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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设安全装置致人重伤案法律文书怎么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3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模拟法庭实验报告

法学专业实验报告

一、课程信息:

课程名称:

开设学期:

中国司法制度与实务 第六学期 课程编码 周/学时 100213022 4 性质: 实验 完成时间: 2014年5月

二、学生及指导教师信息: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实验小组 班 级: 学号: 指导教师职称:

同组学生:

个人在组中作用:

三、实验项目:模拟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四、实验目的、内容与要求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的关键步骤。实验目的: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具体案件的模拟审理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巩固所学的程序法知识,深入理解并能准确把握具体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国家司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如何得以保障。从而切实起到帮助学生灵活运用知识、强化职业能力的作用,为造就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应用性人才奠定一定的基础。

实验内容:帮助学生确定模拟审理的典型案例材料;为学生提供可资参考的真实案件证据事实、法律文书等资料并指导学生进行审理前证据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帮助学生确定模拟审理中具体角色的分配;辅导学生进行审理步骤的演练;指导学生布置模拟法庭,为学生准备服装,正式进行模拟审理活动。

通过实验,要求学生充分掌握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审查案件事实、甄别证据、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具体步骤、方法;感受审判人员、国家公诉

人、被告人、辩护人、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主体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体验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意义;实践法庭辩论的基本内容和技巧;树立维护法律尊严的信心和决心。

五、实验环节

1、学生复习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法定审判原则及审判程序的基本内容;

2、教师帮助选定模拟案例、确定模拟角色、组织学生看卷宗材料、指导制作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文书;

3、正式模拟之前进行预演,从中找到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正;

4、学生进行讨论总结,完成实验报告。

六、模拟庭审案例简介:2014年3月15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王月驾驶蒙A62928红色宝马530沿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附近时撞上一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司机张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月下车查看,发现出租车司机张吉身受重伤后连忙请求在场围观人员不要报警,后见围观人员报警后便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

七、实验感悟:(要求字数不少于1500字;字号小四宋体,行间距1.5倍) 今天我们在模拟法庭模拟刑事案件名模王月交通肇事案,我在这个事件中是第二组,负责收集关于陪审员应该做的材料。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以陪审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的。

案件的案情很简单,被告人名模王月醉酒驾驶红色宝马车在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到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附近时装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司机张吉当场死亡。但是,王月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救治,而是选择了弃车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并请求周围围观的群众不要报警。庭审开始后,公诉人就此案件宣读了公诉书,辩护人宣读了答辩书,经过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都令我们像置身于真正的法庭庭审现场一样,法庭辩论针尖麦芒,令我们感觉到十分的震撼。辩论的焦点围绕着: 王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证人举证证明王月确实交通肇事逃逸,其他证据证明出租车司机张吉系当场死亡,与王月逃逸无关。证据来源合法,证人口供互相印证。控辩双方对各组证据均无异议,最后法庭决定采信

各项证据。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月的行为构成犯罪,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因弃车逃逸,加重处罚。法院对控方指控王月交通肇事逃逸予以采纳,辩方认为弃车逃逸不属于逃逸行为不予采纳,辩方证明王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庭损失,法庭予以采纳,并且出租车司机张吉确实系当场死亡,法庭采纳。

最后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立即执行。刑期从判决之日计算。 模拟审判结束后,结合老师解答我们的提问和点评,我也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我们应思考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对定罪方面的建议是否妥当。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等都是至关重要,我们不应单单参考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还应综合分析案件,得出自己的独立见解。

二、学会对证据整理排序,令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同时,让证人发挥其重要作用。对证据进行整理排序,使证据证明相对应的问题。这一组证据是证明定罪方面的问题,哪一组证据是证明量刑方面的问题,这可使我们的举证逻辑清楚,条理清晰。

三、模拟审判各参与人员牢记庭审程序和灵活处理庭审出现的问题。这次和上次的庭审中,审判长都没有让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虽说熟能生巧,但也要在牢记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孰能生巧。如果出现人被告人、证人等翻供的,审判长应提醒他们作不实供述和伪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合议庭根据他们的表达考虑需不需要重写一份判决书。

虽这次的模拟审判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但我们从中也得到了很大的收获。同时,身为陪审员组的我也深刻的认识到法律公正的重要性,公正的审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就是要在司法公正中着重体现。如果我们将来走上了司法的道路,也要为司法的公正奋斗终生,至死不渝。

篇二: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

审判长欧阳嘉莹

审判员 李慧萍 龚丽霞

书记员 纪晓丽

法警 杨柏生

被害人 梁晓彬

公诉人 黎萍芳

被告 张家铭 谢洁明

辩护人 张蕾

证人 廖玉群

纪晓丽: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纪晓丽:(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欧阳嘉莹:(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家铭的基本情况?

张家铭:我叫张家铭,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家铭: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

谢洁明:我叫谢洁明,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谢洁明: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阳嘉莹、李慧萍 、龚丽霞 组成,由 欧阳嘉莹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纪晓丽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黎萍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出庭为被告人张家铭辩护,第二被告人谢洁明自行辩护。

欧阳嘉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家铭:不申请回避。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谢洁明: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欧阳嘉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黎萍芳:(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张家铭,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张家铭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张家铭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张(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模拟法庭设安全装置致人重伤案法律文书怎么写)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梁晓彬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廖玉群、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铭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洁明在被被害人梁晓彬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谢洁明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黎萍芳

欧阳嘉莹: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谢洁明退庭候审。

(谢洁明退出后)被告人张家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家铭: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梁晓彬是否认识?

张家铭:不认识。

黎萍芳: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张家铭: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黎萍芳: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家铭: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谢洁明,叫他陪我一起去。

黎萍芳:你继续讲下去?

