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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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与委托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4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作者: 来源:海大律师网 阅读:0 发布时间:2015-1-27 0:00:00

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乙方为了经营_____,向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借款,特此委托甲方作为其保证人。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___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_____万元,期限___个月,贷款利率为___,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及因乙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 担保方式和范围

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期间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费用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收取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整(¥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与贷款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

甲方接受委托后,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具体事项另立合同。反担保可以是乙方自行提供,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

第六条乙方承诺

1、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反担保合同与委托担保合同)乙方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知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直接对乙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的;

4、甲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甲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乙方提起诉讼。

6、拒不接受甲方保后检查或在甲方保后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

若贷款人未提前收回贷款,甲方有权处置反担保物并选择将处置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及费用或进行提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通知报告义务

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审查

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第十条 追偿授权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债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宜

乙方应为农业贷款投保险,并指定唯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投保 险,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双方关于公告的约定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逾期两个月以上的(包含两个月),甲方有权自行发布或委托相关征信机构向报纸、电视等任何媒体发布乙方信用缺失、逾期还款的公告,甲方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限制甲方高额消费、贷款、出国等生产消费活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2、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致使甲方代为偿还借款的,除应当赔偿甲方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实现反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反担保物等的费用)。

3、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扣收款项用以偿还全部债务及相关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甲方有权扣留、查封、抵扣乙方的房产、车辆、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债权收益等一切可以转化为财产的收益。

4、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的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作物的收益权归甲方所有,用以偿还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仍负责清偿。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任何一方改变联系方法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依据本合同列出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和银行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对延长或变更内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 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财产保证反担保合同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产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2014)-广0214号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克平

地址: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号楼1107室

联系电话:028-66529911

乙方(反担保人):范佳伟,身份证号:513030198509170035

郑娴,身份证号:513030198704010045

因四川省广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以下称“融资银行”)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由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根据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当借款人在融资债务期限届满而未及时足额履行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时,融资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该笔融资项下的相关债务。为确保甲方代偿后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作为反担保人,为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和无误解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一、借款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号《》,系借款人获得融资银行融资许可,约定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号《 》,系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约定担保事项的合同。

三、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委保(2014)-广0214号《委托担保合同》,系借款人请求甲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依法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担保债权及担保责任 一、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债权即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元)。

二、本合同的担保债权是指:甲方依据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

责任后所产生的对借款人的债权。

三、在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

(二)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其他各项费用和赔偿的各项损失。

(三)甲方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税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交通费、住宿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吊装费、运输费等实现债权和资产处置的费用。

(四)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第三条反担保方式

一、本合同的反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及个人财产反担保。

二、乙方提供的个人反担保财产详见后附《财产清单》。

第四条 保证期间及债务履行期限

一、本合同保证期间依乙方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和范围分别为:

(一)自甲方按照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之日起两年。

二、乙方应于甲方向融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10日内向甲方偿还履行担保责任所付出的全部款项以及《委托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损失、费用、违约金。

第五条 反担保财产

一、乙方同意用本合同后附《财产清单》所列的,其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二、乙方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于 年 月日前交付给甲方占有。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对借款人的担保责任,有权通知融资银行提前宣布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融资债务的偿还义务,视为借款人根本违约。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启动保全和追偿程序,有权变卖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交的反担保物(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并以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归还融资银行,用于履行乙方应承担的反担保责任。甲方在处置反担保物前已先行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而形成对借款人担保债权的,反担保物变卖所得用于清偿甲方担保债权。如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甲方担保债权的,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乙方追偿。

三、反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借款人所欠债务后如有余款,由甲方代管,待所有清偿程序、事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四、乙方承诺在借款人与甲方签定《委托担保合同》之前未将上述反担保财产租赁给任何第三方,合同签订后未解除之前也不会将反担保物以任何形式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本承诺是借款人与甲方订立委托担保合同的邀约,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即构成合同诈骗,而非普通的民事违约行,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乙方无异议。

五、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并为甲方的了解和监督提供便利。

七、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如发生以下行为,甲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 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 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八、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金时,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如乙方决定转让或处置财产,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转让处置财产所得款项作为反担保财产。

十、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的电话、住址如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未履行本条上述各项约定,视为乙方反担保能力出现异常,甲方有权向融资银行提请解

十三、当借款人融资债务到期(含融资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既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也可以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将追偿债权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之商业秘密或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置所持有的乙方之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二、甲方在了解乙方财产的详细情况时,不得干涉和限制乙方的私人生活和正常的消费活动。

第八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延及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

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五、自甲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且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得以实现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本合同担保责任解除是指以下情形:

(一)融资债务到期前,借款人自行(或乙方或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代借款人)及时足额向融资银行清偿了全部融资本息和其他费用,且甲方未向融资银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融资债务到期,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借款人自行足额向甲方清偿了全部代偿本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三)融资债务到期,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乙方或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代借款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向甲方支付了全部代偿本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担保金额2%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融资银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融资债务的偿还义务。

(一)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约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反担保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或其他反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四)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对其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大额款项收支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导致甲方无法判断乙方履约能力的;

二、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一)借款人未如约及时足额履行融资债务偿还义务,甲方向融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乙方拒绝履行反担保责任。 背信行为进行公告与披露,公告费由乙方承担。

六、上述违约责任乙方或借款人互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可向乙方或借款人中的任一方主张权利。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业术语含义,对本合同约定已无任何疑义、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三:反担保合同范本

反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 反保字第 号

担 保 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规定,在乙方向××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___万元。

二、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 年。

三、 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时效 年,期满可以续签。同时,机器设备应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方壹份,抄送贷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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