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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五一劳动奖章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五一劳动 手机版

篇一:2014市劳模和先进推荐审批表

2014年南通市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姓 名 G Q B

工作单位 DLHX(NT)有限公司

行业系统 纺 织

推荐单位 NT市开发区总工会

填报日期 2014年 04 月 10 日

填表说明

一、 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二、 姓名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不要简化, 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籍贯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推荐单位指县(市)区或有关部门。

三、 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 写。

四、 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

五、 主要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

六、 表上为本人2寸彩色照片,用缝纫机线装订。

七、 此表上报一式四份,随报表附本人2寸彩色电子版照片,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主 要 事 迹

篇二:关于南通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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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南通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如皋人才网 添加时间:2011-03-19 浏览次数:101 次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对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探索科学考核评价高层次人才成果实绩的办法和途径,进一步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我市的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市“226工程”培养对象。 其他各类市管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和成果实绩两部分,重点考核成果实绩。

第五条 德才表现是指考核对象管理期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水平和廉洁情况。政治素质,是指政治方向及理论素养、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职业道德,是指道德品质,遵守和执行行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业务技术水平,是指利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廉洁情况,是指勤政廉洁等方面的表现。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第六条 成果实绩是指能真实反映考核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成绩、效益和贡献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荣誉称号以及其它工作、业务方面的成绩等。采取定量考核方式。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德才表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政治素质强,职业道德好,廉洁奉公,业务娴熟,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起到表率作用。

(二)合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技术方面的作用。

(三)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等。

第八条 考核对象的成果实绩分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荣誉称号和附属指标五个方面。

第九条 项目课题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参与研究一定层次、数量的科研项目、课题方面的考核指标。分纵向、横向两大类进行考核。

(一)纵向项目(课题)

本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项项目(课题)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类别系数×角色系数×进展系数×评鉴系数。

1、国家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国务院或受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或以全国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及科技计划等,系数为2.0;省部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受上述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行业学会、省基金委或以省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及科技计划、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系数为1.5;市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市或省有关部门,包括以省级学会、市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等,系数为1.0;其余市各部委办局及县(市)区正式下达的项目、课题等,系数为0.6。子项目(课题)下降一个级别。

2、国家高技术计划“973”项目、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863”项目等重大项目(课题)系数为1.5,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攀登计划、国防重大科研项目和其它非基金类科技攻关计划、研究计划项目(课题)系数为1.0;博士后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其它项目(课题)系数为0.8。

3、主持项目(课题),系数为1.0;担任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系数为0.8。

4、圆满完成项目(课题)计划,进度和质量均好,系数为1.0;完成大部分计划,进度和质量较好,系数为0.8;处于中期,或未完全按计划实施,系数为0.5。项目(课题)停滞不得分。

5、项目(课题)通过国家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5;通过省部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2;通过市厅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0;未经评审或鉴定,系数为0.8。

(二)横向项目(课题)

按工作程序与外单位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课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类合同,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5分;测试类合同,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项目(课题)得分计算:基准分×结题系数。项目(课题)结题的,系数为1.0;未结题的,系数为0.8。

第十条 科研成果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含非文字成果)以及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体现的研究水平和创新程度方面的考核指标。分奖励、创新、转化三大类进行考核。

(一)科研成果奖励

本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0分,考核每项科研成果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类别系数×奖级系数×角色系数。

1、国家级,指国务院或受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3.0;省部级,指由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受上述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2.0;市厅级,指由省有关厅、市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1.0;县局级,指由市有关局、县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0.5;经科学技术部审批,面向全国或者跨省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社会力量奖励,系数为1.5。

2、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奖项,系数为1.0;丰收奖、鲁班奖、农业科技推广奖、星火奖、新技术引进奖、技术改进奖及其它有关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类别的奖项,系数为0.8。

3、特等奖,系数为1.5;一等奖,系数为1.2;二等奖,系数为1.0;三等奖,系数为0.8;四等奖(除县局级),系数为0.5。

4、完成人须有奖励证书并被公布确认。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排序在前十名、省部级排序在前五名、市厅级排序在前三名、县局级排序第一名),系数为1.0;其他完成人,系数为0.8。

(二)科研成果创新

成果以专利、新产品、规范等表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创新。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科研创新成果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级别系数×角色系数。

1、授权专利,发明专利系数为10.0,实用新型专利系数为1.5,外观设计专利系数为0.5,发明专利仅获得申请号的,系数为0.2;开发新产品,系数为1.0;制订行业规范、工法、开发系统等并获得认定,系数为1.0。

2、国家级系数为3.0;省部级系数为2.0;市厅级系数为1.0。专利不设置级别系数。

3、主要完成人,系数为1.0;其他完成人,系数为0.8。

(三)科研成果转化

指对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对现有成果的应用推广所取得的一定效益,须有权威材料证明。经济效益,包括经生产、应用及转化并形成生产力,为成果的持有方和应用方带来的一次性(直接)经济效益和对其他市场、企业、领域、产品所产生的拉动效应,进而取得的二次或多次(间接)增加的经济效益,每千万元设置3分,最高不超过60分;技术转让收益、增长的利税等,每百万元设置3分,最高不超过60分。具体得分的调整由审核组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需在由文化部门和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取得资格。

