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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辞职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7  分类: 辞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案例分析1

一、行为能力不具备辞职行为无效力

(一)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中止审理,并建议当事人作行为能力鉴定。李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进行鉴定,并经多方调查作出裁决:李某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的父亲为监护人。随后,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中,李某的父亲认为李系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单位在李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辞职决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皮鞋厂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在神志清醒时作出的,当时尚有单位愿意接受他,说明其是有行为能力的;李某是在辞职后,病情加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退一步,纵然李某辞职行为无效,其父已在有关辞职的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这一行为应视为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该项辞职请求也属有效。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2)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

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李某辞职时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表示了接受的意愿,而一旦了解情况,就加以拒绝,说明皮鞋厂以"有单位愿意接受,证明李某有行为能力"的讲法是不妥的。在本案中,只能以法院的认定为依据。法院根据病史,确认李某神经分裂症始于1987年8月。李某辞职,实际上是在缺乏理智状态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是李某真实意志的体现,李某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的。

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

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李某父亲则是以家属自己的名义同意的。李某父亲"同意"是写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内。该栏目中所反映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代理的性质。单位设置这个栏目的在于避免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纠纷,该栏目所反映的是家属本人对申请者辞职行为的一种态度。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而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这一精神,企业也应保留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二、违约应当追责任处理必须依程序

(一)案情介绍

某机械厂职工张某进行为期三年的半脱产培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企业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双方还根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鞋厂辞职报告)按合同约定,张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企业服务四年;职工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张某在培训结束,工作三年后,向企业交了辞职报告。企业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500元;张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企业拒绝。张某在打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企业。其后,张某多次要求企业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企业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企业四个月后,张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机械厂以张某违约,要求赔偿,提起反诉。

(二)仲裁情况

仲裁中,张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了提前预告外,该规定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自己已履行了提前预告的义务,企业没有理由不办退工、退档手续。由于企业未办理有关手续,已使自己在四个月内,既领不到失业救济金,也不能寻找正式的工作,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械厂认为:企业出资对张某进行赔训,并约定服务四年,张某提前辞职,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离开企业从事一些临时工作,经济上并未受损;而企业由于业务骨干流失,而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至于张某在四个月中,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与寻找正式工作,是由于其自身违约,而又不愿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所致,后果只能自负。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虽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已同意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准予解除劳动关系;(2)双方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依据该合同,赔偿机械厂1500元;(3)在机械厂退工、退档前视为保留劳动关系,机械厂按该企业待岗职工的待遇补给张某生活费用1000元,

并按国家规定补交有关的社会保险费。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职工承担相应的责任。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机械厂却采用了不予退工,扣压档案的错误作法,试图以此来。迫使张某付清有关的费用。这种作法,不仅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自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按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两周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6月9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企业不办退工、转档手续的作法,已给职工造成了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无法参加招工的损失,企业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仲裁委员会按照保留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理,要求企业发给职工待岗待遇。这一处理基本上是恰当的。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违约而引起的纠纷,由于企业的错误作法,使单方过错转化为混合过错。本案说明,用人单位在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

三、病假虽然有问题解约应看合同期

(一)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93年12月与佳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94年1月又续签了三年合同。同年3月,单位发现李在93年12间的病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即通过熟人开病假去广东做生意。企业决定:(1)93年12月的18天病假作旷工处理;

(2)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除名。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仲裁情况

仲裁中,申诉人李某认为自己的错误,是发生在前一个合同期,在本合同期自己表现较好,希望企业能收回除名决定,给予自己改正的机会。

被诉方佳明集团认为其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故不存在收回除名决定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利用病假去做生意,应作旷工处理,企业将病假工资扣回应予支持;(2)由于旷工是发生在前一个合同期,该合同期已终止,故对企业的除名决定予以撤销。

(三)评析意见

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不到工作场所上班。本案中职工李某利用病假去做生意,该行为是错误的,其病假应该作为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职工被除名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可见,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旷工15天,企业有权给予除名处理,但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

