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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转让合同 手机版

篇一:刘克滥律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解读

刘克滥律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解读

一、忽视股权性质造成的转让协议无效

2011年1月5日,一家公司将其持有的10万股国有法人股,未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即参照同期类似行业、类似交易价格,通过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卖给谢芳。谢芳当即依约付清了全部款项。谁知,仅过三天,双方即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谢芳遂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10万股国有法人股。法院驳回了谢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争股权为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决定了其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本案的转让,既未进行资产评估,也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二、出让资格受限造成的转让协议无效

泰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素心既是公司发起人之一,也是公司董事,占有30%的股份。2011年2月,素心因急需用钱,遂将自己所持股份的一半,转让给了肖梦。该公司获悉后当即制止,但素心与肖梦以“属两人内部的事,并未影响公司经

营”为由抗辩。公司无奈,遂起诉要求确认素心与肖梦的转让无效。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而本案中,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素心,其转让股份时公司成立还不足一年,且转让份额已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因而无效。

三、股东会议拒绝造成的转让协议无效

欧阳兰因经营亏损而无法还清杨蓉的80万元货款。2011年3月28日,双方签订《股权抵债协议》,将欧阳兰在远丽公司股份的80%折抵给杨蓉。远丽公司获悉后,召开了全体股东大会就此进行表决。结果只有25%的股东赞成。公司遂拒绝为欧阳兰与杨蓉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杨蓉即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协助义务。法院驳回了杨蓉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该公司章程并无特殊规定,就应该参照公司法条款处断,欧阳兰既未书面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未给其他股东30日的书面答复期,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事后也只有25%的股东赞成而未过半数,因而该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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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独立性权利,能够依法转让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其股权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股权转让虽然也导致股权归属的变化,但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的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变化。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限于国家股、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等情形)规定批准或者登记为股东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外,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一)转让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此时按照《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则,如果转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可以转让其股权。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三)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四)股权转让导致一人股东的情况下,因《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五)转让未成年人在公司中的股份,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所有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事宜。(六)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种情况应根据章程限制性条款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并未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则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公司成立

时的公司章程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如既不允许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也不允许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此类条款因违反了公司股权转让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就应当有效。3、公司成立时的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而是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议通过的,则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不因此而受到该条款的限制。(七)公司解散后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受让人明知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只要公司主体资格尚未终止,如果无其他违反《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2、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则出让人对受让人存在欺诈行为,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3、公司解散后已经清算完毕,办理了注销手续,此时公司法人资格已经消灭,相应的股权自然也不复存在,此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效力。该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也不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

二、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准。《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实践中,一般认为,衡量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完成的标志,是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同时,这也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正常形态。但是,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等,是公司的义务,不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产生实质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如果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该义务。因此不能用公司

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来衡量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完成标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申请主体是公司、行为主体是工商行政部门,不能介入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司内部登记还是工商登记都必须依法变更。所以,作者认为:公司内部登记和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完成的标志。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篇三: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

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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