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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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工程款发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7  分类: 采购合同 手机版

篇一:采购货物(工程劳务)合同、付款及发票管理制度

采购货物(工程劳务)合同、付款及发票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公司各类采购货物(工程劳务)合同、付款及采购(或劳务)发票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内容:公司各类采购业务、工程劳务业务按实际情况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预付款业务

(2)、货到付款业务

(3)、以货易货业务

第一条、财务对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各类货物采购及工程劳务业务均需签订合同(对于零星办公用品的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凭经部门经理核准的采购计划单进行采购,不需订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及审批

1、采购业务合同:公司生产用各类材料物资及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由供应部采购业务经办人经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单》及《采购合同价格申报单》进行。

《采购计划单》、《采购价格申报单》及《采购合同》按采购物资属性及价值不同由相应的领导审批:(1)、正常生产用直接原辅材料及机物料等低值易耗品采购由分管副总批准;(2)、技术改造、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采购价值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批准,超过2万元的由董事事长(总经理)批准。(3)、对于设立最低库存量的材料物资,由供应部提出《采购计划单》经保管员核实库存报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采购

2、工程劳务业务合同:公司所有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保暖、维修等接受劳务业务,应提前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合同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批准,超过2万元的工作劳务合同由总经理批准。

(二)、合同内容填写要求

(1)、合同内容应按规范格式内容完整填写,合同中要特别约定发票事项(采购业务需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接受劳务需取得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许可的劳务发票,并注明出具时限为收货后一个月内寄达)、详细品名规格单价、结算方式、结算时限、费用承担及供应商(服务商)帐号信息等内容。

(三)、合同的报送及执行

(1)、合同报送:各类采购及工程劳务合同由公司各分管业务责任人负责签订,报分管领导核准后由业务经办人将生效的合同报送一份到财务部材料会计处存,同时实施采购。

(2)、合同执行:所有采购合同业务均应由供应部实施采购,劳务合同由工程设备部执行实施,对于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特批的采购(工程劳务)业务除外。财务部将按合同约定执行付款事宜,款项支付与否及支付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正常办理。在付款时,除支付财务帐面应付帐款外,在提交用款申请的同时还应附有合同,对一次签定合同、同一价格多次进货的,在第一次进货时发票要附合同,在以后价格不变的业务发票后可不附合同,但要在价格发生变化时的第一笔业务发票后附有供货方的调价函(各类包装材料采购业务,供应部采购员应于每月5日前报一份经董事长批准的按不同供应商分材质、规格填列的各类包装材料采购价格表交财务部,作审核采购价格之参考依据。月中如有变化应及时列表经董事长批准后报至财务部备案)。

(3)、财务部不受理涂改及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有权签字副总签批的合同。

第二条、付款管理规定

采购(往来)付款业务流程图:业务经手人持用款申请(含附件)→1、财务部往来会计核实→2、申请人分管领导签字→3、财务负责人签字→4、董事长(总经理)签批→5、财务出纳员付款

所有因采购货物、接受劳务的付款业务均需凭经核准的“用款申请”付款。“用款申请”由业务经办人

出具,经财务部往来会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财务及总经理审批后,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手续办理付款事宜。各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交的用款申请中列示的收款人信息及帐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提供收款人信息不真实造成财务误付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采购业务责任人承担责任;因用款申请中收款人帐号信息错误造成退汇、退票的,该笔业务金融机构手续费由业务责任人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误产及一切后果由业务责任人承担。所有付款业务的用款申请单,除第一次付款的新增供应商外,均需由业务经办人到财务部往来会计处查询并填写与收款单位帐面往来余额情况后方可继续下一流程环节。业务经办人在申请正常业务付款时需持“用款申请”依上述签批流程图顺序依次履行签字手续,如因董事长出差不能及时签批的,经财务负责人签批后付款;如属特殊业务付款,则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董事长签批,最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付款。出纳员在接到业务经办人交来的经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付款的用款申请时,按实际批复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付款,如果批复付款栏及批复付款方式栏为空的,按申请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1、预付款业务:无特殊情况,除采购生产急需材料业务外,其他预付款业务在未结算总货款或工程款前,不得预付全部价款。

