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代理合同 > 列表页

一手房代理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2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 》项目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代表:

乙方(受托方):

地址:

代表:

营 销 代 理 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开发的位于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代理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及方式

1.1委托项目

物业名称:

土地性质:

产 权:全产权

委托面积:约为平方米(本合同委托销售建筑面积系设计图纸所

示面积,实际代理销售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测定为准。)

本项目的名称发生变更,不

一手房代理合同

改变本合同对该物业的实质描述。

1.2委托方式

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服务期内,甲方不再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广告企划工作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甲方可以向乙方

推荐广告企划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

甲方为本项目对外委托制作及发布广告的主体。乙方可以向甲方推荐广

告制作及发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

第二条 委托期及内容

2.1委托期

2.1.1 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达到甲方与购房业主签订

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一个月止。

2.1.2 如上款约定的委托期到期日早于本项目第四期开盘后4个月的,则

委托期到期日自动延长至本项目第四期开盘日后满4个月。

2.1.3 如乙方在委托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销售指标及相关工作,在宝

莲城项目其余物业委托销售代理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双方可经协商后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续延委托期。

2.2委托内容

2.2.1 委托期内,甲方将本项目对外销售的代理权给与乙方,乙方为甲方

提供本项目的全程销售代理和广告企划服务。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再

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组建销售队伍销售“本项目”。

2.2.2 委托销售项目之定价

双方商定,本项目之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

双方可根据销售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期销售价格并形成书面

的《分期销售价格确认表》,甲方对最终销售价格拥有决定权。

客户一次性付款,可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乙方在销售时可给与客

户优惠幅度的权限,由乙方在制定价格表时一并提出,经甲方确认

后实施

2.2.3 委托销售项目之客户付款方式

A、银行按揭:客户支付的首期款不少于购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银行按揭贷款政策,经甲方确认后可调整),其余

百分之五十可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如客户未通过银行的

贷款资格审查,则由客户在规定期限内以自有资金补

足)。

B、一次性付款: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购买房屋之总价

款。

2.2.4 委托销售项目之广告预算及执行

A、广告预算总额:双方商定,本项目的广告预算总费用不低于销售额

的 %;

B、广告费用支出:本项目广告费用由甲方支出。由甲方直接与广告公

司签订委托合同;

C、广告预算和执行:本项目为实现销售而进行的各种推广活动及媒体

发布,由乙方提供计划和预算,由甲方执行;甲

方也可委托乙方按批准后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2.2.5 委托销售项目之销售款的收取

甲方负责安排专人在销售现场收取销售款。在乙方销售代理工作时

间,甲方应确保有专人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交付的定金及购房款,

并由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2.2.6 委托销售项目之签约流程

A、乙方引导确定购房的客户与甲方签订由甲方确认的《定金合同》,

按《定金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安排客户与甲方签订甲方提供的正式

预售或出售合同,然后由甲方办理相应的房地产销售预告登记。

B、按合同约定,催收进度款或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三条 甲方职责

3.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销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商品房预售合

同》、《认购须知》、项目背景、有关政府批文、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利于乙方顺利开展销售工作。

3.2甲方另函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联系沟通。

3.3甲方有责任确保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负责申办本项目销售所需的全部

法律批文及手续,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4委托期内,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上述费

用由乙方事先提出计划、预算及收费依据,报甲方审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具体执行。

3.5甲方对乙方在销售前期准备阶段提供的销售方案和销售执行阶段提供

的专业意见,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给予回复意见。

3.6负责最后确认项目的图纸、面积、数据、建材设施和装修标准,并负责

执行双方确定的有关销售配套硬件(如售楼部、示范单位、建筑及园林工程形象进度等)。

3.7甲方负责安排财务人员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3.8委托期内,本项目任何销售方案及销售时间计划均以甲方确认为最终意

见。

3.9甲方负责对本项目销售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总体控制等。甲方有

权委托专人监督和审查验收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对乙方提交本项目

的相关策划提案、销售推广建议等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的书面修改意见。

3.10 甲方负责落实与本项目销售相关的所有政府优惠政策之批文,在开盘前

确定购房贷款的按揭银行。

3.11 负责提供现场销售中心及样板间并使其符合销售接待条件。甲方提供上

述场所的水、电、电话(不少于三线)、空调、电脑和打印复印设备及其耗材,承担保安、清洁服务和水电费用。二门对外业务电话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一门乙方内部电话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12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陪同购买本项目房屋的客户于合

理时间视察本项目或样板房,并确保客户及乙方人员安全。

3.13 其他约定的甲方职责。

第四条 乙方职责

4.1乙方确保其和其工作人员在整个销售代理过程中的一切行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4.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销售方案及销售时间计划,开展项目销售工作。

4.3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附件一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接

受甲方委派人员的监督和审查验收,认真审阅甲方的修改意见并在收到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4乙方应指派经验丰富之销售队伍负责本项目的销售工作。驻场销售团队

