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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2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征求意见第一稿)

合同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 月 日在银川市金凤区签订:

【1】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2】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鉴于:

【a】出借人(质权人)与借款人 于

2013年月日签署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b】出质人现享有 等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且出质人

同意以该等动产进行质押为借款人 履行主合同项下

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出借人)同意并接受质押担保。

【c】有鉴于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特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合同。

为此,各方一致同意并见证如下:

特别提示:出质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认真仔细研读本合同全部条

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向质权人或其工作

人员进行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出质人业已充分

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1.当事人及标的

1.1 质权人(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1.2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1.3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1.4 质物(质押物):指出质人合法享有所有权且用于质押担保

的动产,具体而言指本合同附件 ,即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全部动产。

2.质押动产、孳息及质押担保范围

2.1 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所在地:

_________。具体详见质押物清单(附件)中所列明的全部财产。

2.2 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元,实际质押担保额为

_________元。

2.3 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

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4 本合同项下质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出质人,但,出

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另,质物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和保管的费用。

2.5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借款本金及

利息、质物的保管费、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出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资产转让过户费、运输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花费在内的全部费

2.6 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

毕止。

2.7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

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2.8 质物的移交:

2.8.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将于 年 月 日在质权人所

在地或双方同意的其它地点进行移交。交割的内容

以本合同第2.1约定和《质押物清单》列明的财产

为准。

2.8.2 质物进行移交时,双方应当共同签署书面的《质押

物移交清单》。该《质押物移交清单》中应明:质物

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品牌、成色以及质物

现状情况等基本信息。

2.8.3 出质人移交质物时,应当将质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保修证明、进口检验检

疫证明、原产地证明及质物附属配套的从属物等一

并移交质权人,否则,质权人有权接受移交,并要

求出质人更换质物。

3.质押物权属

3.1 出质人郑重承诺: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合法且完整的所有权,

质物权属清晰明确,且质物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留置、抵销权或其它第三者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优先权、质押性质的转让、所有权留置或以任何原因作出或引起的、与前述性质相同的任何其它质押、抵押权益安排或合同

3.2 除质权人明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外,倘若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

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3 倘若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和出质人均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经质权人书面催告,且经出质人声明同意质物所有权转移的,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从物和孳息的所有权为质权人所有。

4.保险

4.1 出质人须在本合同生效前___日内,到质权人指定的保险公

司并按质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质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出质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出质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4.2 出质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质

篇二: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标准)

抵押反担保合同(动产-双方)

合同编号KR反担保[2010]:第 号

合同签定地:合同签定日期:二○○九年月 日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XX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邮编:

抵 押 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抵押权人与

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定的KR委担[2007]第 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支

行 万元(大写)人民币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合

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 的 机器设备等动产(以下称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为了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担保抵押权实现无障

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XX担保有限公司

2、乙方(抵押人):

3、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北京 内的 机器设备等动产

4、贷款行:指 银行

5、主合同:指借款人与 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6、委托保证合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KR委担[2007]第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特别是抵押权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动产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以动产抵押的形式将本合同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北京 动产。

2、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甲方的要求相匹配;抵押物的发票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目前净值万元,抵押率%,但是,前述关于抵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交由甲方占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需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 乙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总额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

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XX担保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借款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

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贷款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

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借款人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已经证明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

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KR委担[2007]字第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5天内,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6、甲方请求借款人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人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人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

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应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

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价值总额5%的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篇三: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质权人(甲方):住所: 出质人(乙 方):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三: 借款人(丙方): 住 所: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编号 《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及其财产权利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乙方以其有处分权的下列第 项财产及财产权力质押给甲方:

机器设备

机动车辆

其他财产

质押反担保的财产详见第十八条质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打“√”的为选定项)。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质押反担保范围为: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因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二、丙若方未履行《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均有权立即将乙方所提供质物折价低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直接清偿丙方所欠贷款人债务。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期间

质押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合同的有效性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

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反担保质押期间,第三人对质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质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三、质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质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

五、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六、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他董事会或相应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乙方不得以此

为由对抗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

七、乙方的确认,甲方、丙方、贷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任保证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八、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保险

一、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物保险。如已办理质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质押反担保期间(首期保险期限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2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原限制性规定。

二、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反担保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四、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五、反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持押,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条 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质押反担保事宜。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 兑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三、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的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向甲方提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减少,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欠款。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直接就赔偿金受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