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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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无期限规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6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函的有效期问题

保函的有效期问题

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10:32

多数保函都会含有有效期条款。有效期条款的明确对保函各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对开证行而言,意味着在有效期内,它承担了一项或然责任(contingent liability),为此,它必须存有资金以应付这一责任的到来;对受益人来说,意味着在有效期内,他能够享受保函带给他的利益;对申请人而言,意味着在此期间,他将面临财务上的风险,他必须向银行支付开具保函的手续费,而且在此期间,他的信贷债权、担保物权或其他

担保合同有无期限规定

财产都将成为偿还银行付款的担保。

保函有效期条款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基本方法中的一种来规定保函的到期日,这已经得到了URDG(国际商会的)第22条的明确认同:

第一,最常见的方法是规定一个日历日期(a calendar date)。这对各方当事人而言,都是清楚确定的。到期日应该与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约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间相适应,或者与投标承诺有效期间加上几个月的额外时间相适应,这一额外时间通常在3-12个月不等,主要取决于基础交易关系的性质。保函有时规定它在“开出某个月后生效。”这种做法与规定一个日历日期相比缺乏确定性,将会在开始和终止的准确日期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保函到期日也可根据某一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联的事件来明确。例如,投标保函可以规定其到期日为受益人授权签订最后合同文本时起加上一段具体的时间;维修保函可以规定其以期日为维修合同的有效期加上一段具体的时间;主合同为长期租赁关系时,保函的到期日也经常与主合同相联系。由于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固定的日历日期,这种方法容易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就基础交易以及保函是否终止效力的问题上引发不同的争议。解决这些困难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决定保函到期日的事件转变成单据因素(a documentary event)。例如,履约保函可以规定“保函在受益人已暂时接受主合同的履行被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后停止生效(It ceases to be in force one month after completion as evidenced by the beneficiary’s provisional acceptance)。”或者规定“保函在主

合同的履行完毕由某个独立的检验机构出具书面声明得以证明后一个月到期,如检验机构出具的表明设备的供货与安装与主合同一致的声明。”由于银行可能不知道这种单据的提交,所以建议在保函或主债务人提交的反担保保函中规定,只有当有关的单据提交给银行的情况下,决定保函到期日事件条款对银行才能生效。通常情况下是由主债务人向银行提交这种单据。

第三,将前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能够弥补前两种方法所具有的缺陷。如履约保函可以规定“保函在主合同被证明已履行完毕后某个月到期,但最迟不能迟于某一具体的日历日期。在这两个日期中,以先到的日期作为保函的到期日。”

在实践中,多数保函会明确规定,基于保函规定的付款请求必须在保函到期日或得在此日期之前提出,如果在保函到期日届满后,根据保函提出的付款请求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这样的条款试图使独立保函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关系相区别,因为在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关系中,只要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在主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虽然在保证合同到期日届满以后,但是在主合同的有效期之内提出付款请求仍然应该是有效的。

保函条款通常会明确地规定,付款请求必须在保函到期日届满之日或之前“为我方(指银行)所收到(received by us)”。“为我方所收到”这一措辞,避免了究竟是以付款请求发出的日期,还是以收到付款请求的日期作为衡量付款请求是否在保函到期日提出的标准的争论,因为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作出的回答是不相同的,有的国家采用发信主义,有的国家采用到达主义。

有些保函明确使用或者至少提到两个日期即保函到期日和提出付款请求的最后日期。这种情况在希腊、印度尼西亚以及孟加拉等国银行开出的保函中经常出现。这通常是受当地传统的从属保证法的影响所致,不过,不管如何,我们应当认定后一个日期即提出付款请求的最后日期才是有效的保函到期日。

如果有关保函有效期的条款规定,付款请求只有当提交了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

之后才具有可支付性,这样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背离了独立保证的基本原则的。因此为了不违背独立保证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时保函条款会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某一时间内提出主债务人违约的通知,或者必须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程序之后,才能向银行提出其最终的付款请求。这种规定的好处是银行和保函申请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知道他们是否必须要考虑一项将来可能的付款请求,而且,受益人基于保函的权利也不会因诉讼程序的提起而遭受损害。

关于保函的生效日期,若没有相反规定,保函于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在还款保函、履约保函以及付款保函的情形下,这意味着虽然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主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但受益人可以在保函签发之后立即提出付款请求。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保函通常规定“保函从XX日起生效”,或者规定“在X日之前不得根据该保函提出付款请求”。除了履约保函,在签发维修保函或留臵金保函时,为了避免他们同时失效,在保函后面加入保函生效日条款是很有必要的。如在维修保函中可以规定,该维修保函在履约保函失效时生效。

