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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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4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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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2014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核心内容: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它的内容条款包括哪些?以下是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份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反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XXX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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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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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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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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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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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三: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担保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要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机或者移交标的物占有的,应办理登机或者转交占有手续。应当看到,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当然,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一般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主体往往充分运用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债权设定反担保。这些充分搞活经济创造了空间与方式。但是,相应的理解上的偏差、经济纠纷也可能纷至沓来。

【相关案例】

2000年8月12日,李某的朋友杨某与北京A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A公司购买了B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为166000元。根据北京A公司与中国某银行C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某首期支付车辆价款的40%,剩余的60%款项由C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拨给北京A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李某应杨某的请求在北京A公司签署了该公司提供的保证书。保证书中的担保人为李某(甲方),被担保人为杨某(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或货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以及利息,或者乙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A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某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某与C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某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至,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A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A公司为杨某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某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某死亡后,北京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C支行支付人民币26418.82元。

北京A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李某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A公司均系被保证人杨某向银行担保。北京A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的反担保,在我出具

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A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A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货款构成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某提供的担保即属于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某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向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A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担保人,在被保证人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北京A公司作为本保证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李某追偿。对杨某尚未到期的、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北京A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提出的是其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某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某以该保证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A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风险提示】

反担保是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障其追偿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在实践中反担保也是不在少数,那么反担保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反担保有以下风险值得关注。

1、反担保的从属性所导致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的原理及其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是从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这就说明,担保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质的关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合同。即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随之时效,反担保亦随之失效。虽然担保法也承认国际独立担保的合作性,但我国法院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从而反担保的有效性。

2、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否定性风险

根据担保原理,担保合同主体资格的否定性原理同样适用反担保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我们在前文的分析,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成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反担保的主体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属于典型的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在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方绞尽脑汁,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有时会接受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的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只有在担保方和反担保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主体才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此类推的反担保合同也属无效。

3、反担保内容与反担保客体的风险

从反担保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的担保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共利益等的反担保无效。从客体角度来看,法律规定有些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例如国家机关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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