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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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1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

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 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 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 拟文稿的制作

2.2.1.1 眉头部分。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 用纸。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 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 名称部分。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 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署名下方为日期。书记员不署名。

2.2.2.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 数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 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 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 案号,如(2007)安民一初字第1 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 号;

3.2.3 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7 年8 月1 日、下午3 时20 分;

3.2.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个月、27 岁;

3.2.5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

3.3.3 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 “亿”为单位缩写,如50 000 可写成5 万,345 000 000 可写成34 500 万或3.45 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数为11 亿3 368 万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 321。

3.4 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 标点符号的用法

4.1 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 附则

5.1 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5.3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文书格式规范适用于一切以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顾问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协议;

(2) 法律意见书;

(3) 律师函;

(4) 律师见证书;

(5) 尽职调查报告书;

(6) 法律服务方案以及报价函;

(7) 法律论证报告;

(8) 代理词;

(9) 辩护词;

(10)所函、授权委托书等。

其中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其它书面协议、所函、授权委托书等不适用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条 标题

1、法律文书标题所用字体为黑体加黑,字号为二号,至于页面正中。

2、标题与页面顶端空两行,标题与正文抬头空两行。

第三条 正文

1、法律文书称呼必须使用尊称:单位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公司并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

2、法律文书正文所用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间距为1.5倍行距,页边距使用word文档自动生成的页边距,字符间距为标准,缩放100%。

3、正文一级标题使用汉字“一、二、三”等作数字排序,二级标题使用“(一)、

(二)、(三)”等作数字排序,有三级标题或论点的使用阿拉伯数字1、2、3等

排序,下设(1)、(2)、(3)等数字排序。不得使用英语字母或其他符号排序。

4、正文标点符号应当根据句式特点统一使用逗号、分号、冒号、句号、引号等,但原则上不得使用问号、感叹号(“顺颂商祺!”使用除外)、省略号。

5、正文称呼应当顶格,一级、二级标题必须空两格。

6、正文需要使用英文的,英文字体应当为Arial,字号同于汉字。

7、正文行文结束第二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如果署名盖章页中没有正文的,应当在该页的第一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

第四条 祝愿语

正文结束后的祝愿语应当另起一行空两格后,使用“顺颂商祺!”,但所函、授权委托书等除外。代理词和辩护词的,推荐使用“此致”。

第五条 署名

署名应当至于正文的右下方,与祝愿语所在行间隔两行以上。署名由“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构成,各占一行。年月日应当至于“律师:××”的正下方。

第六条 页眉页脚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使用页眉页脚,页眉为法律文书的名称,页脚统一使用“第 页,共 页”,至于页脚中间。

第七条 函头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事务所统一函头,函头应当位于法律文书的首页,臵于该页页眉之中。函头图示如下:

第八条 盖章及其他

法律文书盖章必须位于事务所和律师署名之上。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参照事务所具体法律文书制作指引。

篇三: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另行单独装订

二、案卷制作 法律文书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1、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 )行移字[ ]第 号”、“X公( )检字[ ]第 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10)文书中所称“年龄” 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

(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7)文书中的 “/”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具体要求

(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

(26)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以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27)传唤证(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

(28)询问笔录(式样四)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29)检查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所持的文书。检查证应当与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同时使用。

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

“被检查人确认签名”,是指被检查人签名确认该检查证已向其出示。

存根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

(30)勘验/检查笔录(式样六)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作的笔录。 “勘验地点”,是指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检查对象”要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

勘验“过程及结果”应当写明案情、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九)在公安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但不要求写明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

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32)举行听证通知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所使用的文书。该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

(33)听证笔录(式样十二)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察”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 “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违法嫌疑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3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制作式决定书和填充式决定书均可以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

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时,应当按照文书要求在正文中载明有关内容,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包括没收、收缴、追缴以及相应的发还情况;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被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的,制作式文书中应当写明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不需再另行制作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使用填充式决定书时,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追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附卷的一份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上面注明。

(35)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十四)不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

“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等栏目;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现住址”填写单位地址;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上面注明。“办案人民警察”栏由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实施当场处罚时,继续使用《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1]260号)所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并将其中的法律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式样十五)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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