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买卖合同 > 列表页

宁夏商品房买卖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宁夏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

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咨询,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由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地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出卖人是指住房保障部门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出售经

济适用住房的经营主体。

本合同的买受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的资格人。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

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

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

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

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

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

配偶: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

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批准文件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

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

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

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

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

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号房,户

型为卫,该住房层高为 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

闭式】。

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

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

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

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

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

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

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

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

篇二:购房合同电子版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合同当事人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规划设计变更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前期物业管理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其他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 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

宁夏商品房买卖合同

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

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

办理的等级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

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房款的方式

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

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合同编号: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宁夏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641100000003268 邮编

资质证书号: 暂NJF2038-A 资质等级: 暂二级

法定代表人: 马小奇 联系电话: 0951-5107777

法人代表姓名:

委托代理人: 尚梅 联系电话: 0951-5107777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 何忠华

国籍:中国 所在省市: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1974年 4月22日 个人:

住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州路兴盈6队280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号: 420322197404224217 联系电话:13701038565邮编: 750021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篇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与你公司于 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

合同》(合同编号:2013-X2-),购买你公司开发的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南侧绿地?香树花城北区号楼室房。本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 年月日支付首付款元, 年月 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余款元)。

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

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目前你公司已逾期交房超过90日。为此,本人现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有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公司应自本通知书到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以已付房款为基数,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止。

退款及违约金请汇入以下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如你公司逾期未予办理,本人将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通知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