本案涉及佳明集团与职工李某签订的相互联系的两份劳动合同。就前一张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职工李某与企业的前一个合同期,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而丧失效力。后一个合同对前一个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职工违纪事实是出现在前一个合同期的,也只能解除前一个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纪时,已处于后一个合同期,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性质,使除名决定已无法执行。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可将病假工资改为旷工工资,但不应再以除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纪应当给处罚工资扣除须依法

(一)案情介绍

某企业职工沈某负责该厂供销工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企业增派职工李某协助工作。李某从事供销工作的第一天,正遇一客户来厂要求送货,企业安排沈、李两人一起去送货,沈某拒不答应,坚持自己一人送货,并拦住汽车,不让开出,企业领导再三劝说无效,致使客户送货拖延达4小时之多,为此企业增加支付借用汽车费300元,并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扣发了沈某当月的全部工资报酬,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仲裁中,申诉人沈某认为,自己要求一人随车送货并无过错,使企业硬将一可以完成的工作安排两人完成,才造成损失,该损失只应由企业自负。自已作为工薪阶层,工资是活命钱,企业的扣罚,已使自己生活发生困难,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被诉人企业方认为,为加强供销业务力量指派李某随车熟悉业务,并无不当;沈某作为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由于违纪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职工沈某违纪,已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2)扣发当月全部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不予支持。

(三)评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加强供销业务力量,企业指派新手随车熟悉业务,本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沈某作为职工应当服从,沈某的无理阻扰已构违纪,而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扣除不得违反我国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企业扣除沈某全部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

篇二:打工仔,打工挣下一个厂

打工仔,打工挣下一个厂

花两个月工资听一星期的课

刚到东莞时,李豪跟着老乡做过泥水建筑工,当过保安,可他心里明白:这些都是凭体力吃饭的工作,自己身体单薄,不可能干出成绩来的。于是,当台资企业东莞(宝成)裕元鞋厂大规模招工时,他便去报了名。

在裕元鞋厂,每天天不亮,全厂员工都要起来操练,接着7:30上班,下午5:30下班,中年休息两个小时,遇到生产任务重时,常常要加班到夜里十一二点。制鞋业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产业,鞋子的每一个部分都被分开了来做,李豪被分配在做“大体”的流水线上,做“大体”就是做鞋底,配料、溶胶、成型,每道工序做起来都像打仗一样紧张。李豪像一只手忙脚乱的蚂蚁一样终于熬过了第一年,他的工种由原来的普通工升为了技术工,工资也由原来的每月两百来元涨到了每月六百多元。

做了技术工后,李豪开始有机会更多接触到一些技术知识,一向好学的他比别的技术工多了个心眼:他将技术工程师来车间检查时讲解的每个技术要领都默默记下,一回到宿舍便赶紧记到笔记本上,反复复习。一些技术工由于没有用心记住,因而经常犯重复的错误,惹得那名台湾来的技术工程师大发脾气,渐渐地,工友们发现,李豪却很少发生这样的事情,于是,他们在不能确定配料的参数时,便常常向他请教。工友们的这个“法宝”被工程师发现后,这个名叫李豪的小工人引起了他的注意。当李豪向他展示出两大本笔记时,这位傲慢的工程师震动了,提议将这名只有初中文化的打工仔破例提升为助理工程师,每月工资涨到980元。

1995年7月中旬,台湾著名的成功学权威诸国详先生来到深圳举办“成功培训”,李豪在厂门口看到这张海报时,如同见到了一盏指路明灯。当别的打工仔们还站在海报前对一星期的课程收学费2000元议论纷纷时,李豪已经果断地请假来到了深圳的课堂上。

这场培训被他视为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因为,他从这期培训里带回了12个字:学习知识、积累经验、扩充人脉!他开始读更多的书,特别是有关管理的书,他几乎是一见就买。他把所学到的知识用于实际管理中,三个月后,在全厂生产管理综合考评中,他管的生产线史无前例地从上百条生产线的比拼中夺得了第三名,他也因此获得了1000元奖金。

