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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有时间限制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6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内容:

1、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支付执行款共计115523.5元(含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X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本着诚实守信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后由于被申请人不遵守信用,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在贵院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又作出了重大的让步,双方再次达成了和解协议,令人无法预料的是被申请人再次不遵守信用,经过二次沉重打击,已完全令申请人对其完全彻底丧失了信心。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严格完全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

行(总执行款274523.5元,已部分履行159000元,尚有115523.5元)。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执行和解中的陷阱和律师攻防

执行和解中的陷阱和律师攻防

权利人通过诉讼得到了满意的胜诉判决或者牵强的结果后,待法律文书生效及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等法律文书内容履行时,新的战场形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制度叫:执行和解。这个带着尊重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善意的制度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权衡的考量进行博弈攻防,让平静的水面暗流涌动。孙潭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观点,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陷阱一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他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比如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予以变更的合意即“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的同时,法院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和解是强制执行中的软性执行方式,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缓和诉讼带来的激烈对抗情绪,也可能尽快的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换言之是使申请人权利得到尽快实现。

二、陷阱二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达成和解协议后,除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情形外,申请执行人应当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申请执行人通过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获取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所以,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执行和解后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有时间限制么)议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决定是否要在金额、履行期限上进行让步。

三、陷阱三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和解协议时,仅进行较为形式的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和解协议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性和侵权性并不一定审查出来。人民法院不直接赋予和解协议超越一般民事协议的执行效力,相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和解协议在发生争议时的受保护力度与一般民事协议相比,更为弱化。简而言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弱于未经过法院司法确权或者法院司法程序确定的民事协议,和解协议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所以,申请执行人基于在和解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或者赔偿条款的算盘容易落空。

四、陷阱四

被执行人未诚信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时,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请注意,这里执行的还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风险,以抉择是否进行让步及让步可能带来的利益。

五、律师攻防

律师由于委托人地位的不同,也会站在不同的角度来权衡委托人的利益,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律师考虑更多的在满足申请执行人不同商业目的的立场上如何让被执行人及时充分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律师考虑更多的是如何用诉讼技巧换取时间和限缩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以减小被执行人的风险甚至扩大其利益。

不论站在何种立场,在攻防上提出以下观点以供阅读本文者所需:

1、和解协议中违约金及赔偿条款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且该条款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不会成为有效的权

利,请充分认识到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背景。

2、在考量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障碍的基础上,权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建立在商业背景、条件上的目的,律师要提供富有实践经验的操作方案,最终由当事人作出决定,不可越俎代庖。

3、区分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中所设立的担保,执行担保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通过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换取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基于法律规定会产生执行力,执行和解中所设立的担保,其担保的是和解协议而非执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担保方式的相关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在执行和解中设立担保方式的操作方案中,为避免担保人权益受损及诉累、同时也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现行法律对执行担保的规定,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担保人是对执行依据进行担保而不仅仅是对和解协议进行担保。

六、本文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篇三:赔偿中的执行和解

赔偿中的执行和解

诉讼和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行使处分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的,执行人员应将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人民法院不再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是因受到欺诈或胁迫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废。若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

申请执行期限因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则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