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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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运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运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运输劳动合同

篇一:物流运输司机劳动合同

劳动 合 同

甲方:上海锦曦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机动车驾驶员,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合同,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二.乙方入职时,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每

年保险费用为人民币500元,由甲.乙双方各负担50%。

三.乙方必须拥有驾驶员必备的合法证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乙方上岗试用期一个月,经甲方考核认为乙方合格者

入用为公司正式员工,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解聘乙

方。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从事违法活动,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法活动的任何责任。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根据甲

方制度处理。

六.乙方必须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甲方有关货源

等一切商业信息,如有违反,轻者支付违约金壹千元以上,给甲

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自交车之日起,乙方对车辆和车辆配置的各种工具.证件

及车辆维修负责,工具和证件遗失由乙方照价赔偿,具体维修费用根据公司制度报销。

八.运输过程中,乙方要对运载货物的安全负责,如发生遗失、短斤、损坏及淋湿货物等损失由乙方负责,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乙方联系的运输业务必须经过甲方批准,私自运输或虚报运输费用者除上缴运费外,另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每单业务负责执行,承担甲方和委托方运输协议的各项责任,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乙方承担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我方车辆负全责或主要负责,除保险公司负责赔款外的赔款由甲.乙双方各负责50%。交警部门追究的刑事责任及赔偿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二.车辆正常运营的费用由乙方根据规定执行,并提供票据到甲方报销,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费.住宿费。乙方虚报费用或卖油卖配件造成甲方损失为偷盗行为,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违约金壹万元,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合同期间乙方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随时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请假,违者罚款300元/次,影响严重者,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十四.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续签合同,否则,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中途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补偿甲方培训费人民币叁千元,乙方若私自离岗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十五.乙方在运输业务中所收取的发票和单据必须及时上交甲方,无故拖延罚款100元/天。 十六.乙方出车在外不得与人结仇结怨,出车前不得饮酒,工作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装卸货物及其它事务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特殊情况甲方只作道义上的补偿。

十七.乙方出车在外不得挪用公款赌博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有违反,作为违反劳动纪律,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十八.乙方出车时必须维护公司利益,在可控制的情况下,不得浪费公司资源。停车必须关闭发动机,行车时在确保安全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走最节约的路线,各种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值。

十九.乙方工资为5000元/月。

二十.驾驶员违章操作(超速\超车\证件不齐)所造成的罚款后果自负。

二十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篇二:运输用工合同书

运输人员用工合同书

甲方:莱芜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招收乙方为运输人员,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

一、 甲方的权力、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甲方有对乙方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有人事任免权。

3、甲方要及时发放工资、加班费、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全预防措施。

5、甲方提供证件齐全、检验合格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由乙方使用,为本公司客户送货。

6、甲方负责本车的一切规费、保险、维修、保养、停放等的费用支出。

7、甲方为乙方配备与运输危险品性质相适用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8、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9、甲方有权对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经教育不改的乙方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的权力、义务: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件,经车队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押运工作。

2、必须服从公司安全调度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按照指令送货,在装货时必须服从厂方指挥,卸货时必须听从用户调度。用户如需对货物进行检验、过磅后再卸货,应予配合。卸货完毕,必须要求对方在回执上盖章(或签字)认可。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严禁违章超载、超速和超车,以及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保证行车安全,杜绝交通违规和事故。

4、 乙方必须爱惜车辆,文明驾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外,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5、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公司三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考试、消防演习、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存档。

6、必须了解并熟记自己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化学物理特性、运输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

7、乙方在车辆进行修理、更换部件、加油等项目时,必须预先告知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实施。

8、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9、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违章作业。

10、要遵纪守法,不拿客户的一草一木,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11、必须和客户搞好关系,做到安全及时,不耽误用户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三、 合同期限:

双方商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 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继续留用,需重新签订合同。

五、 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莱芜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 乙 方:

代 表:住 址:

电 话:电 话:

年月日篇三: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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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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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服装。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时约定运输费为240元。货办好后,双方将货物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车返回。返回途中,赵某的货物丢失。双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核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后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输劳务,货物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析案]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契约。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合同,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利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输,本案应该是运输合同关系。首先,本案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因素。虽然本案既有货物运输,又有乘客的运送,且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移交,但并不妨碍运输合同的成立。其次,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故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于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吴某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篇二:货车司机劳务合同

