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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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5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 。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

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

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篇二:应收帐款质押协议(反担保)

甲方(出质人): 公司

乙方(质押权人):

丙方(债务人): 公司

应收[帐]款质押协议

编号:2010-号

二零一零 年 月

甲方(出质人): 公司

乙方(质押权人): 公司

丙方(债务人):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并在实际履行的相关合同等,为维护各方权益,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约定

1、甲方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

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期限 年,乙方为其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以在丙方享有的不低于(大写)万元人民币的

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物,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丙方确认截止至 年 月 日甲方在丙方享有的应收

[帐]款金额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

4、本应收[账]款反担保范围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手续费、杂费、电讯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5、本应收[账]款反担保期间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主合同中约定

的乙方担保期限一致,即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期间及该期间届满后两年。

6、在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届满,甲方

未按合同清偿债务,或因贷款银行认为甲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宣布甲

方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或乙方认为甲方可能导致其代偿的其他原因,乙方有权出具《扣划通知书》通过丙方将甲方质押反担保的应收[帐]款解付并用于归还甲方与贷款银行借款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一、甲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应收[帐]款质押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金额的应收[帐]款质押给乙方,并保证所质押的应收[帐]款合法、有效、无争议、无质押、无共有。

3、 若丙方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向乙方付款时,乙方仍然可向甲方进行追偿。

4、对丙方依《扣划通知书》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从丙方对甲方的应付[帐]款中扣除。

5、质押反担保期间,当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应收[帐]款债权低于或等于甲方出质的应收[帐]款金额的,甲方不得要求丙方支付应收

[帐]款。

6、甲方委托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依法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展期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7、质押期间,若甲方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的反担保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联系方式发出的任何文件视为送达。

8、当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应收[帐]款质权时,甲方不得异议、阻挠。

二、 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 收到丙方支付的甲方应收[帐]款后,应向其出具收据。

三、 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在协议签订后,按本协议约定的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对甲方的应收[帐]款止付。

3、在接到乙方出具《扣划通知书》后,丙方应当按《扣划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在 日内直接支付给乙方。并且,在未付清应给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前丙方不得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4、丙方对乙方确认:甲方对丙方享有并质押给乙方的上述应收

[帐]款债权,在甲方出质时丙方最长拖欠时间未超过个月,无任何争议且无共有、无质押、未超过诉讼时效。丙方对乙方承诺:丙方不以任何理由行使对乙方的支付抗辩权。意即:任何甲方与丙方之间本协议外的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纠纷对乙方无法律约束力,丙方仅承担无条件的按乙方《扣划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的义务。

5、质押期间,丙方承诺并保证欠甲方的应付[帐]款余额不低于本合同甲方出质的应收[帐]款金额;当甲丙双方交易期间,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债权余额低于或等于甲方出质的应收[帐]款金额时,丙方应停止向甲方支付应付[帐]款,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失,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费用,由此产生的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其他规定

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乙方为甲方担保的银行贷款发放之日或银行签发第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协议的份数和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作协议项下各类附件、补充协议和条款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声明条款

1、三方已经清楚地知悉其余各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三方均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乙方: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篇三: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 )和权质第 号

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质押人(甲方):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 住所(地址):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东段21号1幢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黄忠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年月日(委托担保方)与本合同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宜聚保委字 号的《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权利质押。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乙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完全的、真实、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乙方提供反担保权利质押是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截止签订本合同之日,没有针对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第二条反担保权利质押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及期限:

2.1本合同反担保权利质押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 年,借款用途 。

第三条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的期限

3.1甲方向主债权人担保的全部范围和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全部反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评估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2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的期间:

3.2.1质押担保开始时间:签订本合同之日;

3.2.2质押担保终止时间:自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届满两年之日。

第四条出质权利

4.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详见《出质权利清单》。

4.2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评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5.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的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日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甲方验收后向乙方出具收押凭证。

5.2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乙方。

第六条 权利质权的实现

6.1 依有关法律规定由乙方出具承诺,承诺其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有效,因该权利质权凭证的约定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一同办理展期或变更为新的同值质权凭证。新的质权凭证交甲方保存,至合同约定事项终结为止。

6.2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第七条 权利质权的实现

7.1在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而未清收完毕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所欠的债务。

7.2甲方依本合同行使处分权利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处分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

8.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8.1.2主合同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8.2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3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权利证凭的义务;

8.4质押物处分后所得价款偿清本合同反担保质押范围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等费用。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9.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9.4.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9.4.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4.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9.4.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4.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9.5乙方有9.4.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6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反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9.7主合同债务人(委托担保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作陈述与声明如有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0.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则按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解除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乙方不得对主合同债权人和甲方的行为提出异议。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