管理抓上来后,他又深入学习制造鞋底的工艺技术,并参加了零陵工贸学院轻工专业的函授学习,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勤奋钻研。李豪终于攻下了技术的制高点:凡是交到他手上的底样,他只要一看就能拿出它的胶色配比,一摸他就能判断出它的材质优劣,一拧他就能测试出它的韧度,与随样底来的技术数据完全吻合。依靠这手绝活,1996年3月,李豪成功竞聘到了车间主任一职。

李豪当了主任后,不仅工资涨了,更重要的是他与外界的接触更加多了。耐克、阿迪达斯、锐步等数十种国际名牌鞋基本上都是在裕元鞋厂贴牌生产的,他们的产品开发人员经常来各个车间监督了解生产过程,而车间主任是主要的陪同人之一,李豪由此与这些“金领”交上了朋友。当一位“金领”举起他手中的名牌鞋说这一双鞋的市场售价要一千多元时,李豪听得目瞪口呆。他强烈地感受到了品牌即价值的市场原理,李豪第一次产生了跻身名牌企业,做名牌产品的冲动。 赚钱更赚经历,打工名牌为偷师

1997年5月,广东顺德的金宝履鞋业公司招聘分厂厂长,李豪得知该公司正有意与有识之士携手将“金宝履”打造成国际名牌,这与李豪的名牌梦十分一致,他毫不犹豫地辞职前往应聘。结果,该公司以年薪6万元加效益奖的待遇聘请他担任分厂的厂长。

凭着在裕元鞋厂整整六年的工作经验,加上自己不断地充电,李豪在新的工作中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管理能力,都表现得游刃有余。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豪给意大利袋鼠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方力邀李豪加盟并开出了比现有年薪高出两万元的优厚条件,请他过去担任总经理助理。与世界名牌合作,这正是他的梦想,他怦然心动!但李豪还是在厂长的位置上认真干了两年,待该厂各方面都走上了发展正轨之后才投入了“袋鼠”的怀抱。他的这次有信有义的“出走”,不仅没有令金宝履的高层恼怒,他们反而与李豪从此成了很好的朋友。

1999年是李豪与世界名牌皮鞋合作的开始,广州袋鼠皮革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一职给了他一个接触大品牌运作的起点,从市场调查到产品设计,从下单生产到上市推广,世界知名公司的先进操作方式使李豪如同一名饥饿的游牧者突然走进了食物的殿堂,他开始感到自己的知识明显不足,面对蜂拥而至的“美食”,他消化得十分困难,于是他马上开始自学MBA课程,给自己充电。

一次,他陪同总经理下厂检查,总经理在车间里见到一张被工人割坏了的鞋皮,当即叫来了该厂的负责人:“我这鞋皮是提供给你加工的,并没有卖给你,你的工人这样浪费我的生产资料也是在浪费我的效益。”那名负责人抱歉地说:“这是名新工人,你的损失由我来赔偿吧。”谁知总经理却说:“一张皮并值不了多少钱,我所在乎的是因为这张损坏的皮而做不出来的鞋子!”回来后,总经理立即辞退了公司负责与该厂联系的开发部经理,他认为作为一名开发部经理,连合作方的工人素质都不了解,还谈什么称职?

开发部经理走后,总经理安排李豪暂时接替他的部分工作,即到贴牌合作厂家去检查生产情况。前任的失职让李豪深受震动,他意识到:越是在大公司工作就越要工作谨慎。在短短半个月的替工期内,李豪迅速了解了相关的一些业务知识。李豪敏锐地感觉到,皮鞋业兴衰的关键就在新产品的开发,产品开发的关键就在于技术与经验。自己只要把这点学透了,就不愁将来没饭吃。

李豪的目标是博采众长为己所用,所以在袋鼠公司做足了一年后,他向总经理提交了辞呈,临走前,总经理一再握着他的手表示欢迎他随时回来,李豪笑着说:“当我再次回来时,一定是来找你合作的。” 2000年3月,李豪凭自己丰富的经验和对皮鞋开发的深入了解,顺利应聘至香港金利来(广州)鞋业有限公司担任开发部经理,年薪10万元。