应该指出的是实践中未规定保函有效期的情形仍然存在。一般而言,未规定有效期限的保函通常被作为无期限的保函对待,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规定保函有效期却是常见的做法:第一,那种以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作为银行付款的保函,通常在签发时不会提及保函的有效期。这种保函通常规定付款请求必须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如在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6个月内提出,但付款必须在提交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后才能支付。这样,付款就有可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的支付,这样做对银行和保函申请人的好处是,如果受益人在规定的日期到期之前没有提出付款请求的话,就可免除银行和申请人的责任。第二,以税务机关和财政补贴的政府机关为受益人的付款保函以及担保银行为其客户的持续授信能够得到归还的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付款保函,通常都是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保函。在后一种情况下,保函中均会用条款规定,允许开证行撤销该保函,只须发生撤销通知,并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即可撤销。假如主债务人不能重新提供新的担保,假如主债务人不能重新提供新的担保,债权人/受益人就可以不再继续提供原先已答应的授信额度。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在见索即付保函中现在很少有无期限的保函,特别是私人机构作为保函当事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不过,这种无期限的保函一度曾经很流行。只是由于受益人通过提出“付款或延期”要求或者通过约定延期条款的规定,就足以保护其保函项的利益,才使得无期限的见索即付保函逐渐在实践中消失了。

通常而言,无论是保函申请人,还是开证行都强烈反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保函,特别在见索即付保函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而言,他面临受益人付款要求的持续风险,可能还有更糟糕的是受益人为了迫使申请人接受其他甚至与主合同履行无关条件,会以提出付款请求相威胁。以前一直存在,现在仍然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就是这种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保函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不像受益人可以提出“付款或延期”的要求的情形,也不像保涵规定了延期条款的情形,这种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保函无法促使受益人通过提出付款请求而使他的地位得以确定。他能够不顾开证行和申请人的要求而提出付款请求。这种持续的不确定性解释了银行为什么不愿意在此种情形下为申请人提供信贷便利,也不愿意在法律地位上从属于申请人的原因。

以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虽然无论在西欧,还是其他地区如巴林、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都有存在,但是以西欧的政府机构为受益人未规定有效期的保函比以其他地区政府机构为受益人未规定有效期的保函所产生的问题要少一些,这可以从“延期或付款”要求的实际做法、这种保函常常包含有延期条款的事实以及在有些国家有效期不具有效力的事实得到证明。原因主要是上述地区的政府机构通常只接受当地银行开出的保函,其他国家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函,这种保函在形式上就只能是间接保函,由于原保证保函未规定有效期,因此反保证保函通常规定,直到原保函清偿之前或归还反保证书之前,反保函一直有效。

篇二:2013年民间个人借款协议(有担保人版本)

借 款 协 议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 %,且协议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 划款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甲方在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银行卡号为: __ 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每月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结息日为每月 日,如结息日为周末,应在周五12:00时以前还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如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个月按30天换算),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如有复利,依据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月利率按月结算。

三、还本

借款期限届满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归还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

第七条、借款担保

一、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二、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评估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及乙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的,丙方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丙方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三)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七、丙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乙方、丙方的监督和检查。

三、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通讯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向乙方出具借据。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执行。

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贷款。

四、乙方认为贷款有风险时或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进行监督。

二、按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向乙方方履行义务。

三、在甲方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字证明。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违约,逾期部分按照协议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甲方同意,利息按协议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甲方不同意,则本协议继续履行。但第九条第四款的情形发生时,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一、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二、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三、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四、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协议双方共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主体内容全部为打印件,涂改无效。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经丙方签字证明的借据,与主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三:借款及担保合同(房产抵押,有期限,双方)

借款及担保合同

出借人: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限为,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支付方式为月付。

第二条 乙方对上述借款自愿提供以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

产权证号:

第三条 乙方保证对用于担保的上述房产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保证该房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租用、托管、查封、诉讼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及乙方均完全同意将该房产用于乙方本次向甲方借款

的抵押担保,且愿意将该房产产生的全部收益用于偿还乙方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与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任。

如乙方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甲方同意延期的,上述担保在延期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四条 担保范围

上述担保房产的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担保权利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权属证书交付给甲方,并无条件协助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向甲方及时足额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若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每日应按未还本息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如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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