人员为:项目销售经理1人、销售主管2人以上(含),销售代表不少于 6人(节假日、特殊推广期及展销会期间视销售情况乙方将临时派驻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的销售工作)。上述销售团队人员名单,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最晚不迟于进驻本项目销售中心前10日内提供给甲方确认。若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团队人员有异议,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销售人员,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乙方应确保其销售团队人员为专职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之销售工作。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随意变动其销售团队人员。如销售团队人员确需发生变动的,乙方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

篇二:一手房联动合同

项目联动代理合同

委 托 方(甲方):

地 址:

电 话:

受 托 方(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方为“*****”合作项目之开发商授权联动销售代表方,现委托乙方为联动销售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1甲方所有代理项目的可售单位,包含商铺、住宅、别墅等各类型产品。

第二条 合作、代理期限

2.1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各项目的具体代理期限根据甲方发出的《项目联动函》为准有效。

2.2代理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代理方式

3.1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非独家联动代理销售公司。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方保证上述资料、数据真实并承担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销售的相关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4.1.3甲方保证乙方客户享有其他客户同等折扣等优惠措施,遇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作个案处理。

4.1.4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费及奖金。

4.1.5客户所缴定金、购房款由开发商收取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代收任何费用,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代收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还相关费用,若造成甲方及开发商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在有效推介客户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成交单位的《客户成交确认书》。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4.2.2根据项目需要,乙方可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推介执行工作。若乙方委派的销售人员不能胜任项目的推介工作或产生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安排。

4.2.3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

4.2.4乙方协助甲方、开发商工作人员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团购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租赁合同》;负责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4.2.5 甲方、合作项目方可免费利用乙方之地铺、网络、媒体等平台进行广告推广宣传,乙方应予以协助。

4.2.6乙方不得在距离合作项目1公里范位内路段至售楼处内以各种形式揽客推广销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在此范围内揽客成交的佣金及奖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人员整改。

4.1.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因乙方原因(包含乙方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致使甲方、开发商受到损失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款差额、第三方索赔金额等),若因乙方上述行为引致诉讼及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代理流程及代理费

5.1代理流程

5.1.1本合同项目代理流程如下:

(1)带客前通知:乙方应在带客看楼前30分钟提前短信通知甲方。

(2)客户确认:乙方联动客户在甲方客户系统或登记本超过15日未有接待记录的客户视为有效(与其他联动公司及其他渠道转介客户重客的以联动时间先后及界定标准为有效)。联动确认客户有效期:客户上门看房并签署联动单后1个月,合同期满后的客户保护期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和代理合同为准。

(3)客户接待:甲方进行客户确认后,乙方客户统一由甲方指定的销售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客户观看样板房、沙盘讲解、实地看房等接待活动,乙方销售人员可全程陪同。

(4)成交确认: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额房款,按揭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交齐按揭资料。客户成交后24小时内甲方授权代表在

乙方《客户成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成交确认表可作为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的凭证。

5.2代理费

5.2.1各项目代理费及奖金标准按照甲方发出、公示的《联动函》为准有效,甲方予以认可。乙方成交的合作项目,若甲方收取的“团购费”金额足够支付乙方成交佣金及奖金的,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联动函》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标准、方式支付于乙方;若甲方收取的“团购费”不够支付乙方佣金及奖金的或甲方不收取团购费由开发商向甲方按条件支付佣金的,则须该项目开发商向乙方结算佣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5.2.2如乙方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或出现退定/退房,需退返佣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返客户代理服务费及奖金。

5.2.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代理费及奖金前向甲方或指定开发商开具金额为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格服务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直至乙方提供发票为止。

5.2.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及本合同内容负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于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甲方对乙方在该项目代理期间提供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6.3甲乙双方有违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在该项目代理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在 3 日内进行整改,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解除合同。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甲方仍未付清所有款项,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服务费及上述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在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第九条 送达方式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至本合同上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对方拒收或因上述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为通知已送达。

9.2当面送达的,双方代表签收即为有效送达。

9.3若双方地址、通讯方式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若无通知,送达合同约定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约定:

1、 本合作协议签署后贵司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凡我司可售项目,贵司均可以参与联

动销售,我司会按照联动要求、佣金标准及时给贵司结算佣金。

2、 若我司可售项目的客户介定条件、佣金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以我司公示或发出的该项目

的《项目联动含》、《佣金结算标准》为准,我司予以认可合法有效,我司公示的相关补充函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通知函等为准。

3、联动客户界定规则

为达到更好的合作目的,避免争议,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共赢环境,特约定如下客户界定标准:

一、客户界定条件

1、 联动公司项目对接人按须在客户到达项目前30分钟发联动短信至甲方指定项目对接人

处,格式: X公司+X分行+X员工+员工电话号码+带客户X先生+客户电话号码+看X项目洋房/别墅/商铺。

2、 联动公司经纪人带客户到达售楼处先找指定项目对接人签属并确认联动单、先做好客户

团购登记再带客户了解项目,不得先看房后登记;

3、 如果出现联动公司之间重客或争议,有效客户界定条件为:

A.最先发联动短信且先带客到现场签署联动单并确认的一方为最优先归属方;

B.如果一方先发短信联动但未最先带客到场,另一方也发短信联动在后,但是先带客户到场,则客户归属后者有效;