金利来对产品开发非常重视,不仅重金聘来大批设计人员,还要求开发部的经理必须每个季度对各地的市场走势有份详细的报告。李豪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考察时,不做别的,只守在大型商场、高级写字楼以及五星级大酒店的门口,看来来往往的人脚上所穿的皮鞋的款式、风格、面料等等,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说明了消费大众对皮鞋的喜好倾向。与李豪交往的朋友在他面前一般都有一种被冷遇的感觉,因为他看你脚下鞋子的时间要比正眼看你面部的时间多得多。

担任开发部经理还要经常与合作的厂家打交道,对于质量过硬信誉好的厂家,李豪从不怠慢,而对于不满意的厂家他可就不那么客气了,质量不过关,不仅要对方全部赔偿合同损失,而且从此休想再从他那里拿

到定单。有一次,一个被他炒掉的厂家负责人找上门来,塞给他一万元红包,希望他通融通融。他说了句:“你这是在砸我的饭碗!”便将来人与红包一起“送”走了。后来,这位负责人主动将这件事情说了出来,其实,这些厂家也有苦衷:因为某些大公司的开发人员经常向他们要吃要拿的,比起足工足料,他们的利润反而被剥削得更多,所以,他是打心眼里对李豪佩服!这件事令许多同行对李豪刮目相看,从此,愿与他交朋友的人越来越多,李豪在为公司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人脉关系网。

2001年11月,李豪又如愿进入法国梦特娇(广州)分公司,并再次担任开发部经理,年薪同样是10万元。在职业经理人的岗位上,李豪更加注重寻找更多的机会锻炼自己,为此,一年后当他感到自己需要再次迎接新的挑战时,他又毅然跳槽去了广州苹果集团,仍担任男式皮鞋的开发部经理。

跳槽越跳越高,十二年挣下一个厂

2003年10月,李豪到中山一家制鞋厂洽谈合作,这家工厂虽然不到两百人,但在业内名气却不小,许多知名品牌都是找这家工厂贴牌生产,因为他们制作皮鞋从来不用流水线。每一双鞋都是由技艺精湛的制鞋高手手工做出来,由于承接的业务都是售价在一千元以上的高档鞋,所以老板的利润相当可观。这突然激发了李豪的创业灵感,自己有了十几年的制鞋经验,还拥有庞大的行业人脉资源,这种投资小效益佳的小厂不正是自己理想中的创业目标吗?

11月初,李豪正式从苹果集团辞职了。随后,他的人脉关系让他很容易就筹集了一百多万元资金在广州租房开厂,买设备招工人,他将自己的工厂命名为:康富来,意思是希望他将来生产的鞋子能给大家带来健康和富强。能者不难,整个建厂过程他仅用了半个月的时间,许多他结识过的制鞋熟练工听说他在招兵买马,纷纷主动投靠过来。他采取先制样后找买家的方式,由于他有丰富的皮鞋开发经验,所以他的样品一出来就立刻为他的工厂招来了大批的定单,袋鼠、苹果、老人头、保罗等国际品牌也都将贴牌加工男式皮鞋的业务交给了他,李豪也创造了一个开厂神话:工厂尚未正式开工,已经拿到了近百万元的合同,光定金就收了30万元。

2003年12月9日,李豪的皮鞋厂正式开工。随着新的定单不断涌来,现有的百来名工人已不够用,他又新招聘了一批工人。其中,一名自称是他老乡的人走进了他的办公室,李豪抬头一看,居然就是十年前与他同在东莞裕元鞋厂打工,还曾暗中帮过他的李胜!老朋友相见分外高兴,李豪问他这些年来的情况,才知道李胜一直还在老厂打工,做的还是技术工。听说李豪开厂了,正在高薪招聘工人,于是过来投奔他。 看到这位十几年来仍在原地踏步的老乡,李豪不由暗自庆幸,自己当初一次次舍弃那些令人艳羡的职位而不断四处寻找新的挑战,所走过的道路虽然坎坷,但却是一条向上登攀的成功之路,如果自己曾在某个地段因为满足而停止了向新目标挑战,那就不会有今天的坦途了。

