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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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公证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6  分类: 涉外合同 手机版

篇一:涉外合同国外机构的主体资格需要公证认证吗?

涉外合同国外机构的主体资格需要公证认证吗?

随着跨国经贸往来的增多,涉外合同也越来越多。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来证明国外一方的主体资格,如果在法院诉讼,需要办理什么公证或者认证手续吗?

国外主体资格要在国内有效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所谓国外主体资格,对于国外公司来说就是公司注册证书,对于国外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需要对其办理当地公证

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

最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cjwt/1982.html

篇二: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答案是肯定的,只有办理好相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在国内法院正常办理诉讼。

以下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从S国进口的葡萄酒一批,海关经审核认为该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并启动了价格磋商程序。在价格磋商过程中虽然A公司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合同、境外付汇申请书等资料,但海关在审核后仍然对A公司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有怀疑,因此,海关决定不接受A公司的申报价格,依法运用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并补征税款。

A公司不服,向该海关的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在原有证据材料基础上认定该海关的估价补税行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A公司不服复议结果,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确认A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中的有效性原则,决定不予采信,并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判决海关胜诉,维持海关的估价补税决定。

为什么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均不是有效证据呢?

在案件中,S国葡萄酒局不是司法机关,即使该局是其国家的政府机构,其为相关企业出具的酒价证明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国的葡萄酒价格是由该机构决定,而非市场价格。并且,A公司提供的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属于境外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要求,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程序中使用,应当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而该证据并未经S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因此不具备有效的证明力。所以该局出具的证明可以理解为一家相对权威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此外,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内容为“S国葡萄酒局是S国葡萄酒行业管理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对世界各国经销S国生产的葡萄酒价格真实性的解释均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以相应法院的认定为准,中国驻S国大使馆商参处没有权利认定某文件是否在该驻在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境外收集的证据要想在国内的司法、准司法程序中具备有效的证明力,应当在说明来源的基础上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有效。这里需强调的是,使领馆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的真实性的认证,而不是对文件内容真实、合法的认证。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cjwt/1404.html

篇三:涉外法律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其中涉外公证法律的

涉外法律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其中涉外公证法律的作用及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等是相关专业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涉外公证法律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法律是一门专业学科,如今市场上对涉外法律的人才的需求还是很大的。至于涉外法律、司法实务和公司事务的区别,简单来说,涉外法律一般是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比较多,一般不讲国际公法。司法实务这个词很大,估计是将法律的实践应用,什么法都可能有,还有一些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实务估计是针对公司法务的,合同法、公司法比较多。

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的原因,涉外法律专业具体是什么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 ?

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在解决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有统一实体规范时,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这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适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有关涉外所有权、债权、婚姻及亲权、继承权领域多为冲突法调整,而涉外合同、知识产权等多为直接方法调整。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的原因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具体表现为:(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无国籍人,或者是外国国家。(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第二,存在法律的冲突。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1)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2)承认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冲突。(4)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第三,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也包括商事法律关系,如公司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法关系。

涉外法律专业具体是什么?

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中国民商法知识,精通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政策及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等法律制度,熟悉国际商事活动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具有较强的处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技能,熟练掌握外语、电脑等职

涉外合同公证

业技能的高等技术复合型及应用型涉外法律事务专门人才。

2.专业课程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涉外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文书、涉外诉讼与仲裁、涉外民商法案例研究、涉外民商法综合实训课、对外函电及国内商务公文处理、比较公司法、比较金融法、比较环境法学、比较律师制度、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实务等。

3.理论基础课程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理论基础课程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法律英语、商务英语、英语口语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秘书学、汽车驾驶技术等。

4.学生就业方向

涉外法律工作者、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涉外商务管理人员、涉外法律顾问、涉外商务谈判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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