张家铭:我和谢洁明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梁晓彬,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黎萍芳:当时谢洁明在干什么?

张家铭: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梁晓彬拦住了。

黎萍芳:梁晓彬有没有打谢洁明?

张家铭:梁晓彬拦住谢洁明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黎萍芳:那梁晓彬是怎么被谢洁明刺伤的?

张家铭: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梁晓彬已经倒在地上了,谢洁明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梁晓彬,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黎萍芳:接着讲。

张家铭:我听到梁晓彬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梁晓彬报仇。

黎萍芳: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张家铭:朝天。

黎萍芳: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家铭: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黎萍芳: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张家铭: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黎萍芳: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张家铭: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家铭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家铭进行发问?

张蕾:有的。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家铭:没有。

张蕾: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家铭: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张蕾: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家铭: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知道谢洁明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家铭:不知道。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退庭,带被告人谢洁明到庭。

(谢洁明到庭后) 被告人谢洁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谢洁明: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谢洁明: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梁晓彬?

谢洁明:因为张三在打张家铭,我想上去帮张家铭但被梁晓彬拦住,我没有梁晓彬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黎萍芳: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谢洁明:我带在身上的。

黎萍芳:你平时都带着吗?

谢洁明: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张家铭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黎萍芳:你用刀刺梁晓彬前,梁晓彬有没有动手打你?

谢洁明: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家铭。

黎萍芳:那当时张三打张家铭打得严重吗?

谢洁明:张三拍张家铭巴掌、打他胸口、张家铭没敢还手。

黎萍芳: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张家铭,张家铭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谢洁明: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黎萍芳: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谢洁明:我报的警。

黎萍芳:为什么要报警?

谢洁明:怕出大事。

黎萍芳:张家铭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谢洁明:没有。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洁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有没有什么话说?

谢洁明:我和梁晓彬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张家铭,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到庭。

(张家铭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梁晓彬上后)梁晓彬,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梁晓彬:我叫梁晓彬,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欧阳嘉莹: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梁晓彬:我与谢洁明、张家铭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欧阳嘉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梁晓彬: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欧阳嘉莹: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欧阳嘉莹: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黎萍芳:梁晓彬,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梁晓彬: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谢洁明和张家铭,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张家铭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张家铭的时候,谢洁明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谢洁明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谢洁明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家铭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张家铭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张家铭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张家铭送到医院抢救。黎萍芳:张三为什么要打张家铭你知道吗?

梁晓彬:不大清楚。

黎萍芳:那你为什么要阻拦谢洁明去帮张家铭?

梁晓彬: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黎萍芳:你有没有打谢洁明?

梁晓彬: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张蕾: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梁晓彬:看到的。

张蕾: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梁晓彬: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张家铭,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张蕾:审判长,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张家铭:没有。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谢洁明:没有。

欧阳嘉莹:请证人梁晓彬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证人廖玉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廖玉群: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篇三:模拟法庭演练指导书

《模拟法庭演练》指导书

课程名称: 模拟法庭演练(Moot Trial Exercise) 课程编号: 024112013 适用专业:法学 总学时数:2周 学 分 数:2 理论教学时数:0 实验(实践)教学时数:2周 上机时数:0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必修实践课,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设“模拟法庭”是为了体现法律专业特点,更好地把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通过开设此课,可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使其掌握实践中对案例处理的一般程序、技巧和方法,尤其是对各种类型的庭审程序有准确的把握。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的有机结合、法学思维方式和案件解析能力的培养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深远意义。

二、学生应达到的实践能力与标准

1.每位学生必须担任法庭角色,没有参加者不记成绩。 2.模拟庭审前各角色要熟悉案情,扣住要点,掌握庭审规程。

3.庭审中既要相互对抗又要注意相互配合,保证庭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道具的运用要规范,注意安全,卷宗整理及时完整并按时作出实习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参加的那个活动、担任什么角色、执行经过、个人体会等各方面。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

5.要求学生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律师实务,检察实务、法律文书等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

三、实习项目的设置

第一项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模拟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模拟第一审普通程序,使学生认识刑事普通程序的各个环节,熟悉第一审刑事普通程序的操作规程,掌握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中的控辩技巧,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法学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项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模拟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模拟第一审简易程序,使学生认识刑事简易程序的各个环节,熟悉第一审刑事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掌握新刑事诉讼对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和技巧,培养学生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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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能力和法学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项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模拟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模拟刑事第二审程序,使学生认识刑事普通程序的各个环节,熟悉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掌握二审程序控辩对抗的技巧和审理规则,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法学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提高学生法学综合素质。

第四项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模拟审判

主要任务:根据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模拟审判民事案件。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运用民事诉讼管辖、当事人、证据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深入理解并能熟练地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实践运用的能力。

第五项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模拟法庭审判

主要任务:根据民事一审简易程序进行模拟法庭。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按照第一审简易程序进行模拟审判。

第六项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模拟法庭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按照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

第七项 民事二审程序模拟法庭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按照第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

第八项 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模拟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管辖、当事人、证据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深入理解并能熟练地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实践运用的能力。

第九项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模拟法庭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按照第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

第十项 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模拟法庭审判

主要任务:通过本实验教学,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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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核学生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和水平;

(3)考核学生语言表达能力、证据运用能力,辩论技巧的掌握情况。 2.考核标准

(1)学生模拟庭审准备情况(20%)、模拟庭审中的综合表现(40%)、撰写的实习报告(40%)

(2)模拟法庭成绩按等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85-100分为优;80-84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六、主要参考书

1.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程》,高等教育出版2009年版。

3.罗文燕、刘建明:《模拟法庭原理与实践》,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申君贵:《模拟法庭教科书》,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制定:袁晓新

审定: 批准: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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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