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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的主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9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20 年委托书 第 号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编号:20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 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

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

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受托

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帐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

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

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

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

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

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

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委托资

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

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

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

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

期手续。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

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第十八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

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

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

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

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

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

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

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

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

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

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

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

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篇二:委托借款委托书 委托借款委托书

编号: 篇三:贷款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代

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 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 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篇四:贷款委托书贷款委托书

受托方: (乙方)委托条款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协议办理贷款,各种事项均由乙方出面协调,在此期间甲方必须配合乙

方做好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终止委托。

2、甲方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不实,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

方在此期间有权终止委托。

3、甲方申请贷款额度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以审批结果为准。

4、乙方协议甲方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向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 %(按实际审批放款

数),作为乙方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合同所说的担保费。

5、乙方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在贷款审批完,

款到甲方账户三日内无条件向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6、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或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备注: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日期:篇五: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 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 致受托人 : 根据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一般条款中有关担保条款,如下担保人已

经同意为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在此我公司特授权贵方为我方的代

理人按照本委托书指定内容,代表我方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届时我方一并在

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我方已经对担保人的资格或担保物的有效性作了审查,并自愿承担因

该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我方指定的担保形式

为: : 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委托贷款

合同》所述委托贷款本金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委托人和贷款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抵押担保期间:抵押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人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协助委托贷款银行在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抵押人承

担。

篇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的主体

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

篇三:委托贷款

附件1

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编号:20____年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 银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

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委托贷款的指定借款人

第二条委托贷款用途

第三条 委托贷款币种和金额。此项委托贷款币种

元。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月利率‰)。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是否相应调整利率:1、不调整,实行固定利率;2、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20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贷款方式。本委托贷款贷款方式为(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如为担保方式,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为_ (保证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八条 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委托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

第九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委托协议编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落实相应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需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列明。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总金额和期限(不根据借据余额和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①向委托人收取、②从委托人应收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手续费的支付时间为发放时一次性收取、②每月或季末的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为条件。如收取的贷款本金、利息不足以扣收手续费,受托人可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人不退手续费,分期收取的继续按合同总金额、合同期限(不根据借据余额和期限)收取,直至合同到期;贷款逾期时,按逾期贷款余额和逾期期限继续收费。

第十五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

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臵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三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时,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在放款前由委托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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