C.老带新与联动有冲突的,以时间先后为有效(老带新需按照项目方要求做好登记确认流程方可视为有效老带新)。

D.联动客户为夫妻、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属于同一客户。

4、如果出现联动争议,同一联动客户只有符合以上规定的一方为有效联动,否则即使拿到我司确认的联动单也属于无效联动,不符合有效联动的一方即使协助促成也不参与分佣。

5、在项目方圆1000米至项目售楼处(含)范围以内揽客接客属于严重违反合作原则行为,不得在项目发生争吵打架现象,不得恶意抢客,不得以诱导客户更改联系人方式抢占他人先联动的客户,违反以上视为无效客户。

6、联动公司人员方不得以返佣给客户的形式变相促成交易,不得以此形式拉拢、诱导上门或其他联动公司的客户以乙方名义成交,否则视为无效联动客户,视为严重违反合作行为。

7、客户有效保护周期内,出现退房再购买/换房现象,有效客户成交归属于最先成交方。

8、未列入上述的其他争议发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与争议方协调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决定为准。未满足以上联动要求的均为无效联动,我司有权不予结算联动方提出的违规操作或无效联动客户佣金。

以上客户介定规则望各友好合作单位能积极配合遵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惠州市瀚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楼盘销售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总体策划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代理内容

乙方对甲方位于 的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总体策划代理。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

1. 甲方义务 甲方应保证其物业销售的合法性,按相关规定申办本项目相关物业销售之法律文件,并与

本项目物业的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办理买卖手续。同时须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销售代理、销售策划代理必需的该项目法律文件副本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可清楚向买方讲解。

2. 负责该项目宣传推销过程中有关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按实选择):

( )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及发布费用;

( )展销会场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等费用;

( )公关促销活动的费用。

( )

3. 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上印上乙方销售代理字样,包括

乙方名称、电话及地址,以利于销售活动的开展。

4. 甲方负责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其中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由

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认购书》。

5. 代理期间,由甲方派出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买方的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开具甲

方的收据或发票。

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7.

(二)

1.

2.

3.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人员。 乙方义务 在代理期间,乙方每月(自然月)销售额应达到 元(大写 )以上。 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对该项目的销售(包括展销会)进行总体策划。 负责跟进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各种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工作。 乙方应派销售主管及不少于名专职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作,并保证销售人员

的销售水平及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达到甲方要求。周末、假日及展销会期间应视情况另增加人手。并由 名资深专业人士开展前期的策划工作。如由于工作的需要,乙方要对有关的销售人员进行调整,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

6.

7. 乙方对该项目的各种有关宣传、计划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不得任意改变。 代表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该项目的《认购书》,负责向客户催缴房款、相关税费,

并负责催促买方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方增减经甲方审定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8. 安排有关售后跟进,包括提交详细的销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

面的分析报告。每月日前递交当月销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下月销售计划书,并按时参加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及会议。

9.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该项目已售物业的房款催收工作。销售人员必须做好工作职责

内的催款工作,否则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房款催收工作流程与职责处罚》执行(见附件)。

10. 乙方在现场售楼部进行销售工作,乙方现场销售人员之着装,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

要求、销售行为及程序应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11.

12.

13. 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不得擅自向买方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再代理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同地段(即 )的除之

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佣金和结算方式

(一)

1. 代理佣金 在甲方收到买方不低于甲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的首

期房款、相关税费,且甲方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成功销售所涉及的房屋累计总价款为累计总销售额。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收取房款的情况,并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2. 在代理期间,所有成功销售的楼宇(甲方自行进行销售洽谈的楼宇除外)乙方均按以下比

例计提代理佣金:

如累计总销售额达到人民币 元(大写 )或以下,甲方按累计总销售额 %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如累计总销售额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至 元(大写 )时,对于超过部分,甲方按超出部分的%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如总销售额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时,对于超过部分,甲方按超出部分销售额的 %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

3. 乙方销售的楼宇若买方交付定金后单方解除合同而甲方无需退还该定金的,乙方仍有权向

甲方收取该买方已付定金的一半作为行政费用,不另计提代理佣金,但甲方未收到该买方定金的,则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 买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首期房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若甲方未收到该买方

依合同约定应交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代理佣金中扣除该单元的一半佣金。

(二)

1. 结算方式 甲方预留乙方每月结算代理佣金的5%作为保证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三个

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 代理期开始后,次月10日前甲方需与乙方确认上一个月的销售总额及确认上一个月应计提

的代理佣金,在双方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代理佣金予乙方。

3. 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

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在付款时,乙方须开具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中介服务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

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在销售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所涉及与买方纠纷由甲方

负责处理,乙方须提供必要协助;

3. 若乙方未按月完成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销售目标的,应按未完成销售额的%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如乙方未能完成该销售目标累计达到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若乙方负责制订的物业销售策划、建议未经甲方批准就擅自实施,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5. 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予甲方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20 %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的(包括乙方违反前述第三条第

(二)款第7项的情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终止

(一)

1. 因解除而终止 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

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

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

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

(二)

1.

2.

3. 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