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护林员聘用合同
护林员聘用合同
湖北中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护 林员: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
管护区名称:
管护面积(亩):
管护区域森林资源状况:
二、管护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六个月。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公司职责和权利
1、根据护林员管理办法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
2、领导、协调、指导护林员的工作,对护林员进行培训,配备管护所需设备。
3、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护林员工资。
5、根据护林员的工作情况,决定护林员的聘用、奖罚及管护区域的调整。
(二)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1、护林员的权利。
(1)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林场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2、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国有林场组织管护区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等各项经营活动。
(2)巡护本责任区山林,专职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负责记载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详细填写巡山记录。
(3)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关规定,按照管护合同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
(4)深入管护责任区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及时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国有林场或者林业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盗伐林木、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5)协助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野外用火,督促乡规民约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在发现火情时,应及时报告国有林场及县防火值班室,并组织村民迅速集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有效地组织处置火情。
(6)协助国有林场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防治。
(7)协助林业部门对辖区内的木材运输、加工的监督管理。
(8)协助林业、公安等部门对破坏森林案件和森林火灾案件的侦办,若最终未能找到相关案件的责任人,护林员将承担失职责任。
(9)严禁参与贩运木材或为非法贩运木材提供便利。严禁利用管护职责谋取私利。
四、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对发生乱砍、滥伐或重大林业案件不及时向政府、林业部门、公司报告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4)参与毁坏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的,参与捕杀林区野生动物的。
(5)为他人实施乱砍滥伐森林资源,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护林员的薪酬待遇
护林员工资暂定为 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
湖北中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护林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篇二:管护合同
云溪区林业局与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
管 护 合 同
编号:
甲方:云溪区林业局
乙方: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组(集体、个人)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理达成下列协议:
一、公益林区域与面积
甲方依法将乙方亩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亩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公益林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禁伐、限伐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
3、承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在公益林集中的重点区域设立公益林宣传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村)聘请护林员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按核定标准发放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劳务费。
4、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5、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违规征、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对甲方依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履行管护责任,落实禁伐、限伐措施,承担公益林补植、抚育等义务,保护森林资源。
2、协助区、乡林业部门开展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保险、生态效
益监测等工作,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
3、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承担本区域内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保险、监测预报、管护和设立公益林宣传牌。
4、按照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许可,在不降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在管护区内进行林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5、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合同期内,国家和省补偿标准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技服务站存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并盖章)
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签名)
农技服务站:(公章)
年 月日
篇三:10公益林护林员选拔聘用管理办法
公益林护林员选拔聘用、监管、考核和奖惩办法
根据《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2]2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明确护林员的选拔聘用标准,规范护林员选拔聘用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聘用条件
1、热爱林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知识,初步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抓敢管。
3、遵纪守法,无滥砍盗伐等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
4、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原则上为男性公民。
5、党团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
7、在当地群众中反映恶劣的人,不得聘用。
8、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应参照上述标准推选。
9、需参加林业局每年举办的护林员培训班,并考试合格取得护林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选拔聘用程序
1.专职护林员的聘用。专职护林员经乡村集体、国有林场按照乡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林场推荐,分别经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考试考核、公示等程序聘用专职护林员,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集体专职护林员与乡林业站(社区、村委会)、国有专职护林员与林场签订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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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护林员的聘用。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委托护林员人选,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签订委托管护合同。委托护林员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签订管护合同。
3.联户代表的聘用。一般先从已开展林地经济活动具备独立管护经营能力的种养户开始,采取联户管护的方式,联户推荐联户代表,签订联户管护协议书。联户代表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签订管护合同。
4.自主管护个人的聘用。面积较大具备自主管护经营能力的有林大户, 或自留山、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山林,可自主管护,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签订管护合同。
5.专职护
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须经上岗培训后,统一管理考核。三、监管
护林员由林场、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负责监管,并在林业局、乡镇政府的组织下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解聘管护合同。
四、管护责任区划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公益林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地划定管护责任区。根据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确定护林员数量,按照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统筹安排护林员个人管护面积。
五、护林员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森林防火(35分)
1.掌握管护区坟头数量、坟主和容易引发火情的潜在因素,做好登记,记5分;情况不清的扣5分。
2.进入防火期,经常巡护,严禁人员带火种入山进林,记5分;否则,扣5分。
2
3.管护区无荒火或发生荒火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扣5分。
4.管护区无火警或发生火警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扣5分。
5.管护区无火灾或发生火灾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扣5分。
6.发现火情及时制止、上报并组织扑救,记5分,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扣5分。
7.及时制止管护区的野外用火,记5分,否则,扣5分。
(二)森林保护(65分)
1.经常到管护区巡护中,认真填写巡护记录,记5分;不及时填写,一次扣1分,填写不实,扣5分。
2.熟知管护区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本情况,记3分;回答不准确,扣3分。
3.认真学习林业政策和法规,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记3分;无故不参加,扣3分。
4.服从上级公益林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调动,接受调遣,配合有关部门查破管护区案件,记3分;私自非法处罚,扣3分。
5.管护区无葬坟现象,记3分;否则,扣3分。
6.着装整齐,不酗酒,不打架斗殴,自身形象良好,群众关系较好,记3分,因无理刁难引起群众上访被查证属实,扣3分。
7.有特殊原因不能到管护现场,必须事先向监管单位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记3分,否则扣3分。
8.落实好封山禁牧规定,发现并及时上报处理,记3分,否则,每次扣3分。
9.管护区无挖掘树木,记3分;否则,每株扣3分。
10.管护区无开荒行为,记3分;否则,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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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管护区无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林地行为,记3分;否则扣3分。
12.管护区无非法狩猎行为,记3分;发现一次扣3分。
13.管护区无割柴、扒树皮、采松脂、搂花土现象,记3分;发现一次扣3分。
14.管护区无毁林案件,记3分;否则,扣3分。
15.及时准确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及时上报,记3分,否则扣3分。
16.认真调查登记上报管护区内枯立木、风倒木数量,记3分,否则扣3分。
17.对滥砍盗伐及时上报,记录好案发时间、现场状况、树种及数量,协助森林公安及时破案,记3分;否则扣3分。
18.采伐必须按设计精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记5分;出现超采或“拨大毛”,扣5分。
19.在严格遵守保护等级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记4分,不按规定致使林木或林地遭受破坏,扣4分。
20.公益林管护标志牌和监测标志牌,完好无损的,记3分,被破坏的,扣3分。
六、考核及奖励
对护林员严格按以上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管护工资。年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护林员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过后10日内支付上季度应得管护劳务费的80%,全年结余的20%在当年12月底用于对获得优秀的护林员的奖励,不能挪作他用。
七、解聘条件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护林员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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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发生重大破坏公益林案件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
4.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
5.监守自盗的或串通他人偷砍盗伐的。
6.管护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8.不按管护规定,乱用职权,以公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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