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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能修改招标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5  分类: 招标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

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

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

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 2、招标方需要的更改而导致施工设计方案、建筑施工的面积、建设工期及工程价款等方面的变更;3、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4、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等。这些都会涉及到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且而这些变更多数都是合理的,而招投标法对于签署中标合同后签署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都是禁止的。出现上述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该重新组织招标。但是这显然不行,这样一来,不但程序上会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与繁冗,更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变相增加了工程项目的预算,这样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如果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又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更有被视为臭名昭著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之嫌。何去何从?当事人难以选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计日工价的变更、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有关规定与《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内容也是相冲突的。这更说明了对招投标法上述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化的必要性。

三、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对这一问题做出如下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对合同实质性内容做出规定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当事人双方通过招投标活动签

订的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立法时应当在合同法第30条的基础之上对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下简称释义)对《招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规定,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但是由于释义相较于法律规定来讲,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以,我认为应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工程期限等施工合同核心内容。

(二)对于禁止对合同实质内容进行变更,要进行“量”的细化:

我认为在涉及到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等变更的时候,不应不论数量多少,一概禁止,应有量的细化。也就是说,当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不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可以允许,以体现效率原则。

(三)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正当变更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存在变更法定事由,应当在法条中做出细化的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合理的变更应包含以下方面:

1、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的调整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此种

合同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2、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1)不可抗力

①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②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2)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3)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③、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④、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

篇二:中标后合同的签订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中标后能修改招标合同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具体到项目物资招标,首先要编制并上报该项目物资需求总计划,根据物资需求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周边地区物资的市场详细调查,成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把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填写《物资招标采购审批》、编制物资招投标文件并向公司申报招标采购,经公司批准后,由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物资招标的时间并邀公司物资部门、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

篇三: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 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 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2012年12月08日06:29 龙虎网 评论

律师: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虎网讯 张先生: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孙律师: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因此,某公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龙女士:上个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买卖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是中介公司的人代我签的字,而且房子的定金也是中介公司人代我垫付的,在我付了首付款后,对方觉得房价卖低了就跟我协商能不能加点钱,我不同意,对方就以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为由,说合同无效。请问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

孙律师:对方的说法不合法。你可以口头授权他人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以及支付定金,另外你可以书面补充授权的方式,对于当时代你签字的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另外,从你后来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可以认为你以自己的行为认可该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对方现在要求增加房款,显然属于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你有权拒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程女士:3个月前,我开车撞倒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学生,当时是她闯红灯,但是交警让我把责任认下来,反正我的车有保险,因为是第一次发生事故没有经验我就同意了,可是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下来,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请问应该怎么办

孙律师: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首先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最后要提醒你的是,要想否定已经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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