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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总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规范法律文书写作的作用与意义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课的心得

摘要:通过对实用法律文书写作课的学习,我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专业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利用法律文书写作,对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实际运用和掌握,并为解决实际问题打好基础。关键词:法律文书,心得,民事诉状,意义,作用

法学的训练就在写作,一定要写,一直要写,因为写才能让你深刻。

——王泽鉴

作为一名大学生,法律写作是一项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通常来讲,法律写作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文书写作,也称为实用法律写作,为法律实务中常常会用到的写作形式,如法官要写的判决书,律师要写的代理词,检察官要写的公诉词等;另一类是非法律文书的写作,其写作目的不是为了参与某一案件的司法过程,不会在某一法律关系中起法律作用。这类非法律文书只是充当作者法律知识的载体,即法律论文。笔者在文章中将分法律文书和法律论文两部分探讨法律写作的意义。

为了学好本课程,我觉得首先要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态度,在学习过程中要刻苦钻研、踏踏实实、虚心求教、持之以恒。另外,在学习时要抓住法律文书特点、基本理论、写作要求和具体写作方法;要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要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要重在理解,能提出问题,积极思考,不要死记;要注重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实际应用以及它们的作用,不要孤立地去看待一个法律文书,应有完整的系统概念。通过习题练习可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所以应按要求完成布置的作业题。做题前,要对所学内容基本掌握;做题时,要看懂法律文书要求,注意分析,熟练应用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和写作要点。除学习规定教材外,应参阅相关的参考书,尤其是陈老师给我们指定的参考书。如果有条件,还可通过模拟法庭练习、验证和巩固所学法律文书知识,训练实际法律文书的应用,培养我们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律文书的作用有:

首先,使用民事诉状提起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行为.这种诉讼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样做具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意义。其次,合法合格的民事诉状,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据以依法解决当事人的实体问题.因此,使用民事诉状,对于当事人解决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在行使诉讼权利上具有法律实体上的和法律程序上的意义。

最后,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的重要凭据之一,也是被告应诉答辩的根据.因此,使用民事诉状,对当事的原告人来说,在用法律保护他自身民

事权益方面具有切实的意义。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官明晰案情和正确实用法律,而法律文书是阐明案情真实情况,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的重要途径。另外,法律文书直接说明了文书使用者的诉求及法律依据,代表文书使用者的意志,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虽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未规定法律关系的确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但是通过法律文书,人们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有助于分辨案件的是非曲直

法官或仲裁员在裁判案件时,一般很少会亲自去调查案件事实,而主要依赖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形成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而这些证据材料,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各类法律文书呈现出来。例如通过各类诉状类文书(如民事起诉书,公诉书,仲裁申请书等)讲明自己的请求事项,以及支持请求的理由与证据;通过各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公证书、侦查文,实用法律写作书、检察文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另外还有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文书,最典型的就是合同书、协议书等。

(三)可以用文字忠实记录各项法律活动

法律文书记录了全部诉讼、非诉讼活动的进程,是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记录。同时,法律文书还有重要的档案价值,可以为法律监督、总结经验、完善立法以及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的第一手实证资料。所以制作形式规范、内容完备、表述清楚的法律文书是公正执法的重要凭证,对司法审判、立法活动、法学研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作

法律文书写作总结

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勾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此外,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法律机关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我想,通过上述各个环节的学习,定能培养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不是仅仅照着书本上的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做练习题,而是要求使用已有的知识对新提出的要求和案例能理解和领悟,并能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更是如今所倡导的创新过程。

篇二:法律文书经典总结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七章 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

第八章 律师实务文书

第九章 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第十章 笔录

第一章绪论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s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

1、首部(1)制作机关、议程名称、编号(2)当事人等基本情况(3)案由、审理经过等

2、主体(正文)(1)案情事实(2)处理(请求)理由(3)处理(请求)意见

3、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2)交代有关事项(3)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二)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但仅仅做到材料真实还是不够的,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等于能把事实叙述清楚,所以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写清事实基本要素 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写清事实要素并非要素平均使用力理,平铺直叙、记流水账,而是应该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衡量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因果关系。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也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也就是说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地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五)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都有财物的名

