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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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的必需要素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3  分类: 招标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合同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 针对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作为合同附件,使之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调整。或在合同中明确其

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加QQ1321118740,空间更多建筑精品日志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如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 综合单价中调整”。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调整公式应为: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此外招标文件与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

须明确问题十六: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即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

(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七: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费用缴纳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

须明确问题十八:相关价款下浮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相关价款下浮费率,以及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 须明确问题十九:“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如未完成场地平整,需要施工企业完成,则应在合同价款中有所体现,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成场地平整,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确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偏差。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须明确问题二十二:明确企业检验试验费的支付和计取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即工程建设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其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即计取相应的企业检验试验费。 须明确问题二十三:明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解(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当采取第(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

篇二:采购合同要素

01采购合同要素:

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 、规格型号、材质、数量

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

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

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

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

六、到货地点

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

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 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 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

002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003合同的内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等。合同的标的要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表示的代价。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004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005从基本的合同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

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三:工程合同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

任何一个企业从设立、存续、发展一直到解散,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也是如此伴随着企业存续的每个阶段。

然而,我们在向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时,深深地感受到绝大多数企业很少在防范法律风险上下功夫,通常将律师、法律顾问当成消防员(代理打官司),要求他们完成“灭火”工作;而对于企业设立、合同签订、变更、履行以及解除、投融资、购并、员工聘用、解聘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经营环节,不能主动邀请律师提前介入,结果出现这里刚“灭完火”,那边又“着了火”。如此一来,企业把精力不是放在经营和健康发展上,而是放在 疲于应对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上。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风险常常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劳动用工、劳务分包等各个方面。而贯穿在项目经理部承包经营活

招标合同的必需要素

动始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的。由于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

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本部分包括三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不稳定性、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三类:发包人(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本身涉及工程技术、工程承包价在履行中是赢利还是亏损、索赔和保险等方面的风险。

1.发包人(业主)的资信风险: 主要是指发包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发包人项目手续的合法性、业主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发包人是否是项目的真正业主以及发包人既往履约情况等等。

2.外界环境的风险: 实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客观风险,包括天灾人祸以及市场波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等。如钢材、商品混凝土、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政府

国家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等影响项目顺利实施。这些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因此,这类风险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设置了一定限制的条件:(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工程技术、经济索赔等方面的风险:

主要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本身而产生的风险,如工程技术变更引发的工程量的变化,业主违约导致的经济索赔等。 上述风险,业主常常会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表现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

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从建设施工合同形成、履行过程来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三个方面:(1)参与投标取得合同资格;(2)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正式签约;(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作为承包人,要充分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力求使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条件。

1.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

施工企业在投标前要深入了解发包人(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 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并与项目经理部

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

2.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合同资格后,施工企业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

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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