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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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注意事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4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专门设一章节对承揽合同进行规范。但一般公众对承揽关系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买卖关系,这也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本文从定作人和承揽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在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和签订承揽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意在完成一定工作,买卖合同意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检查、监督的权利,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并无此项权利。

(2)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有相当的信任度作为双方合作前提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转承揽;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看中的是卖方的货物,至于这些货物是卖方自己生产的,还是向其他人购买后再转卖给买方的,并无什么区别。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在雇佣合同中,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或设备,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揽工作;(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另,雇主和定作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尽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合同主体

(1)承揽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是该承揽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另,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揽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防止发生纠纷时联系不到承揽人。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3)建议在双方合作前,派员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承揽人机器设备、工人数量、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场地等影响承揽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定作人根据该报告决定是否签订承揽合同。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如承揽人损坏的,应将损坏的原材料退还定作人,由定作人统一销毁,并按原价赔偿定作人。如承揽人丢失的,建议约定按原价双倍赔偿定作人。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承揽人以次充好。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如承揽人延迟交付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的期限(如20天)的,可以约定定作人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双方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在交货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确定。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如承揽人部分违约的,需扣除违约金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再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该笔货款。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如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承揽人为自然人的,不宜将货款支付给其雇员,应支付给承揽人本人,并要求签写收条。

6、商业保密

承揽人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图纸或商标标识泄露给第三方。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且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承揽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交付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可退回返修的,则退回返修,并由承揽人承担延期交换的违约责任。如不可返修的,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2)承揽人延期交换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金额3%/天的违约金,如延迟交付超过1个月的,定作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下同)。

(3)承揽人私自生产制造定作人产品、留存复制品或将样品和图纸等泄露给第三方生产制造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

9、定作人权利义务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变更合同

或解除合同。该权利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如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10、其他

(1)知识产权保护。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如所剩原料、辅料等带有定作人标识的,应自行销毁或交定作人处理。

(2)如承揽人雇员在定作人处完成承揽工作的,应强调承揽人责任:承揽人及其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定作人企业制度。如因承揽人及其雇员导致定作人经济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承揽人应自行处理好与雇员关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按时发放薪酬等。

四、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承揽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考虑能否及时完整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将来违约。

1、合同主体

(1)定作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定作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须防止定作人领取货物后潜逃,导致承揽人无处讨要货款。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应约定提供日期和提供方式,如定作人延迟交付原材料,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如原材料总金额比较高,承揽人可考虑要求定作人预付货款。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尽量降低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另,如需定作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样品、图纸等),而定作人延迟提供的,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承揽人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产品后,如定作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承揽人所交付产品均合格。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根据合同总金额要求定作人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如定作人延迟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

6、商业保密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定作人不得将本合同价格泄露给第三方,该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定

承揽合同注意事项

作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定作人提交原材料、技术或图纸等存在瑕疵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责任。如需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人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未支付货款金额3%/日的违约金。定作人逾期30日未支付货款的,承揽人有权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品(本条适用于定作人先付款,承揽人后交货的情形)。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4)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揽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承揽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如定作人和承揽人处同一县级市或区,则选择定作人所在地法院和选择承揽人所在地法院效果一样)。

9、承揽人义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其他

在产品验收时,如果出现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却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金时,承揽人可以选择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定作人支付货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

1、《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第26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

六、结语

以上注意事项和法律法规仅供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参考,本文并不能够穷尽所有事项,也无法绝对制止对方当事人不违法合同约定。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将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尽量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以书面盖章或签字的形式通知。一旦出现争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并就具体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古佛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篇二: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1.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

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 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 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 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 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提出修 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收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

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原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 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定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 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 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价款或酬金.定作物或项目的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 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 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 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 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 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交(提)定作物的期限.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 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 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

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

(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5.检查验收.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

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 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 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 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 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 或退换;

6.保密要求.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 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来源: 张仁藏律师)

篇三:加工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订立加工合同注意事项

订立合同的部分注意事项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单位,需要审查其《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③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三、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及是否已失效。

四、对合同各种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如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又如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也要尽量明确。

五、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

六、注意约定检验期。

七、“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中之重,要详细规定。

八、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九、要注重送货单、对账单的管理,以利于买方拖欠货款时能有充分证据在诉讼中胜诉。送货单要写全自己的和收货方的名称,尽量要对方盖上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名。定期对账,由对方确认后签章,然后保管好。如果不方便的话,也要签章后用传真回传(传真上对方的传真号也是一种证据。)

十、建议请律师写合同或审阅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电话:13038888221/13719679949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31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

间点。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3、在履行

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篇三: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在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数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关于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注明以样品为准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管。 下面主要就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以下介绍:

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二是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

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再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要注意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同时,承揽人还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最后,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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