预付款业务流程图:业务经手人持用款申请(含合同采购计划单等附件)→财务部往来会计核填帐面往来

余额→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董事长(总经理签字)→财务出纳员付款

(1)、预付款业务付款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经分管经理、财务经理及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的用款申请附合同书、采购计划单,到财务办理支付款项手续。

(2)、对于预付货款的经济业务, 各物资采购及工程劳务部门必须慎重把关,确保与供应商业务关系良好,合同正常执行。对于财务帐面“应付账款”中连续半年出现未发生变化负数金额的业务单位, 由各物资采购部门业务经办人负责将款项追回, 以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预付工程款不在此内)。

2、货到付款业务:原则上必须先取得发票再付款,但在不超出财务规定的到票时间内付款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及承兑汇票管理制度》中的付款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货到付款流程图:业务经手人持用款申请(含附件)→财务部往来会计核填应付款余额→分管领导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董事长(总经理签字)→财务出纳员付款

(1)、对货到付款,发票未到的规定: 对于货到入库、发票未到,需按合同付款的,由业务经办人出具用款申请,报材料会计在付款申请单上标示验收入库单号或临时收料单号(注:入库单必须在付款之前传达材料会计处),及货款金额,并附“采购合同”。材料会计签名确认后报财务负责人审签、董事长核准后付款。对于含量待检的,原则上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即入库单未传达财务前),财务部不受理该笔业务付款,特殊情况确需付款的需总经理特批(由财务认定)。

(2)、对货到已验收、发票已到要求付款的(即帐面应付款):货到验收入库,相关单据传递手续已完毕,并收到该笔业务发票的,要求该笔业务经手人对发票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金额)进行审核,参照该业务入库单及合同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发票右下角签章确认,将发票附入库单等单据交财务部,并按规定出具用款申请,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材料会计核填帐面应付该供应商款项金额、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签、董事长核准后付款。

(3)支付帐面应付款:对于支付帐面应付款的业务,由业务经办人开具用款申请单,填明申请支付金额,到财务部往来会计处核填帐面应付金额,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交出纳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收据的取得要求:

付款方式主要有现金、银行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为了规范开支的管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款项的支付主要以银行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为主,原则上超过1万元的业务或经常性的供应商款项均以银行电汇、转帐支票或承兑汇票支付,无特殊情况的均不能支付现金。对于付出的款

项原则上均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具体付款方式及相关要求如下:

1、现金付款:对于确需以现金支付的业务,在业务经办人员交来的经相关人员审核及总经理批准的用款申请后,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收款人派人上门收款的,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指采购员)对来人身份进行确认,财务部出纳员验证来人持有的对方业务单位开具并加盖行政公章的介绍信或对方业务单位传真加盖行政公章或财务公章的委托收款证明(传真件证明中需注明来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并注明“本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字样),经确认无误的,再办理支付手续在收款人点验货款无误后,直接开据收款收据后交出纳员。收款人要在收款凭据上注明“收款人:XX”字样,并由出纳员填写该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不需填写收款人身份证号。

(2)、如果是要求公司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指业务单位)指定卡号(或业务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卡号)的业务,在汇款前由公司业务经办人负责提供收款人出具的收款帐号、户名并加盖盖有财务章(或公章)及收款方经办人签字盖章的“收款信息确认函”传真件(格式见后附件2),确认函要求注明“本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字样。财务部收到符合要求的确认函传真件并经公司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汇款。在办理完汇款手续,收款人在确认款项收到后,由公司业务经办人负责:当日内将收款人开具的此笔现金业务的收款据的传真件交至公司财务部,并在汇款日起7日内(以银行业务单时间为准计算起始时间),将收据原件交至公司财务部。对于没有经过审批或有关人员越权审批的付款业务,出纳员不予受理。为控制公司资金风险,财务部对手续不全或有疑问的现金打卡付款业务有权拒付。现金打卡手续费由收款方承担,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3)、公司派人带现金外出采购业务:除零星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外的现金,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材料采购业务,需由总经理批准。由采购业务经办人提出用款申请,经核准后到财务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借款人应为采购业务经办人指定的公司员工),无特殊情况超10000元的采购业务不得以此种方式进行采购,