称和数量问题。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法律文书对于事实的叙述,要求做到:平实有序,一目了然。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方法。便是文字平实,也并非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只要认真写清事实,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也常常是曲折多样的。 (七)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既不能用夸大和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有闻必录”,而是也要经过精心的选择。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下面谈几点具体的要求。 (一)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都应以有确凿的证据为依托。对司法机关的文书来说,无论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依法认定的事实,都应是以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 (二)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因为它是作出裁决、处理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处理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适用法律的理由自然离不开依据。但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如前上述,理由是一篇法律文书的录魂,起着统领全文的作用。在重要的法律文书如起拆状、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中,理由一般都处于中间环节的部分。前面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然后进入理由的阐述,最后是法律文书的结论,即处理决定等。

说明的表达方法主要用于说明介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某种主张、规定等。在法律文书中也经常使用。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客观说明介绍,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对现场景况的如实介绍等都属之。

法律文书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说是以记叙、议论、说明等几种表达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一种表达形式。

以说理为主的法律文书的行文章法主要有:

(一)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把握重点,明辨是非

(四)论辨说理,章法多样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它属于特定的语体,而且主要用书面语言。以下提出几点具体要求:

(一)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二)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三)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四)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五)褒贬恰当,爱憎分明

(六)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竭力避免:方言土语、流氓黑话、脏话、错别字等。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法律文书的一类。

按照现行侦查文书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立案、破案文书: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等共12种。

(二)律师介入文书:包括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共6种。

(三)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逮捕证等共21种。

(四)讯头号犯罪嫌疑人文书:包括讯问笔录等共6种。

(五)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等):包括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共36种。

(六)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七)侦查终结文书

(八)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侦查文书是整个刑事诉讼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体系,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

篇三:法律文书与写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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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摘要: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 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 人的法律规范, 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 是一种法律事实, 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 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 为正确运用、 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关键词:法律 语言表达 技巧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麦考密克也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 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 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 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 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 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 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 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 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 必须反复斟酌, 深思熟虑, 一字不苟, 精益求精, 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 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 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 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 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 像违犯和违反、 妨害和妨碍、 错误和缺点、 毁坏和损害、 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

的词 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 和“加重”。“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的法律文书 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 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 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 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 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 主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 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 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 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 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 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在叙写 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 手段、 方式、 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 同样是用持械抢劫, 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 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 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 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分 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 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 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 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 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 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 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 使其接近于确切。 当然, 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 在某些情况下, 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 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 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 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 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 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

要成份即:主 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 病。

避免出现歧义。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 能有歧义。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 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就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 己的观点。 在法律文书制作中, 如果前后都不保持一致, 自相矛盾, 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 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罪 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免笼统宽泛,含义模 糊,导致双方 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事丰”。法律语言 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 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 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嗦,不废话,使句 子简洁明快。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说过“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 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 的词语。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打架”本是动词,说“经 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 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丰富的词语,做到 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 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好效果。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 地融于法律文书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叙述林 彪、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 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 用。有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 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或缺漏必要的词 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法律语言要求的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 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 使自己的语言 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 语言风格与语体色彩密切相关, 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 的特色,不同的语体在词语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

特点。正确使用带有语体色彩的词语, 不仅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的语言气氛。 法律 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 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 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 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由于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所以制作各 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 都应当完全使用书面语言, 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 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 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 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严肃性所决定。所 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色彩相协调。特别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 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 在安排段落结构时, 一定要使结构与文书的格式要求相 适应, 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 明确法 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结 构的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 不枝不蔓, 无懈可击, 事实材料组织得周详严密、 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清楚。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 自然,完整统一。

以上五个方面,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一 份好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内容与文字俱佳。因此理解掌握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使自己 具有比较熟练的驾驭法律文书语言的能力, 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做好工作、 提高办案质量的 首要前提。

参考文献:《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宁致远;

《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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