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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权有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6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来源:大律师网

:银森轮船有限公司。居处: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世界大厦六楼。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居处:厦门市中山路2号。993年12月11日,银森轮船有限公司(下称银森公司)与厦门生利经贸开展公司(下称生利公司)签定了一份《航次租船运送合约》(下称《合约》)。《合约》约好:由银森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批货品(毛石),从福建福鼎沙埕港至阿联酋的迪拜港。《合约》的“运费”条款规则: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悉数运费的银行保函。《合约》的“争议处理”条款约好:在合同实行发作的争议,应本着对等友爱的精力,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爱协商处理,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同日,银森公司和生利公司又签定了一份《运费付出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好:本运费承当,/保函受香港法令,对在此项下致使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993年12月15日,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分行)向银森公司出具了《对于运费付出之》(下称《担保书》),对《协议》和《合约》中生利公司所承当的付出运费责任供给。此后,因为运费疑问发生胶葛,银森公司向生利公司追索运费未果,遂以担保人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厦门分行按《担保书》的规则,承当担保人的,偿付运费。 「」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厦门分行在答辩时期内提出,以为:其是依据原告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协议》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的,《协议》清晰约好本运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此项下致使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统辖权。因而,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统辖权的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厦门海事法院经检查以为:银森公司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合约》和该航次的《协议》中均说到有担保事项。厦门分行依据上述《合约》与《协议》向银森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协议》约好担保事宜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但《合约》却约好争议要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裁决,且又未清晰。《合约》与《协议》是彼此联络的两份契约,《协议》是《合约》的弥补,两份契约中别离约好了裁决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方法,已致使其约好无效。因而,原告向本院申述,本案被告在厦门,本院有权统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之规则,于1994年11月10日裁决: 驳回被告的统辖权贰言。 厦门分行不服此裁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合约》约好,合同实行时期发作争议,……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裁决。《协议》约好担保依香港法令,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这两种挑选均扫除了厦门法院和我国法令的统辖权。当事人就担保疑问格外约好其“争议处理”方法是合理合法的,应受法令保护。因而,运费担保胶葛应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本案《合约》与《协议》是二份相对独立的协议。《协议》对运费疑问作了更清晰、详细的约好,且两边一致同意挑选有别于《合约》的争议统辖和法令适用,应予准许。原审法院扫除《协议》的约好统辖,并以《合约》约好的裁决条款不清晰为理由,行使统辖权的作法欠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则,于1994年12月27日裁决: 一、吊销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裁决; 二、本案依当事人签定的《协议》的约好统辖。 「剖析」 本案一、法院在现实和依据完全相同的状况下,作出了二种天壤之别的裁判。其争议的首要焦点在:(1)主合同《合约》订有“争议处理”条款,是不是答应从合同《协议》另行约好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条款;(2)(《担保书》)与《合约》和《协议》的彼此联系,及怎么断定其统辖权。 (1)《合约》与《协议》既有联络又相对独立,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联系,这么的合同,在平时日子中并不罕见。通常状况下,主合同和从合同对“争议处理”条款不含有不一样的约好。但本案却在主、从合同中约好了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方法,对该不一样约好是不是能确定无效,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从目前状况看,我国还没有对这种不一样约好的做法有禁止性的法令标准。从司法实习看,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真实的,又不违背和我国法令的规则,当事人对

主、从合同的 “争议处理”方法做不一样的挑选,应予答应。一审法院依据二份协议约好的“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而承认该约好无效,缺乏依据。 (2)一审先以《合约》和《协议》均说到有担保疑问,此后以《合约》与《协议》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承认该约好无效;再以被告所在地在厦门,裁决该院有统辖权。咱们以为,应当从剖析本案担保合同与《合约》和《协议》二份合同的彼此联系下手,来确定本案的统辖权。 首要,《合约》在“运费”条款中说到运费付出应当由银行出具保函,但并没有规则保函发生争议应受该《合约》“争议处理”条款的束缚。因而,主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在从合同规则了不一样于主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状况下,对从合同所发生的担保联系不具有束缚力。 其次,《协议》清晰规则:本运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在此项下致使的任何胶葛,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统辖权。这种约好,作为担保人的厦门分行没有表明贰言,而在《担保书》中清晰表明承认并供给担保,说明其认可了担保合同胶葛承受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规则。已然法令规则合同当事人有权挑选处理其争议的统辖准则,在处理时就应当依法尊敬当事人的挑选。 再次,本案审理的是担保合同胶葛,担保合同与租船合同和运费合同是不一样的法令联系。本案统辖权的承认是以担保合同为根底,不是以租船合同或运费合同为根底。但因为担保合同认可并承受了运费合同规则的法令适用和争议统辖条款,因而,本案二审法院以运费合同的规则承认由香港法院统辖,是正确的。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管辖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2014-11-01 法官之家