(4)、对于正常采购(或劳务)业务付款,因相关申请部门计划不到位、不及时,导致原可以电汇或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而需要财务部以现金打卡方式加急支付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对于董事长特批的此种情况下的付款,在保证手续完备,所支付款项安全的前提下,付款手续费由业务经办人(即付款申请人)承担,如果造成资金损失的,还要由业务经办人承担相应损失。

2、银行电汇付款:财务部凭业务经办人出具的经核准无误的用款申请中列示的收款人信息办理电汇付款业务。银行电汇付款可暂不要对方出具收据,但对同一供应商,既有现金付款、又有银行付款业务的,原则上,只要对方收款,就要出具收款据。

退汇重办业务:是指银行已办理电汇付款手续,因收款人信息填写有误或其它原因,造成正常电汇付款业务退汇,需要重新办理付款的。退汇重办业务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收款单位提供收款信息有误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重新出具用款申请办理付款;

(2)、公司采购(或劳务)业务经办人工作失误造成退汇的,由责任人在退汇单上签名确认,并由经办人提供准确信息,重新办理汇款,同时该退汇业务的原付款手续费由责任人承担。

(3)、出纳员个人工作失误退汇的,由出纳员据退汇单重新填制电汇单办理汇款,同时,原汇款手续费由出纳员个人承担。

(4)、因银行间业务划转不成功或其它非公司可控原因造成正常电汇付款退汇的,由出纳员在第一时间内报分管领导核销原电汇退汇单据并重新办理付款。

3、承兑汇票付款:

(1)、对于付出的承兑汇票,原则由收款单位派人上门收取【来人身份确认程序同本制度第三条,1,

(1)】,经财务部出纳员确认无误的,再办理支付手续,在来人对所收承兑汇票验查无误后,开具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章的收据交出纳员(其它签字手续参照货币资金付款业务),且本公司业务经办人要在相应的原始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2)、如收款单位派人上门收款,且来人未带收款据的,经财务部出纳员对来人身份确认无误后,再

办理付款手续【来人身份确认程序同本制度第三条,1,(1)】,在来人对所收承兑汇票验查无误后,开具收条(可由收款人在收条上注明“收据原件到后此收条自动转作附件”,并在收条上填写EMS特快专递单号,注明“以收款方实际收到此特快件为开具收据之依据”),签字盖手印,财务部经办人当收款人面将汇票装袋以EMS特快邮寄给收款单位。

(3)、如收款人不能上门收款,需以邮寄方式付款的(此方法存在很大风险,无特殊情况,财务一律不受理该付款方式),由采购业务经办人负责办理邮寄承兑汇票的财务登记手续,即在承兑汇票备查簿上对所支付承兑票号及金额签名确认,出纳员将需邮寄承兑汇票,当付款申请人面封好快递袋,并将EMS号填写在用款申请单申请人下方,再由付款申请人按收款单位传真的加盖财务公章的详细收件地址证明(证明内容含汇票金额、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注明“本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字样),填写快递单,交出纳员办理投邮(收款单位传真的收件地址证明交财务作此笔付款业附件。公司业务经办人应及时与收款人沟通,跟踪收款人对该快件的查收情况,并负责在承兑汇票邮寄之日起15日内将收款人开具的收款据原件邮至财务部出纳员处。

4、票据的背书:所有需支付的承兑汇票,原则上均应由出纳员据批准的用款申请单中列示的收款单位,在汇票“被背背书人”栏填写收款单位全称并加盖我公司在银行预留印鉴后方可对外支付或特快邮寄。但对于公司自行从银行申请办理的承兑汇票(即应付票据),在支付给汇票列示的收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单位时,原则上不能再背书(即不能回头背书),但出票银行及该汇票实际接收人许可可以背书的,则需要背书后支付。

5、对取得的原始收据的要求:对于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业务,外来原始凭证原则上一律不得更改、涂抹,错开的原始凭证要重新开具。对于原始凭证内容或金额有误的,如未按规定改错的(即在错误处划线后,填写正确内容,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章及改错人私章),或在同一处错误更改两次(含)以上的,出纳员一律不予受理;如出纳员收受不合规定的单据,发现一次处罚出纳员50元。对于确属特殊情况的,不合财务规定业务单据经董事长特批处理的,应有董事长在该单据上的亲笔签批说明。

