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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李志强等与李兆彬等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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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梁商初字第469号

原告:李志强。 原告:李若伦。 委托代理人:李延光。 被告:李兆彬。 委托代理人:宋广军。 第三人:李若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李若伦与被告李兆彬、第三人李若记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李志强、李若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兆彬、第三人李若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强、李若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志强、李若伦负担。

审 判 员 韩清峰

审 判 员 陈丕卿

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群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449.shtml

篇二:李志强与深圳市卓越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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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李志强,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卓越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与南光路西北侧田厦金牛广场(田厦国际中心)A座2307。

法定代表人杨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深圳市卓越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志强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麦贤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

书记员 朱晓瑾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6153.shtml

篇三:法律文书

北京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京公刑诉字【2007】第1号 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1301248307152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雷,男,1986年1月6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2203811986010668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屯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牛许明,男,1986年12月7日生,河北省定州市人,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120716

李志强法律文书

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3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健华,男,1986年4月12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04126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队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段玉利,男,1982年4月14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041420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9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建华、段玉利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06年8月11日17时左右,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无照摆摊卖货,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执法的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扎伤,造成李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被刺伤,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负案仍为其积极提供资金及藏匿地点,帮助犯罪嫌疑人崔英杰逃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兔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雷、兔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局长 马振川(印)

北京市公安局(公章)

20007年1月1日

附:

1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兔许明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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