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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职用工合同的解除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6  分类: 用工合同 手机版

篇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协议书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乙方, 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自写),用工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时劳动报酬为人民币______元。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___小时结算劳动报酬,每半月结算报酬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用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和解除合同,若提前终止用工,乙方需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须注意交通人身安全,乙方在上下班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二: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非全职用工合同的解除)愿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工形式

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由甲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安排上班起始时间,并根据以不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限要求为标准安排当天工作。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标准

1、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按公司相关工作操作标准执行,在当天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安排的工作 。

2、乙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甲方遇有特殊事项、活动等,乙方应接受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条 劳动报酬

㈠乙方在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法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已包含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金)。

㈡甲方在每月15日前按时支付前月下半月工资,在每月30日前按时支付当月上半月工资。如发薪日为节假日,则发薪日提前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㈠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㈠本协议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进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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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71: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规定过多会限制这一用工形式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本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责任,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临的问题。在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及其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做出一些有利于这一用工形式发展的规定也是必要的。因此,尽管有可能带来一些风险,本条仍然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更高,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方面的规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本条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一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

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一条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