(摘编自《深圳青年》

篇三: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 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 “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25日发出的裁决书,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驳回了劳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文件,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所以沃尔玛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但是也有人认为,“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即便沃尔玛公司关闭常德门店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解散”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前,还应清算并将账目和物资封存,而沃尔玛直接转移资产,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如何,该店原员工在沃尔玛水星楼分店滞留并阻拦店方撤运货物,是“不理智”的行为。

三、王茁诉上海家化 高管争议成焦点

【事件回放】王茁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家化,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1900元。2014年3月起,王茁的月工资调整为54495元。2014年5月13日,上海家化以“总经理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形象及名誉出现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月24日,王茁诉上海家化的劳动仲裁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茁请求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并要求上海家化在裁决书生

效七日之内,向王茁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共计42355.17元。上海家化已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点评】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劳动法没有将总经理排除在劳动关系范畴外,总经理虽然相较普通劳动者有更多的权利和资源甚至代表企业管理劳动者,但其自身并未超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在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王茁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在董事会聘任申请人的基础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王茁代表董事会管理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我们静待此案最终判决。

四、新东方烹饪限招男性 浙江就业歧视第一案宣判

【事件回放】7月8日,黄蓉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应聘该企业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不问能力只问性别的歧视行为,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几经辗转后,法院最终在8月13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于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新东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这样的结果,黄蓉表示不满意,“杭州新东方烹饪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我造成了极大影响,必须要道歉。”于是,她决定要提起上诉。

【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在本案中,杭州东方烹饪学校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

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杭州东方烹饪学校不对黄蓉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她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黄蓉的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她平等就业的权利,给黄蓉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黄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充分。至于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学校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黄蓉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为2000元。至于黄蓉要求学校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辞职数次遭拒绝 员工怒捅部门经理

【事件回放】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镇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发生血案,该公司漂染部员工欧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门经理方某,案发后欧某报警自首。据了解,案发前,欧某在一个月内曾多次向方某辞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三角镇人社分局证实,9月底,欧某曾向该局申请调解。根据这份9月28日签订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双方争议的事实为:2014年8月27日辞职,2014年9月27日经理不同意,不批。申请人要求:结清工资。

【点评】其实,这是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如果欧某在8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经理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欧某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冲动是魔鬼”,变有理为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六、参加相亲节目被辞退 员工告华为无视法律

【事件回放】一名叫卢和平的网友,在微博上称“本人因参加《非诚勿扰》节目(2014年6月1日五号嘉宾),被所在的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是不安定因素,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卢和平还在微博上说:“参加电视节目纯属个人私事,对华为这种无视《劳动法》的行为表示抗议。”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卢和平是今年6月份才参加《非诚勿扰》的节目录制,这两件事情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观地将两件事情联系起来,纯属炒作。”但卢和平声称:“我手上还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是因为我参加《非诚勿扰》才解雇我的。但因为还在和华为协商,所以不愿公布证据。”

【点评】婚姻恋爱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无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有规定“不允许参加《非诚勿扰》此类的相亲活动”,“禁止办公室恋情”等,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有的公司规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必须有一人离开,也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不行。当然公司尽管不能禁止本单位员工恋爱结婚,却能合理限制恋爱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工作。因为双方在一同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的确会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对其他员工也不公平。所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另外,单位还可规定有关同事之间恋爱结婚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否则作违纪处理。

七、网易、“陌陌”掐架 唐岩被指违反竞业限制

【事件回放】12月10日凌晨,在陌陌将要赴美上市之际,网易公司突然发布声明称,陌陌公司创始人、CEO唐岩在网易工作期间私创“陌陌”,违反竞业限制的承诺,丧失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子所在公司输送利益,并且还因个人作风问题于2007年被中国警方拘留10日。声明称,唐岩自2003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在网易工作。2011年7月,唐岩擅自在外开设陌陌公司谋取私利。唐岩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网易提供的各种信息、技术资源,私创“陌陌”,从而窃取网易公司商业利益,丧失基本职业操守。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及对公司做出的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承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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