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长委办发〔2008〕94号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开发委,县级机关各部门:
我县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来,大多数乡镇、部门能够较好地执行,保证了县委、县政府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全县范围内的重要情况。但是仍有少数乡镇、部门执行情况不够好,漏报、迟报,以及报送格式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进一步重申:
1.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的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或社会性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送规定执行)。
2.重要来宾报告制度。凡省级机关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市级机关现职正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离退休正厅级以上老同志来我县检查、调研、指导工作;国(境)内外知名人士来我县活动的,要提前两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凡在长兴工作过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长兴籍在外工作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我县活动的,要提前两天向县委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事后须及时向县委办补报。
3.县四套班子领导和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报批制度。一是县四套班子领导外出报批制度。县四套班子领导外出两天以上的(含过夜),必须提前向县委报告;县四套班子领导组织外出考察的,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向县委报告考察内容、时间、路线和组队人员;县领导外出需带乡镇、部门负责人的,应按照分管工作和
— 1—
职务对应原则,需要带领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外出的,必须书面报经县委书记同意,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接到县委书面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外出。二是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外出报批制度。各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外出两天以上的(含过夜),必须提前向县委报告;其中,县政府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外出时间超过五天(含)以上的,必须提前报经县委书记同意。各乡镇(街道)、部门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4.特殊时期的请假制度。重要时期和敏感时期从严控制外出。2008年8至9月份,一般不组织跨省学习考察活动,如确需外出,必须报经县委同意。奥运会举办期间,一律不得自行安排超过两天以上时间的外出考察活动,必须外出的,需提前三天报县委批准。如迟报以及口头报告的,不予审批。
5.领导干部特殊情况报告制度。现职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曾担任过副县级实职以上的离退休老同志,因生病或受伤住院,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办。
6.严格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各乡镇(街道)、部门每月底向县委办上报当月执行情况,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将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奥运会召开之前及奥运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禁酒令,中午不饮酒,晚上提倡不饮酒、少饮酒,严禁领导干部过量饮酒,防止因过量饮酒出现晚上临时有任务到不了位、开展不了工作的现象。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填报《重要事项报告单》,同时分别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传送电子版(县委办联系人:许旭,电话:6044333,传真:6052498;县政府办联系人:周献琴,电话:6022690,传真:6042464)。
附:重要事项报告单
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
— 2—
重要事项报告单
填报单位:
年月
— 3— 日
主题词: 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 执行 通知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2008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 4—
篇二:2015请示报告制度
2015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15-03-31 10:58 阅读:702次
第1篇: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要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二)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三)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业务工作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处分管领导向处长,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一)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3、病假或事假;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阶段性工作情况;
2、阶段性工作计划;
3、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本科室、所、站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5、涉及其他科室、所、站,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处分管领导向处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分管业务工作近期开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
2、分管科室、所、站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4、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处领导协助或协调的事情;
5、病假或事假;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及指示精神的情况;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
3、单位对外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4、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除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一)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按正常程序不能进行的;
(二)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三)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四)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或确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越级上报的,汇报人应于事后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对于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在办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处领导在请示报告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同时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对于重要事项,应根据是否必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对领导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谈。
第四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处长、书记外出,应事先征得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处领导外出,应事先征得处长同意,再由处长向分管领导报批。各科室负责人、各所(站)负责人外出,须经处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经处长同意。职工外出,应事先经过科室或所(站)负责人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报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所有外出人员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告知处综合科,同时将个人手头业务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每位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青州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字〔2012〕21号
青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
通知
各镇、街道(区)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内部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遇到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能及时掌握,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学校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
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
3.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4.师生出现比较严重的病情、伤情,以及出现各种原因的死亡等重要情况。
5.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
6.学校自行组织安排的大规模学生校内、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7.学校自行组织安排师生赴本市以外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
8. 学校安排基础建设、购臵大宗物件以及其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各级领导班子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响学校形象的事件。
9.本市镇、街道、市直部门以上主要领导、其他省市领导及教育同行来学校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
10. 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
11.学校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2. 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
产安全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3、各中心校、市直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正常工作时间离青外出2天以上的。
14、学校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拟开展的各类公益或非公益合作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各级各类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统筹管
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批转,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2.重要事项报告要坚持第一时间、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3.偶发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主要情况电话报告教育局办公室以及局领导,两个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臵情况,连续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直到该突发性事件处理完毕。处理完结后,要写出整体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向上级转报工作。
4.偶发突发事件,如果发生在下班时间或双休日、节假日,可以直接向教育局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5.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需提前2天以上上报详细书面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其它报告事
项,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上报。
6.做好相关重要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三、督查与问责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负责。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报告,确保局领导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并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3.如果对重要事项自作主张,不报、迟报、漏报、瞒报信息,致使局领导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妥善处臵,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安全稳定科和组织人事科配合,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查和问责。
附:1、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单
2、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立 报告制度 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1:
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请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