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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9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

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须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

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我国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意适用《公约》,还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

但销售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

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很大的不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约定适用本国的法律;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悉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篇二:国际私法03任务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 A)。

A. 船旗国法 B.

致害人国籍国法 C. 受害人国籍国法 D. 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 满分:2 分

2.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满分:2 分

3.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C)。 A. 特别责任原则 B. 严格责任原则 C.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 共同过错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4.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D)。 A. 被保险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满分:2 分

5.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A )。

A.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 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 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 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满分:2 分

6.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 )法律。

A. 日本 B. 韩国 C. 德国 D. 中国

满分:2 分

7. 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 C )

A. 电汇 B. 信汇 C. 票汇 D. 托收

满分:2 分

8. 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C )

A.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 国际保险合同 满分:2 分

9. 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之后发生纠纷,双方没有就适用何国法律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合同应适用(A )。

A. 中国法律 B. 国际条约 C. 德国商法 D. 国际惯例 满分:2 分

10.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B )

A. 过失责任制 B. 推定过失责任制 C. 无过失责任制

D.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 满分:2 分

11.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 B)

A. 目的地法 B. 国旗国法 C. 法院地法 D. 出发地法 满分:2 分

12.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 )。

A. FOB B. CIF

C. CFR D. FCA

满分:2 分

13.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C)。

A. FOB B. CIF C. CFR D. FCA

满分:2 分

14. 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合同纠纷应在( A )法院提起诉讼。

A. 中国 B. 德国 C. 双方协商

D. 在中国、德国均可 满分:2 分

15.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D )。

A. 《瓜达拉哈拉公约》 B. 《海牙议定书》

C.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满分:2 分

16.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

A. 意思自治说 B. 客观标志说 C. 最密切联系说 D. 特征性履行说

满分:2 分

17. 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B )

A. 水渍险 B. 平安险 C. 一切险 D. 综合险 满分:2 分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D)。

A. 船旗国法

B. 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 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满分:2 分

19. 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 D )。

A. 法国法律 B. 美国法律 C. 印度法律 D. 中国法律 满分:2 分

20.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A. 美国法律 B. 中国法律

C. 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 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满分:2 分

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其主要规定如下: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有: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前者对工厂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费在内(CIF )、目的港完税后交货等14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者则着重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此外 ,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南北美洲一些国家也具有一定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为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这项公约于1978年订立,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有 62 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共分4个部分,全文共101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

规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②拍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⑤船舶和飞机的买卖。⑥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

国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①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②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③附加条件的承诺及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

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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