来源:儒者如墨

整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合同履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如何去处理该类问题。

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

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权有效)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6)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七、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

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

八、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公司与九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公司诉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导读说明:华星公司和九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九、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8)民申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

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法院认为,但经本院审阅一审卷宗,申请再审人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公司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地。据原审认定的创思公司项目参与人赖志文给智扬公司董事长郭益群出具的感谢信中关于智扬公司在开封市接待创思公司高层,以及协助创思公司竞投开封项目等内容,开封市作为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本案一审法院系起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申请再审人关于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华锦化工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债务人沈阳公用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后,将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北大青鸟公司、开发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并案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四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起诉”的规定,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中两个被告即沈阳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上诉人北大青鸟公司以其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25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

[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篇三:管辖规则大全及案例分析

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大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

因网络购物与卖家发生纠纷诉讼,是否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呢?

诉讼的前提是管辖问题,管辖对诉讼权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直接影响诉讼成本。如被告在北京,那么你从安徽到北京参加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管辖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比如地方保护,人情因素等。因此管辖之争可谓是诉讼第一步,是常用诉讼策略。

实践中,由于不同情况的出现导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能穷尽规定管辖问题,本文就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些合同管辖问题进行解析(仅针对合同纠纷)。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及卖家发生纠纷,可以由购物者即原告住所法院管辖。

案例:王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手表,通过邮寄到其住所。后发现该手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先是与商家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遂起诉天猫商城和卖家要求赔偿。王某住所地在安徽,而淘宝商家远在北京,阿里巴巴注册地在杭州,无论是去北京还是杭州,王某的诉讼成本都会提高,那么可否由王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的内容将合同履行地分为两种情形,即一种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的情形,这是针对作品、录音录像、表演等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一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方式交付的有形商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

本案中,交易方式是“邮寄“,因此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

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淘宝会员的时候,往往需要同意其“注册协议“,在注册协议文件中的《淘宝服服务协议》最后一条系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该条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是约定管辖,那么该条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呢?

首先:该《淘宝服服务协议》是何性质?

该《淘宝服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其性质是格式条款。

其次:法律对格式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淘宝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条款?

笔者特意注册了一下淘宝会员,发现淘宝平台提供的“同意并注册”的选项里并没有涉及到管辖的提醒,而是在内容里的一条《淘宝服服务协议》链接里,用户需打开该链接并仔细阅读方可看到有关管辖的条款,而且该《淘宝服服务协议》内容非常繁多,协议管辖的约定夹杂在大量繁索的信息中。

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非常明显的方式使使消费者能够能够显而易见的看见该条款。而淘宝平台并未达到这个提示标准。

综上,可以认定淘宝平台的该管辖协议无效。收货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天猫协议管辖权纠纷案】

二、保险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系从属的关系,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主合同中约定由某法院管辖,而担保合同中却约定由另一其他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仲裁,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那么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哪一个为准,颇具争议。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由法院管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主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而担保合同却约定仲裁或者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约定诉讼的情形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同案件结果也不同,理论界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因仲裁条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愿性,故仲裁条款仅能及于合同本身,而不能及于其他合同,即使该两个合同为主从合同的关系。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时,担保合同并不当然适用仲裁方式,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同样的,当担保合

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时,主合同也并不当然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3、担保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解决的方式,而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主合同中的有关仲裁条款“,则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该约定显然是有效的,可以适用仲裁方式。但如果担保合同中仅是概括的约定:”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没有提及仲裁等字眼,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此也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如果一方当事对该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善意、合理的提醒,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对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明知的,则可以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如果只是概括性的约定,而没有提醒或对方当事人不知,则不可以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四、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受让方是否必须接受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在债权转让中,通常原债权文书中会载明争议解决的条款,在债权受让人接受该债权让与后,发生纠纷的是否必须接受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呢?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一个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分析,区分诉讼与仲裁两种情形。

1、当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系诉讼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当原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案例: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

五、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管辖?

笔者认为仍要注意仲裁管辖较强的独立性与自愿性,主从合同的仲裁条款尚不能互及,那么相互独立的合同的仲裁条款更不能互及,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虽然这些合同之间有关联,但毕竟系相互独立的。

公报案例【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

六、补充协议的签订地与原合同约定管辖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地改变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管辖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法院起诉”、“各自住所地法院”的约定应当有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应当视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