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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2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2 年最高委字第号

担 保 人(甲方): 委托担保人(乙方):

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 本合同贷款利率以具体各笔委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担保金额:

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2、贷款人根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

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

第二条 担保方式

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

篇二: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币种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均由乙方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乙方依据具体的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间

3.1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间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乙方愿就主合同项下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债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篇三:最高额担保合同(样本)

文本编码:CMBC-HT- 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cn)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 证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质 押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丙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 担保主债权

第1条 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 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 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 其他:。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 最高债权额

2.1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小写 ),币种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质押

第4条 乙方以下列第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 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 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 向第三方提存;

8.3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 ,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