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投资合同 > 列表页

影视投资合同中的控制权问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3  分类: 投资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四)签署影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署影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条款尽量完备、详尽。

影视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具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上述条款构成合同的基本条款。若合同当事人中有境外机构或个人,还应注意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关当事人签署影视合同时,应尽量做到合同条款的完备、详尽,切不可基于信任或认为条款繁琐而签署条款不完备的合同。

2.内容明确,用词确切。

签署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合同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除合同的条款要完备外,条款的具体内容要明确,用词要准确无误,切不可含糊其辞、辞不达意,即使是合同各方皆明知并认可的事项,也要落实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否则,容易导致纠纷的出现。比如聘用导演等演职员的合同中,涉及到导演等演职员酬金的支付;在合同中相关的酬金支付条款中应明确酬金是税前酬金还是税后酬金、酬金支付的时间以及方式等内容;若拟聘用的演职员为境外人员,还应明确酬金是以人民币支付还是以美元或其他外币支付。类似问题看似简单,一句话甚至一个词就能妥善解决,但人们往往容易忽略,从而导致日后纠纷的出现。

3.规范制订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各方因合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合

同各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有效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已成为合同制订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有关合同争议能否顺利解决。制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解决合同争议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方式,其中和解和调解不是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法律程序。亦即,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就是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其一。仲裁和诉讼本身并无合适与否之分,只是相对于具体的当事人而言,有关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仲裁需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起,当事人之前签署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的管辖。

(2)选择仲裁方式应规范制订仲裁条款

若有关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实践中,有关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或签署书面仲裁协议,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有的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未约定仲裁机构,如“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在合同履行地仲裁解决”;有的约定了仲裁机构,但仲裁机构的名称不明确、不规范,如“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有的同时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如“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可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仲裁和诉讼同时选择。如“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上述情形皆为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往往导致有关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有关各方在签署影视合同中应予以注意。

(3)选择诉讼方式应规范约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此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有关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与此相违背,否则,协议管辖无效。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初级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此协议管辖当然无效。

第二,协议管辖中被选择的人民法院是有范围限制的。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的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若协议选择上述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则无法律依据,此协议管辖亦属无效。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人民法院,当

事人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总之,有关各方在签署影视合同的过程中,应规范制订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

4.充分注意影视合同的行业色彩。

如前所述,国家对影视行业采取较为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使得影视合同具有很强的行业色彩。各方主体在签署影视合同时应充分注意影视合同的行业色彩,特别是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境内外投资者或合作者,在签署相关合同前应确认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法定的资质或条件,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篇二:企业实质控制权确定的有关问题

实际控制权判断需关注的事项及相关问题

如何在非绝对控股情况下取得、保持和确认实际控制权或控制力,已成为业界以及监管部门的重要关注事项,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具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鉴证实务处理中,实际控制权判断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鉴证质量、重要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等等。具体到围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判断这一命题,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力求从实务处理角度探讨实际控制权判断需关注的事项及相关问题,旨在与业内同仁互动与分享。

一、实际控制权判断的命题及内涵

控制权是指对某个企业资源的支配权以及运营中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具有排他性质的权力,具体到会计上的定义,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唯一和排他的,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被付诸执行和实施,性质是一种法定权力,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维持、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实施控制的手段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等类似机构,下同)表决权来决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环境下,兼并、收购与重组等各种类型的购并案已然层出不穷,而且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通过协议转让或二级市场收购部分股权的情况,特别是某一投资主体只拥有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并进而通过控制董事会等措施达到控制标的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控制权问题一直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判断和厘清的重要问题,控制权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和计量基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购并行为价值量基础、商誉的确定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等重要方面,是构建合并财务报表框架的重要基础。从近年企业申请IPO审核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看,证监会和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对以实际控制权为前提确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判断企业合并类型、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等重点问题的审核标准日趋从严,故而在非绝对控股等情况下如何取得、确认和保持控制力已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股权结构较分散的公司中,投资者有时持有标的公司较低股权(甚至10%至20%的

股份)就足以实现控股,投资者在确定投资目标时,出于各方面的限制或考虑,一般采取最合理的收购方式来完成对一家公司的收购和最终控制,因之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只需支付较少的资金就会取得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在绝对股权比例上一般相对较低,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实施或特别规定以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协议合同约定多种手段,达到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目的。通过具有的实际控制权最终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目的,也即出现了“实际控制权”概念,这就产生了实际控制权的判断问题。目前实务中关于控制权的判断基础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讲解、应用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另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均分别有关于控制权判断的标准和指导性意见等,基本涵盖了实际控制权的内涵和判断依据。

二、表决权比例通常是决定控制力大小的关键

在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的基本理念,形成了据以确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合并类型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等重要问题的基础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讲解中所列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情况下,在满足“四个条件之一”前提

