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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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8  分类: 委托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账 号:

检测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检测机构资质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

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

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其他: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

检测

□ 其他: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

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

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

(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

总检测费。

4.2 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4.3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 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

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

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

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 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手续。

7.8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测费用。

7.9 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未按标准检测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7.10 委托方应当遵守“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检测费”及“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及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应当要求折扣。

(二) 受托方(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权利义务

7.11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检测能力证明资料。

7.12受托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13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7.14受托方应当在提交检测方案时一并提交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

7.15受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7.16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受托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篇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检测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检测机构资质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

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

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其他: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

检测

□ 其他: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

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

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

(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

总检测费。

4.2 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4.3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 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

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 个工作日

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 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手续。

7.8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测费用。

7.9 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未按标准检测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7.10 委托方应当遵守“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检测费”及“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及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应当要求折扣。

(二) 受托方权利义务

7.11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检测能力证明资料。

7.12受托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13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7.14受托方应当在提交检测方案时一并提交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

7.15受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7.16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受托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篇三: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 工程进行各项检测,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员:联系电话: 送样员: 联系电话: 质监编号: 报建面积: (平方米)

检测费用: 元(按建筑面积估算,工程结束以实际工作量结算)。

二、检测项目

1.□常规建筑材料类:水泥、砼试块、建筑用砂、钢筋、建筑用砂、砖、瓦、高强钢结构用螺栓、铝合金等。

2.□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类:沥青、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外墙涂料、土工、道路回弹弯沉、沥青

混合料、水泥土等检测。

3. □现场结构检测:超声回弹测砼强度、钻芯取芯检测砼强度、钢结构焊缝测缺、饰面砖粘结强度、锚

固件抗拉力、超声法检测砼缺陷、钢筋保护层、现场砂浆抗压强度、结构载荷试验、结构安全性评估等。

4. □水电设备安装类:门窗现场三性、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线路绝缘、通球、水压等

检测。

5.□室内环境类:室内甲醛、苯、氡浓度、氨、TVOC检测;无机建筑材料放射性检测;内墙涂料检测;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等检测。

6.□保温节能材料类:EPS板材、保温浆料、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耐碱玻纤网格布、镀锌钢丝

网、珍珠岩保温板等检测。

7.□基桩检测:预应力管桩抗弯性能、静载试验、低应变动测桩身完整性、高应变。

8.□基坑监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对支护结构体系及周边道路、房屋、管道等进行动态监测。

9.□幕墙工程:幕墙三性检测(四性)、玻璃检测、型材检测、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铝塑板抗剥离、结

构胶等。

10.□小区市政工程:井盖、管道、路缘石、道路砖等。

注:本工程实际检测项目根据质量监督部门、设计要求确定。

三、检测收费

1.常规建筑材料类、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类、现场结构检测类、水电设备安装检测类、室内环境类、

保温节能材料类等六大类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制定,本工程实际收费按收费标准的 计价,并按实结算。

注:检测收费优惠是针对本合同内签订的所有检测项目均在我中心检测而特定,如未按合同签订项目委托

检测则不享受优惠。

2.基桩检测:静载试验按 元/吨计,低应变动测按 元/根计,高应变按 元/根计,预应力管桩抗弯性能试验:L≥10米,2300元/根计;L<10米,2000元/根计,按实结算。□详见合同附件。

3.基坑监测:视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来确定监测项目及数量,按标准单价可下浮 %计费,详见另专门合同。

四、付费方式

基桩检测、基坑监测的检测费用需预付人民币,余款待取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其它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如下:□每次取报告时按实支付;□以记帐形式时,先预付人民币 元,透支额度 元,透支期限 30 天。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2、根据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3、桩基静载荷试验用砼试块作配重时,现场必须道路畅通,场地坚实平整,可供16T汽车吊正常行走并吊装作业,且满足乙方设备运输的要求;静载荷试验用黄砂作配重时,试桩周围场地坚实平整,且甲方需在试验现场提供堆载所用黄砂。

4、做好静载试桩的桩头处理、试桩周围的场地平整及基坑排水等工作,提供乙方稳定的试验用电。

5、做好动力检测桩的桩头处理,桩头标高宜接近设计标高。

6、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桩位平面图(包括基桩设计参数),且必须由选桩人签字;

(2)■基桩施工记录(须由建设方或监理方签字认可);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基桩动测及静载试验选桩表。

(二)甲方权利:

1、 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 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三)乙方义务:

1、 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2、 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 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

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

4、 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若甲方需要时应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5、 提供网上检测数据查询、网上同条件养护砼试块温度查询服务。

6、 检测费用透支期限超过30天,中心将电话通知甲方,一星期内未来续款,则停发报告。

7、 基桩检测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厂(场)内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应安全操作,若发生安全事

故, 责任由乙方自负。

8、 工程检测结束时,可出具检测项目及收费清单。

(四)乙方权利: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 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若一方毁约,则毁约方应按本合

同额的15%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七、未言明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昆山市建行玉龙分理处

帐号:32201986443050862454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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