篇一:货车司机聘用劳动合同

货车司机聘用劳动合同

甲方:南平市 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籍贯:省 市(县)

家庭住址: 文化程度: 手机号: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公司临时职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经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车总运费吃饭、抽烟),电话费为每辆车每月 元。

三、工资发放:

1、运行后完成产值由财务会计结算,第二个月10日至15日发放工资。

2、如有交风险抵压金的驾驶员,其工资第趟结清。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应产生后果和责任大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 劳动合同。

五、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弄虚作假,如油费及修理费或隐瞒出车费用,虚报产值。无论金额多少,情节如何,一经查证,甲方有权从驾驶员当月工资扣除赔偿金额,同时中止劳动聘用合同。

六、车辆肇事及驾驶员生命安全应由公司买一份元,保险公司消费险以及车辆上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理赔后,本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未满,其保费由驾驶员自付。

七、公司与驾驶员公担责任赔偿,车辆如发生交通肇事,事故赔偿的以交警大队责任鉴定为准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公司损失部分应与驾驶员分担(公司分担陆成,驾驶员分担肆成)。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机械部件损坏所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责任。

八、货物损坏由于公司造成的由公司承担,雨淋丢失或无证驾车等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九、乙方必须履行甲方驾驶员各项规章制度,在行车期间禁止赌博、嫖娼、喝酒等违章乱纪行为。

十、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南平市 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 月日篇二:货车司机聘用合同

货车司机聘用合同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按甲方工资计核标准按月发放。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延续劳动合同,延续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

第十条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篇三:货车司机聘用合同

货车司机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所驾车辆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

元。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证》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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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三:劳务合同,法律

篇一: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常常有很多人分不清楚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的特征有三点:一是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二是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三是内容的任意性、四是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姐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51b802ff46527d3250ce05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fb62e1d7cf2e05e4947edb1f4961a4d&sign=7da0eb3acd&zoom=&png=1046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

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 (2010-04-16 09:45:30)

【争议焦点】

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

原告:某大学

被告:姜某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2008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08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08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08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08年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08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08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姜某辩称,我虽与学校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协议中关于我与中泽集团的内容都是学校要求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意学校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约定,签订上述协议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某大学与姜某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以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姜某明确表示其与中泽集团早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某大学未向法院提交姜某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佐证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在无法确

认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对建立劳务关系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缺乏事实的基础。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姜某为某大学提供劳动,实际上接受某大学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双方所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确认某大学与姜某所签订的劳务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对于某大学提出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劳动法》第50条,法院判决:(1)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08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2)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指南

(一)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可见,某大学与姜某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中泽集团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关系唯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在姜某与中泽集团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到某大学工作属于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是重点审查的问题。首先,姜某本人否认其仍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是某大学为了逃避《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其在协议中填写了与中泽集团有关的内容。其次,劳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某大学与姜某已经签订了劳务协议,表明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对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于该项事实某大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某大学并未提交中泽集团认可与姜某存续劳动关系,仍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姜某为某大学工作,实际接受某大学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无证据证明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大学不依法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协议,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为了不产生歧义,研讨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等各方面要求,双方建立的本应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本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观点一: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理由: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兴致,劳动关系的特性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能改变和予以否定的,这一点与亲属法中有关血亲的规定类似,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的很多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还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劳资双方并没有任意的选择权,劳动者放弃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利的放弃并不代表可以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观点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理由: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国家才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干预和平衡,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选择适用相对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劳资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

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单纯的从协议是否为劳动者本人订立作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之急于就业的心理,往往会造成对签订《劳务协议》后果的预判不足,换言之,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其放弃了哪些劳动关系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适用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相反,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等,不能用“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等概括性表述加以替代。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劳动者仍自愿选择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认定《劳务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自愿约定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比较典型的情况应当是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如果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表面上是劳动者放弃了权利,实际上则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冲击,劳动者年老无生活来源,又无社会会保障,将会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情况,这又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可能还是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来解决,以上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如果约定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就不排除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会和其他用人单位(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劳动者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特殊保护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免除了劳动法上的多项法定责任,在劳动者又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便会造成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承担,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第三人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类似情况还是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千里

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

此书由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篇三:关于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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