影视投资合同中的控制权问题

下视为能够实施控制,采取较明确的列举法给出了具有实际控制权情况下的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其中决定控制力大小的关键是持有的表决权。会计准则关于表决权的定义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不包括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据此理解,持有表决权包括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当某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时,即当然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在非累积投票制下,一般也当然会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并通过董事会对其生产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但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半数以下的表决权时,则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等手段,使实际享有的表决权达到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目的,此时,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不一致的。另外,由于公司组织形式和股东结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一般更强调在股东会中的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下则更强调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尤其是上市公司,衡量控制权的主要标志就是董事会组成结构的转变,一般来说,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会争取到主动权。

三、实际控制权实现的几种形态

(一)通过改选董事会使得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有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某一投资者通过派出董事或代表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有至少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从而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主导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通过此类方式实现实际控制权在实务中是最容易达到,也是最常见的。比较典型的实际控制权案例如深圳Z公司控股M公司案例,Z公司持股比例为29.33%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2.53%(该股东以股权增值为目的,并不谋求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由第一大股东推荐董事5人,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另外,还有诸如湖北L集团控股D公司案例,D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构成发生了变化,董事会的9名董事除3名为独立董事外,其他5名董事由其他股东推荐,现由于原第一大股东退出以及其他股东推荐原董事辞职改选后,现任5名董事目前全部改由L集团推荐,同时,L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7,1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第二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7,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37%,股权比例虽然比较接近,但第二大股东已决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万股,此外,第三大股东也已决定计划对原持有公司5,933万股中的部分股份进行减持。基于上述情况,D公司认为L集团对公司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因而具备控制权地位,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意图且有能力实施控制的某一方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该等投资者一般是持有公司股份较多的前几位股东之间的约定,包括股东大会投票权和董事会中派出人员,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一般的表现形式为一致行动人协议等,但采取此种方式的限制较多,除非是关联或潜在关联方或重大利益一致者,特别是一般国有企业股东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限制等难于操作,故如有协议安排情况,如果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或者控制方直接持有股权比例过低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行为目前实务中较难以实施和被认可。另外,采取由其他投资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性和其持有股票锁定期问题(各一致行动方均视同实际控制人锁定期)。

(三)委托或协议某一方具有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指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签署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某一方投资者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

展,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相当于能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体现某一方具备控制权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一般即为公司章程,因此在判断是否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时,尤其是通过协议约定安排等方式,应着重考虑控制人是否能够取得被控制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权及其影响力,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对于涉及企业合并行为时,由于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确认商誉和资产评估增值,容易产生财务数据操纵(尤其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定增案较多),因此涉及该行为认定是监管部门审核重点,对于涉及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判断是能否确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前提,对于主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实际持股比例较低且是通过委托协议安排的(如在30%以下或更低的),在举证时应考虑控制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或系人为安排,进而影响判断是否符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条件。

(四)实务中有一些实际上已控制或主导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在法律形式上并未被认定为控制方的情况,比如某股东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董事会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委派人数(未过半),形式上未取得多数或过半数表决权,但由于该股东在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人事安排、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工作中实际起到主导作用,并能够保证所提议案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通过,通常已经说明其取得了实际控制权,此时,要结合各方面证据以及相关规定谨慎判断。此类案例较多的出现在企业涉及重大重组时,影响对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以及反向购买的类别界定,判断结果会对购并公允价值和商誉计量基础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判断实际控制权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除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外,还需了解监管层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比如,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所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目前一般作为企业IPO申报时是否具有控制权判断的法律形式标准和权威性解释,其关于控制权描述的主要内容:“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判断是否有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强调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具有实际的重大影响力,尤其是股东大会的影响力,这一点与会计准则实际控制权“四个判断条件”的核心实

质“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意思相近,但要求更严,且控制方必须要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控制方的股权,特别是实务中若涉及通过协议约定或委托等方式安排形成的控制行为,除必须要以持有股权为前提外,监管部门在实际审核时,一般会从严掌握并购或实际控制人确定时的协议安排情况,如果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或者持有的股权比例过低等,都会给审核通过带来相当难度。

(二)实际控制权确定通常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第一和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较接近时,需要判断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各自的业务性质、经营策略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比如第二大股东如果是PE、VC或其他行业不相关的战略投资者,只要其经营策略或战略发展方向表明其并不是图谋对公司实施控制目的,或者已有证据表明计划减持股权,未有取得控制权的较确定的意愿或迹象等情况,即使股权比例相对较高,也不会产生控制权转移问题,例如上述东湖高新案例除第二大股东联投集团外,其他主要股东因各种原因已计划减持表明已不图谋控制上市公司。而反之,即使是股权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未达到控制或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也会随时产生控制权转移风险。比如鄂武商近年来一直断断续续发生的第一大股东武商联和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关于控制权的争夺和保卫战。