对于一笔业务款项同时以不同方式支付的,应根据实际付款方式及金额由收款单位分别开具收款收据,不能合开一张收据。

6、对单笔业务口径一致性的要求:每一笔业务,收款人、签定合同人及出票人、实际供货人必需一致,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业务,签定合同人(即为公司提供劳务及货物人),在结算款项时,出具的发票与合同不符时,在签定合同时,应单独有合同补充说明,收款据必须用出发票人的收据,以免给财务工作造成混乱,如果是先预付款后来发票的业务,在结算时,发票出具人(以发票专用章确认)与收款人不符的,对前面已支付的数额,收款人应补足与原收款时间金额一致的出发票单位收款据,在补齐手续之前,财务将不受理该发票,并停止付款。如果预付款已全额支付后来发票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催收发票,结算发票报送财务时间定为经济业务结束之日起30天之内。对一些业务频繁、单笔业务金额不大,在一定期间内,价格不变以业务,可按月结算开票。

7、超过规定时限未取得付款业务收据的处理:按单笔业务计算,每超期1天,给予采购业务经办人5元罚款,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未能取得收据的,停发业务经办人工资,直至财务部收到收据原件为止。如发现业务经办人有弄虚作假的,由业务经办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财务部集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及付款时限规定:

财务部受理现金、承兑汇票付款业务时间:每日上午7:30至11:00,下午自上班起至15:00;银行付款业务受理时间:每日上午8:30前受理需当日付款的“用款申请”,上午8:30至15:00前受理次日付款的“用款申请”。由于工厂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车辆紧张,财务部每日上午派专人到银行办理付款业务,下午不办。具体的付款时限及责任划分如下:

(1)、对于经核准可支付并已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的“用款申请”及其它各类报销及付款单据,如无问题的,出纳员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付款手续按受理用款申请时间的先后办理付款:对于“用款申请”在当日规定时限内提交至财务部的,当日办理付款手续,超时限提交的“用款申请”,次日办理付款手续,无

特殊情况,出纳员不得私自压单延迟付款。如果是以银行电汇付款的“用款申请”,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付款时间顺延。对因资金紧张,超过2日未付款的“用款申请单”金额,出纳员应报分管领导确定付款时间,并及时通知提交用款申请人,此处主要是指电汇及现金打卡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如果是收款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手续不完备的,需待公司业务经办人协调提交完整的手续后方可付款,补齐手续前财务部不受理该用款申请。

(2)、如属对方收款单位派员到公司收取款项的,应由分管业务经办人负责协调财务部备款及收款方到公司收款准确时间,确保付款工作有序进行;

(3)、对于特殊情况下,需加急支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在提交“用款申请”的同时还应附有经核准的书面“加急付款申请”,否则造成因迟付款而延误生产的,财务部不承担责任。

(4)、如属出纳员工作不负责任延迟付款、错付款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故意刁难报销人、收款人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出纳员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按规定承担相应以济损失。

(5)、如因业务经办人提交用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及时、不正确而造成财务错误付款、延期付款误工误产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

(6)、正常情况下,如已批准付款的“用款申请”,以实际签字核准日期计算,超过7日未交到财务部的,视同无效申请,财务部不再受理该“用款申请”,再次付款需重新提交“用款申请”,且原已签批的“用款申请”要交至财务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印章,作新办用款申请的附件。

(7)、对于已核准支付的“用款申请”,相关提交申请业务经办人要负责与收款人及时沟通其收款情况,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财务部沟通处理,确保公司各项经济业务正常进行。

(8)、所有传递到财务部的“用款申请”,均应进行单据传递记录登记。详细记录传递时间及所传单据信息,以明确责任,该传递记录不允许涂改。

第五条、各种情况下采购(或劳务)业务发票的规定:

(一)、采购(或劳务)发票标准要求及处理:

1、所有材料物资(含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原则上均应由供应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有效认证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财务部不接收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业务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财务认可、总经理批准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劳务业务发票均应由提供劳务人按实际业务内容出具符合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

