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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模板加工承揽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钢模板制作加工合同

钢模板制作加工合同

定做方:(简称甲方):西久公路拉脊山隧道工程一合同段项目部 地址: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收费站前行500米

承揽方:(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30mT梁钢模板,经双方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做模板的品名、数量、价格

1、 品名:30mT梁

2、 数量:中梁2套,边梁半套;相关配件。

3、 每吨单价: 元/T(不得随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而调整单价)

第二条: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绘制钢模板加工图,经甲方委

托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后,开始加工制作。

2、 甲方提出的模板加工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甲方指定

面板厚度(面板采用6mm热轧钢板)、肋筋型号(根据相关计算采用不大于7.5#等边角钢,板厚6mm),并以此作为加工及验收标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材质报告书。

第三条:工期要求、计量与运输方式

1、 工期:30mT梁模板 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一套中模,半套边

模运至施工现场,剩余部分在随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运至施工现场。

2、 重量确认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3、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至甲方工地,运费由甲、乙方各承担50%。

第四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 按合同规定的加工标准进行验收。

2、 验收中如发现几何尺寸、质量等存在问题,乙方负责技术处理,以

达到验收标准。

3、 加工完毕后,甲方来人到厂同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复检确认加工数

量,并在交接单上签字后乙方开始运输。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3日内付给乙方材料预付款万元(大

写 )。

2. 甲方厂内验收后,在所有模板运至工地后15日内结算工程款,付到90%,余款在模板全部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支付。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模板运到甲方工地后,乙方派一名技术工人到工地协助指导甲方试

拼,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人员的食宿及工作条件。在以后3个月内模板使用过程中,若有因乙方设计、制作引起的缺陷,乙方派人进行现场维修。

2、 现场试拼装时,其用工、吊装及常用工具、焊条、乙炔、氧气等由

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乙方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支付模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 甲方违约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未按合同要求付款,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纠纷处理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定做方(甲方)承揽方(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篇二:木工班组单项承包协议 - 钢模板

款扣除。

1、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所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发现故障要及时维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和拖鞋作业,不准酒后作业,不允许加通宵晚班的施工人员连续作业;

3、所有施工人员不得停留在脚手架内休息或打电话等,不允许施工人员将施工材料工具闲置在脚手架内;

4、乙方施工人员施工时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受伤全部费用自理,造成他人受伤应赔付100%的费用;

5、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绝对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安全事故发生,产生的一切费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50000元以内全部有乙方负责,超过50000元的乙方负责50000元。乙方所发生的一切民事及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所需资金先由甲方垫付,由乙办理借款手续,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6、在吊装过程中严禁大型钢模附挂穿墙螺杆、螺栓、垫片、卡具等物,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全责。

6、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文明施工

1、规范管理,文明施工,在施工中始终保持工场地整洁,材料堆码整齐,各类材料应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做到井然有序。

2、脚手架内严禁堆放任何施工材料或工具。

3、杜绝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如果有发生,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并处500~2000元罚款。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与各工种间协调配合,不能产生冲突。如有冲突,必须共同协商解决,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5、严格服从甲方现场统一管理,所有施工人员不得变卖工地上的任何物品(包 括水泥袋,废铁丝,废钢筋等)。

十三、特别约定:

篇三:案例: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案例17: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加工一批钢模板。加工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图纸,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于2007年12月30日前分三批将钢模板交付至A公司指定的地点。后因B公司未能依照约定将第2、3批模板运送至指定地点。2008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贵公司应与2007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08年1月10日未能发货;和贵厂口头约定的于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口头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紧张,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2月9日至函B公司解除合同。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第2、3批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考虑到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货物损失90万元。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此案件在二审中。

三、管理建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往来的函件,本案件反映出函件管理的重要。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发文要经过起草、会签等程序,收文要有签收登记,办文要跟踪。

2、重要往来函件的起草要有法律人员的参与把关。据了解,本案1月26日函件原意是想说明:经A公司催促,B公司多次口头承诺发货,第一次承诺1月10发货,第二次承诺1月20日发货,但B公司均没有履行。A公司的函件表达的意思却并非如此,让人理解为:A公司同意B公司将发货时间延长至1月20日,这样一种表达导致了本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截然不同。

案例18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公司A项目部于B公司签定模板加工承揽合同。B公司的钢模板出现质量问题,部分模板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拼拢。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自行负责修改,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A项目部同意B公司在现场拼装并免费提供将项目部从D处租赁的吊车提供给B公司使用。在拼装过程中,由于吊车司机的操作失误,将B公司的工人C挤压致死,经安监部门认定,A项目部吊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2009年2月,死者C的家属以人身侵权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公司以免费提供吊车配合为由提出抗辩,并申请追加B公司、吊车出租方D为被告。本案中A项目部吊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法院极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管理建议

1、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约定安全责任的承担。

2、如若吊车是为租赁,在租赁合同中也应约定安全责任的承担。

案例19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公司A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经理部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和单价若干,价格包干不调整,总价约20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单位施工能力有限,加之业主要求提前工期,项目部与B口头协商:减少原合同中土石方工程量,收回约50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完成。同时在B施工期间,A为其提供了大量的设备进行配合,其中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台班若干,提供的设备进场时A没有要求B在设备进场单上签字,退场时也没有退场记录,双方也没有对设备台班价格有书面约定。2005年,项目完工通车。双方办理结算时,A公司要求在按照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扣回设备台班费,B认为在该项目上投入较大没有利润,要求项目部补偿未果,心中不满,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公路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二、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施工图纸、项目已经通车的证明,主张(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钢模板加工承揽合同)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完成。A公司提出: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不是由B独自完成,还有部分是项目部自行完成的。项目虽然已经通车,但这不能证明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B完成,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依据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工程量签认单来确定,设备租赁台班费按照设备工作记录的台班费和市场价进行计算

并在结算款中扣回。本案件正在一审中。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履行中工作内容变化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特别是土石方分包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的时候不宜采用比较含糊的“XXX起止桩号或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表达方式。

2、合同变更(不论工程量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应当有书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设备、材料的,要约定设备台班、材料单价,使用过程中要有数量签认,在结算时一并扣回。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