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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

行政执法文书(十六)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

1、此文书由相对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单位、居委会等签收;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无法送达时请说明理由。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 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 3、签收后将本凭证存档。

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 ”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黄璞琳博客转载)

篇三: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

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

3、视听资料: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应当合法。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也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无效。

四、证据取得应及时、细致。由于很多事实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不清,所以证据取得的越早越能接近事实。因此在搜集证据时应尽早取得。例如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在许多案件中作用非常关键,但执法人员在证据的搜集过程中,常常忽视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和当场性,不在违法现场制作各类笔录,而错失最直观反映当事人违法状况的现场情况,不利于执法人员查清事实。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在违法现场草草的拍几张照片了事,既不当场询问违法当事人,也不现场对各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而导致证据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办案的程序和体现的实体内容都存在瑕疵。至于一些案件因年代久远,存在当事人难以确认、时间无法查清等诸多不利情况。对于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除了尽早进行外,还要做到认真仔细、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争取社区、物业、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并深入居民中,才能较好地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称受送达人)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

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量大,加之一些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送达难”,成为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实施行政管理,既必须在实体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又必须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行政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送达方式上存在问题,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执法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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