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证: 住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
2、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证: 住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
3、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证: 住所: 邮政编码: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传真: 电话:
根据 (下称债务人)和乙方签订的
《 委托合同》(合同号:和(下称债权人)与乙方签订的 号《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乙方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
/一般责任)保证担保。为了保障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向乙方提供最高
额反担保抵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反担保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反担保抵押。
二、反担保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反
担保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反担保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 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为此由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担保抵押财产上因附合、
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权利的抵押反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 如果反担保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权利实现,甲
方应该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最高反担保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代偿的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等)、乙方实现追偿权与反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反担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
三、主合同项下的代偿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
即使超出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的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限与乙方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相同。。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反担保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反担保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债权人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担保期限或增加担保债务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反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反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者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乙方代偿后的追偿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消、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五条反担保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反担保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反担保抵押财产,维持反担保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反担保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反担保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反担保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反担保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反担保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反担保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反担保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反担保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反担保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反担保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反担保抵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更改。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消、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反担保的追偿权未全部实现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反担保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将反担保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反担保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反担保抵押财产,以恢复反担保抵押财产价值;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对甲方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至(三)项约定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反担保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回收,或者反担保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臵、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臵,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反担保财产。
二、反担保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权利的反担保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三)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反担保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反担保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反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反担保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反担保抵押财产实现乙方权利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反担保抵押财产实现乙方权利的依据,届时反担保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反担保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反担保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反担保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反担保抵押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追偿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篇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抵押权人(全称):
抵 押 人(全称):
(1)
(2)(3)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进口押汇 □ 银行保函
□ 商业汇票承兑□ 出口押汇 □ 账户透支
□ 其他业务: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4.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篇三: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武汉华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权人:武汉华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叶正明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14层2室
抵 押 人(债务人):武汉绿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金晓霏
地 址:
基于甲方拟为乙方在一定期间内的借款签订一系列《担保合同》,为乙方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给甲方做最高额反担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甲方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享有的对于债务人的融资债权,融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
本合同所称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如无特别说明,则已包含“反担保”。
第二条 担保期间与额度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为甲方自 2014 年 9 月16日至2015年 9月 15日期间内与乙方形成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为债权余额,已还部分不计)。
债务人根据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可在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上述融
资额度。具体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从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特别约定:只要在本条约定的期间内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融资业务合同,乙方就自动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在最高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无须逐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即无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的债务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将无条件履行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即使债务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就所有担保物或任一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具体抵押明细详见抵押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为(人民币大写)叁百 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净值为准;
3、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继续清偿。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偿金、利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等。
第六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使用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的出租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七条 抵押权及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等。
本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等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无论前述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据本合同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发生任何改变。
第八条 抵押担保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无损,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抵押担保物的征用
因国家建设或者商业开发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土地时,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双方可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解除原抵押关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债务又不能提前清偿的,在土地被占用时,乙方若获得土地补偿,维持原有的抵押关系,双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乙方若获得货币补偿应将补偿款提存至甲方;若获得其他物质或权利补偿,应将补偿物抵押或质押在甲方。
第十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划拨时,乙方应按国家土地出让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提存在甲方;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租赁时,乙方应将土地租赁期内所有租金缴纳完毕并同意按甲方按租金价值办理等值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无证的租赁土地,乙方应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合法使用的文件,将全部租金缴纳完毕后,在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公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抵押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抵押关系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权宣布的主合同提前到期及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2、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2)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2、甲方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继续追偿;在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4、在债务人到期还清贷款,解除甲方担保责任后,甲方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
5、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甲方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保证甲方免受侵害。
7、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抵押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到期而未能清偿或甲方发生代偿之日起七日内,应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逾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直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乙方资产,以实现本合同书项下全部债权。
乙方逾期未履行上述担保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所担保的债务总额按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追究违约金,直至乙方对所有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即按债务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双方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住所或通讯方式发送,并在下列日期内视为送达:
1、信函方式,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发函后五个工作日;
2、传真方式,以传真电话发生之日;
3、专人送达,以对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效力相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方可就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按下列任意一条执行也可以一并执行:
(1)甲方可以不经过诉讼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协商作价 壹佰 万元交由法院执行,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转让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2)交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甲方代偿款、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等费用,不足部分另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连同乙方抵押物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交给甲方。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