(三)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日趋完善,监管层对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非常重视,对于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来说,即使控制了董事会,仍不能完全保证提案的通过。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如上市公司“ ST得亨”基于破产重整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第一次议案,由于发行价格过低等原因,被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予以否决,而被迫修改重组方案就是例证。

(四)并非所有的公司均有控股股东,特别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由于股本规模大、流通市值高、行业整合难度大、政策监管较严等原因,公司没有法律形式的控股股东的存在,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经营层或隐形控制方手中,此时,提案和重大经营决策安排通常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或管理层的意志。

篇三:影视投资概念方式等

电视剧的投资方式

(1)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独家投资方式和联合投资方式

独家投资是指由出资人全额投资,财产为投资者法人或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 对项目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方式

联合投资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联合进行投资,财产为几个投资者共同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按投资份额对项目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经营方式。这种投资方 式的优势在于,由于电视剧的生产与制作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作为保证,通过联合 投资,可以有效缓解因为一方资金有限而导致资金短缺的压力;同时,当出现投资失利的 情况时,不会由一家独自承担所有损失,而是由每个投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 还可以实现多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局面。这种投资方式的劣势在于,当一部电视剧 盈利时,会有多个投资主体来分享利润,而不是一家独得。

电视剧的投资控制

电视剧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主投资人对项目的控制有两种基本方式

(1)自行控制投资方对影视制作、发行等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对项目从策划到拍摄 等阶段进行直接控制,并直接参与决策。

(2)委托控制:投资方为避免风险,委托另一方对投资项目进行控制。承制方和发行 代理方对委托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委托方对项目参与决策。

有些公司只看重短期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不会以此为自己的主业,对电视剧市场没有长期的投资规划。很少有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的进入。

在我国,地方政府有可能以某种合法的方式投资拍摄电视剧,目的是为了树立地方政府和城市的形象

电视剧融资的概念

电视剧的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他们行为是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 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 贷款人注意事项

(1)一般电视剧项目融资的一次性融资金额较为巨大,因此相关贷款和担保文件等 比较复杂,并且经常需要对融资结构进行创新。

(2)因为电视剧生产期和回收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贷款人需要对制作电视 剧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制片人和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实力进行评估,并应该对正在制作 的电视剧本身进行必要的监控。

(3)拟制作的电视剧预计会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的收益,贷款人对电视剧制作公司(借款 人)没有完全的追索权。

(5)贷款人因承担项目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而要求较高的资金回报和费 用。 投资方式

1、影视制作机构投资

电视剧制作机构采用内部融资也就是进行内部投资,这种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1)电视剧制作机构几乎不需花费任何融资费用,既不涉及资金所有权、控制权的转 移,也无需付息还本,融资风险小;

(2)融资管理便捷,一般不涉及同外部的关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限制也较少。所以 大多不需要复杂的手续,既可缩短融资时间,又能降低各种手续费用;

(3)自主灵活,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一般不存在时间长短问题,而且不需金融和证券 机构的配合,也不受它们的干预。

3.政府资助

电视剧制作方积极寻求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也是一种融资的方式。政府的宣传资金 和一些现有资源都可以为电视剧的制作提供一定的支持,这也是财政性资金技人电视剧 的方式之一

4.其他行业投资

通过非影视机构的各种事业单位、企业等获得投资。

6.赞助

赞助是指一些电视剧可以得到来自基金会、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的赠款 或资助。但是能得到赠款的电视剧往往是特殊题材,那些提供资金的组织一般都会对资 金使用有要求和限制。

融资方式

(1)按项目为主体融资

目前普遍使用的是这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是要制片人做出项目企划书,对电视 剧的题材、市场卖点、运作方式、成本和赢利情况以及操作主体、投资回报方式等进行分 析、测算、论证,以说服投资方或合作投资方。融资时可以寻找全额投资方,也可以寻找 部分投资方,以此成为全额融资和部分融资。

融资金融体系分类

(1)现金融资按股分成方式,是指投资者用现金投资,按其投入现金总额占投资总额 的百分比计算股份,享受和承担相应的利益和义务。 (2)非货币融资按相当价值分成或约定回报方式,是指制片人用项目企划方案说服 相关单位用实物支持该项目,然后以其总价享受分成或双方约定的回报形式。比如说, 某军事题材项目需要部队支持,可将项目计划与该部队军事训练计划结合起来,利用军 训军费满足拍摄需要,以节省剧组自支经费,·部队的付出可能是换回对该部队的宣传或 军事节目的评奖权等。

(3)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是以不动产或者以电视剧预销合同作抵押向银行贷 款的方式。目前也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但这么做要注意其行为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 的规定,否则一旦违法,投资方的资金安全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风险较大。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和赞助是有差别的。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提供现金或者实 物支持电视剧的生产。不同之处在于,赞助是无偿行为,其回报只局限于精神方面或宣 传企业和产品,不要求利润回报;融资则包括物质回报和分享利润。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