(一)获奖作品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奖级系数。

1、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系数为2.0;省部级展,系数为1.5;市厅级展,系数为1.0。

2、金、银、铜奖比照一、二、三等奖,系数分别为1.0、0.8、0.6。

(二)参展作品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3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入选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系数为2.0;入选省部级展,系数为1.5;入选市厅级展,系数为1.0。

(三)收藏作品

必须有收藏证书,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2.0;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1.5;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1.0。

国家级以上的非文字成果,在考核中由审核组确认后,相应调整级别系数。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含一般性文章)、出版专业著作的数量、层次、引用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一)论文被检索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篇被检索论文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系数为3.0;被EI(工程索引)检索的,系数为2.5;被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CITA(每年发布的被SCI收录的期刊引用的论文数据)收录的,系数为1.5;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系数为1.2;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系数为1.0。

2、论文独立完成的,系数为1.2;第一作者,系数为1.0;第二作者,系数为0.8;第三作者,系数为0.6。

(二)公开发表论文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0分,考核每篇发表论文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Science或Nature,系数为10.0;《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及国外核心期刊,系数为5.0;国外正式期刊,系数为4.0;中文核心期刊(据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系数为1.5;国家级正式期刊,系数为1.0;省级刊物,系数为0.8。在国际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论文宣读的,或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公开发表的,系数视为1.5。

在增刊、内刊、专集、其它论文集发表的均不计分。

2、论文独立完成的,系数为1.2;第一作者,系数为1.0;第二作者,系数为0.8;第三作者,系数为0.6。

(三)公开出版著作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40分,考核每部出版著作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学术性专著、全国统编教材,系数为2.0;学术性编著、译著,系数为1.5;专业手册、教学参考书、其它教材等,系数为1.2;科普性编著、实验指导用书等,系数为0.8。

2、独著,系数为1.2;主编,系数为1.0;副主编,系数为0.8;参编,系数为0.5;未编只写,系数为0.1。

第十三条 独立发表一般性文章(非学术论文),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分,考核每篇文章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国家级报刊杂志,系数为2.0;省级报刊杂志,系数为1.5;市级报刊杂志,系数为1.0。

第十四条 发表的论文、文章和出版的著作等获得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及其它学会、行业等颁发的论文奖次的,在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得分的基础上设置奖级系数折算核分,国家级系数为2.0;省部级系数为1.8,市厅级系数为1.5。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取得的由权威部门授予的一定层次、数量的荣誉方面的考核指标。分专业技术和其他工作两类进行考核。

(一)专业技术类

包括被选拔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33工程”培养对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26工程”培养对象、科技兴市功臣、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及获得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奖等。基准分设置为国家级15分/项,省部级10分/项,市厅级5分/项。

(二)其他工作类

包括英才奖、伯乐奖、名校长、名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党员、先进个人等。基准分设置为国家级10分/项,省部级6分/项,市厅级4分/项。

第十六条 附属指标是指反映考核对象工作、业务等方面的一些其它效果和社会、学术影响的考核指标。

(一)获得学科、行业、课程竞赛市级以上名次的,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成绩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奖级系数。

1、国家级,系数为2.5;省部级,系数为1.5;市厅级,系数为1.0。

2、一等奖,系数为2.0;二等奖,系数为1.5;三等奖,系数为1.0。

篇三: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之外的以下行为之一:

(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工作。

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认定。 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和组织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宜。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认定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向社会

公开。

第八条 见义勇为的申报,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加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调查结论并认定。

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

南通市五一劳动奖章

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且社会贡献较大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公安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且社会贡献重大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 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在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程序,授予同级“五一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见义勇为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政府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人员,诊治、用药范围应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南通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病(伤)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检查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见义勇为行为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意后实施,紧急抢救除外。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死亡人员抚恤金和丧葬费、供养亲属救济费等合理费用,经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依法判决,

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

先行垫付、暂付前款相关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符合享受工伤、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按工伤、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和省伤残抚恤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其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直接支付。

(三)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综合考虑本办法第十九条中不能落实的其他费用,可发放一次性康复补助金。

(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当地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需要后续治疗的,由本人提出意见,经见义勇为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医疗费用数额特别巨大的,由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行为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商确定分担比例后分别拨付。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不变。

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视同工伤的认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死亡)的,享受下列抚恤和补助政策:

(一)见义勇为牺牲(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抚恤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见义勇为牺牲(死亡)的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死亡)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见义勇为牺牲(死亡)的人员,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四)不属于前款(一)、(二)、(三)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死亡)的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相应财产损失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员,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一)符合困难救济条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困难救济;

(二)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可以由当地政府增发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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