2、采购(或劳务)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必需与实际业务内容(合同内容、入库单、数量、金额及与合同单价、劳务内容)相符,即货、款、票、合同相一致,否则,财务不接受该业务的结算发票。特殊情况经财务确认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3、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业务发票经财务确认、总经理特批可以接收的,需对方业务单位出具加盖财务公章的情况说明书,说明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的业务实质,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合格后方可接收对方的业务发票。为规避公司财务风险,财务部有权拒收任何情况下不合格的采购(或劳务)业务发票。

4、发票处理:对经常性的供应商业务,不论当次开具发票金额多少,均做转帐处理,对同一业务单位非经常性的业务(年度内业务不超过2万元的)单笔业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凭发票付款,除此以外的所有采购及工程业务发票均做转帐处理,在付款时,由收款人(收款人必须是出票人)提供收款收据,避免同一业务单位的业务既有现金业务,又有转帐业务,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也容易形成工作隐患。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确认,董事长批准的业务不受此限。

5、采购(工程劳务)发票后附件顺序依次为:采购入库单(或直转单)、临时收料单(此单实际业务未开具的不附)、质检单、称重单、采购计划单、对方送(发)货单[随货同行联或购货方备存联]、采购合同及其它必需附件{按比价采购、定点采购、招标采购等性质不同,附询价单(即价格申报单)、招标合同等}。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附件传递到财务部,对当事保管员及采购经办人各处罚5元。

注:(1)、如制剂材料采购为多品种集中下达采购计划的,发票后可不附采购计划单,但采购人员应对

篇二:工程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

采购及安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采购及安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项

目采购及安装事宜,发包方、承包方达成一致意见,经共同协商,签

订本合同,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 项目规模:

1.4承包内容: 采购、安装、验收及维保。

1.5承包方式:承包方以本合同项下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报价明细表》及发包

方要求为依据。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即包采购、运输、二次搬运、

制作安装、包配合费、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材料价格上涨和政

府性调整、包保修、包配件、包验收、包税费等所有内容。

第二条 工期、交货及风险

2.1承包方接到发包方的供货计划书后开始组织生产和按照供货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交

货,发包方应给承包方留足合理的产品生产、交付和安装周期;如有任何变动,交货时

间顺延。

2.2交货时间:生产周期为天,发包方提前15天通知承包方交货时间。发包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标准对产品外观、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无条件更换。

2.3安装时间:按发包方通知安装之日起 天内完成,以此类推(特殊因素另定)。

承包方本合同项下标的的生产和安装不影响项目装修工程进度。

2.4竣工日期以 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发包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等所有相关

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2.5供货方式及交货地点:本合同供货方式为(分批/一次性供货),发包方指定

交货地点为:。

2.6运输:运输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费、装卸费、保险费。

2.7风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经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前由

承包方承担,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后由发包方承担。

2.8验收标准:产品以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发给发包方的样品为准。

2.9发包方有权对材料进行抽样送质检部门检查,如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方负

责;如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无条件在 天内更换符合本合同要

求质量的产品。

2.10承包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时的退货、换货及增补货:

2.10.1退货:发包方结余货物的,承包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价格回收货物,因此产生

的运输费及装卸费由发包方承担,回收货物的数量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确认,回收

货物的总价款发包方将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

2.10.2 换货:因发包方变更方案,采用同类其他型号货物的,承包方承诺予以调换。

调换货物的规格型号、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为

准。收货验收流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书面补充协议的,发包方工作人员的通

知均不得视为发包方行为,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调换部分货物价款。

2.10.3增补货:发包方可以超过合同约定数量采购货物,发包方须向承包方发出书面

增补货通知。该书面通知须经发包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发包方任何工作人员的

增补货通知均不得视为发包方行为,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

的价款。

第三条 解释顺序

3.1本合同书;

3.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

3.4经双方确认的《报价明细表》;

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

等)、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四条 产品型号、数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

4.2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总价: 元整(¥元整)。其余工程采用综合单

价包干形式,按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并进行结算。

4.3价格组成:本合同采用 方式计价。本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_ 产

品 的价款、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设计费、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

