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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险部足额保险合同,如何赔偿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6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

1.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

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驾驶员失踪;

2.4.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3.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

4.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4.5.1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4.5.2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5.3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7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8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4.9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10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4.1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金额复原

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6.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

6.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6.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6.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6.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6.8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年度的保险费。

6.9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6.10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1.保险责任

1.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1.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2.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2.4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2.5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篇二: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

机动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

第一部分 交强险条款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依据:

交强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在此限,比如,撞伤被保险人的妻子、子女,属于保险责任)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的条件:

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8. 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 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9. 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0.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的依据和标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1.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1. 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 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

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 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

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 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

式处理。

14.交强险“无责代赔”:

交强险“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代赔”处理机制:

(一)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一方无责、一方全责”或“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三)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处理原则

(一)“无责代赔”仅适用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二)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代赔限额=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

3.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4.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 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例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在车险部足额保险合同,如何赔偿)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

篇三:在非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方式中的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与( )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