费用、装卸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税费、技术资料费、现

场协调、现场安装、抢工措施,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成品保护、利润、包

保修、包五金配件、和主管部门验收、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

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所有材料检验及试件试验费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价格为

一次性不变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4.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发包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5付款方式:

4.5.1自双方签订合同起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金额的%作为定

金,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价款。

4.5.2分批到货分批付款,每种产品每批货到现场,经监理方、发包方以及承包方三方

确定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该批产品该批货款总额的% 。

4.5.3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全部产品安装并经发包方确认后 个

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该批产品该批货款总额的 %。

4.5.4本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经监理、发包方及主管部门等所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

交相应手续资料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该批次产品货款总额的10%。

4.5.5承包方配合发包方向业主交付钥匙之后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

至结算总价款 95% ;

4.5.6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一次性无

息支付(质保期为本合同项下安装工程经发包方及主管部门等所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上载明的日期之日起计 个月,如质保期间经质量技术监督局

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的,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扣除相应部分质保金)。

4.5.7本工程施工配合费为 : ,由发包方统一扣除支付给装修总承

包方。

4.6收款人信息

(1)收款人名称:

(2)开户银行:

(3)账号:

(4)错误:承包方保证上述银行名称及账号正确。 如有错误或变更后未通知,造成

发包方错误支付的,视为发包方已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方损失自行承担。

4.7提示付款:承包人在每次付款前向发包方出具书面的付款提示函,并提示与每次应

付款等额、合法、有效的商业统一发票供发包方核验。在最后一次付款前,承包方除

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供《合同结算书》。

4.8发票:每次付款时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每次应付款等额、合

法、有效并经发包方认可的发票(发票上付款方纳税识别号栏必须填上发包方纳税识

别号并加盖承包方发票章),发包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时或办理工程结算10个工作

日内承包方须提供包含质保金金额在内的全额发票,同时将所有联次给发包方财务审

核,财务留存存根联复印件同时签收发票联原件,待财务确认无误后方可确定为合规

发票。若承包方延迟开具发票,发包方亦有权自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后相应顺延支付

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为承包方在办理工程结算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全

额发票造成发包方该部分成本不能入完工年度产品成本的,发包方有权按所缺发票金

额的25%扣承包方工程款。且扣款后承包方仍需要提供工程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合规发

票。承包方未提供发票所有联次或发票有瑕疵的,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承包方应

承担瑕疵发票面额10%的违约金。因发票瑕疵而导致税务局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导致发

篇三:采购付款及发票管理制度

采购付款及发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类采购货物(或劳务)申请单、付款及采购(或劳务)发票的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内容

2.1公司各类采购业务、工程劳务业务按实际情况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规定, 付管理 ,付款方式 ,发票管理 ,对账管理。

2.1.1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规定

2.1.1.1 《采购申请单》、《费用类报销单》单比1万以下、月累计5万以上由常务副总王青春签字审核,此金额 以上由总经理签字有效。

2.1.1.2 研发样品及工具采购,根据分管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审批过的《采购申请单》,研发样品采购申请中,必须填写批量价格,转入批量采购后,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研发要求的批量价格,样品价格则可以不受批量价格的约束,但是偏离太多时(批 量价格的2倍)需要附有情况说明。

2.1.1.3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采购,根据分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过的《采购申请单》,实际采购中不得高于行政交由财务部存档的价格,如果高于这个价格必须附有情况说明。

2.1.2 付款管理规定

所有因采购货物、接受劳务的付款业务均需凭经核准的“用款申请单”付款。“用款申请单”由业务经办人出具,并不得涂改。

2.1.2.1 预付款业务

无特殊情况,除采购生产急需材料业务外,其他预付款业务在未结算总货款或工程款前,不得预付全部价款。

(1)预付款业务付款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经分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的合同书、采购申请单,到财务办 理支付款项手续。

(2)对于预付货款的经济业务, 各采购及工程劳务部门必须慎重把关,确保与供应商业务关系良好,合同正常执行对于财务帐面“应付账款”中连续三个月出现未发生变化负数金额的业务单位, 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将款项追回,为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从付款后第四个月开始,每延迟一周,对经办人罚款20元。直寄追回预付款项为止。

2.1.2.2 货到付款业务

(1)对货到已验收、发票已到要求付款的(即帐面应付款):货到验收入库,相关单据传递手续已完毕,并收到该笔业务发票的,要求该笔业务经手人对发票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 金额)进行审核,并在U8结

算后附到货库单等单据交财务部审核入账。为避免多开重开发票现象,发票所附的到货单与U8的入库单的内容必须一致。财务根据采购合同、采购申请单或《采购分工及付款清单》审核付款。

采购合同工程款发票

(2)对货到付款,发票未到的规定(此情况有税务风险,无特殊情况,财务有权拒绝): 对于货到入库、发票未到,需按合同付款的,由业务经办人出具用款申请单、由品管验收签字的材料到货单、采购合同号。

2.1.2.3劳务服务业务

委外服务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经分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的委外服务申请或合同书、服务发票、付款申请 单,到财务办理支付款项手续。分期付款的可以要求对方分批开具发票,但必须先到发票再申请付款。否则, 财务可以拒付。

2.1.3 付款方式及收据的取得要求

付款方式主要有现金、银行转账、转帐支票等,为了规范开支的管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 纠纷,款项的支付主要以银行转账或转账支票付款为主,无特殊情况的均不能支付现金。

2.1.3.3对单笔业务口径一致性的要求

每一笔业务,收款人、签定合同人及出票人、实际供货人必须一致,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的业 务,签定合同人(即为公司提供劳务及货物人),在结算款项时,出具的发票与合同不符时,在签定合同 时,应单独有合同补充说明,收款据必须用出发票人的收据,以免给财务工作造成混乱,如果是先预付款 后来发票的业务,在结算时,发票出具人与收款人不符的,财务将不予受理该发票,并停止付款。

2.1.4 各种情况下采购(或劳务)业务发票的规定

2.1.4.1采购(或劳务)发票标准要求及处理

(1)所有材料物资、劳务服务(含固定资产、运输服务、设备租赁、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快递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业务原则上均应由供应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有效认证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财务部不接收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业务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财务认可、总经理批准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采购(或劳务)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必需与实际业务内容(合同内容、入库单、数量、金额及与合同 单价、劳务内容)相符,即货、款、票、合同相一致,否则,财务不接受该业务的结算发票。特殊情况经 财务确认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3)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业务发票经财务确认、总经理特批可以接收的,需对方业 务单位出具加盖财务公章的情况说明书,说明发票与实际业务内容的业务实质,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合格后 方可接收对方的业务发票。为规避公司财务风险,财务部有权拒收任何情况下不合格的采购(或劳务)业 务发票。

2.1.4.2发票的取得时限管理规定

(1)所有采购结算发票(含运费结算发票)应由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部。各类采购业务发票应由相关业务经办人负责向供应商催收,并自所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60日内取得,并在U8系统里结算后交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工程、劳务发票的取得时限为单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内容结束之日起60日内由相关分管责任人负责经与决算合同内容金额相符的发票交至财务部。

(2)对于超过规定时限未将发票交到财务部的,每超期一周给予业务经办人5元罚款,直至取得发票为止。

(3)如因经办人个人原因造成已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过认证期或丢失的,每笔业务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对业务经办人处以100元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200元罚款,并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在退票日或发现日起30日内补换票及提供财务部所需的其它相关手续。如经办人故意对不规范业务发票隐瞒不报或私自压票、退票等处理的,每发现一笔,处罚当事业务经办人100元。

2.1.5 定期对帐制度

为确保各类业务单据按时取得及保证与供应商帐目相符,业务经办人应设立业务备查账,财务部将实行定期 对帐制度:

2.1.5.1与公司业务经办人备查帐核对时间周期为一月一次,时间为次月3-10日;次月5日之前财务把当年的供应 商往来明细提交采购部,次月10日前采购部把对账核对情况结果反溃财务部。

2.1.5.2业务经办人在离职时,账目必须对清,填写供应商账务交接单,并要求相互交接的业务员在其负责的每家供 应商核对后的账目进行确认签字,否则财务部不得在离职单上签字。

2.1.6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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