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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统一编号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8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公司文书管理制度

中敖畜牧集团

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编写单位: 人力资源部

版 本: 第 版

生效日期: 2005 年 月 日

机密等级: ■ 秘密□普通

合计页数:共 7 页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管理标准,使集团公文处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下统一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

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参照集团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件管理,是指集团和各单位与政府、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来往的文件

及企业内部间来往的各种文件:包含公文(命令、指令、决议、指示、通知、通报、

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合同 、证照、各种帐簿、图表、签呈等,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第四条 文件管理还包含全部电子文本文件及上述资料电子版本的管理。

第五条 文件按下列要点处置或办理:

(一) 凡重要事件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答复等,一律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所

有文件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与“迅速”为原则,必须明确责任。

(二) 须请示审批的事项,即使在紧急状况下已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后也必须以文

件形式记录下来。

第六条 全部文件归集团所有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七条 文件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行政办公室。 总 则 文件的处理 文件的制作 请示文件的审批 文件的送发 文件的整理与保存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行政办公室制定,解释和修改权归集团行政办公室。

第九条 本规定自集团总经理批准之日开始实行。

第二章文件的处理

第一条 公司与外部往来的文件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按下列要点处置。

(一) 署名为集团或各单位接受的文件予以启封,根据业务性质分送各有关部门处理。

(二) 指定部门或专人接受的文件不必开启,直送收信部门或收信人。

(三) 集团对外公开的办公邮箱收到相关文件时,行政办公室可直接将电子文件转发到相

关部门或各单位,亦可将打印出的文件交相关人员。

第二条 集团内部下发的各类文件由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立卷、存档并登记处理。

第三条 内部制发的文件中以集团名义撰写,需内部公布的文件由各权责部门组织拟稿、审批,

由集团行政办公室登记发文。其他内部制发的文件流转时,由权责部门拟稿、审批、登记发文,直接送收文部门登记签收。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集团领导的文件(电子版本)直接送达集团行政办公室,并自行存

档、登记。

第五条 集团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制发的文件流转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发、立卷、存档登记

处理。

第六条 对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处理:

(一) 各部门收到需参与会签的文件时,应依本部门职责及时、认真处理并签署意见;

(二) 文件处理完毕后依《收文处理单》指定的会签顺序,转送其他会签部门或领导

(三) 文件最后一个会签的部门或领导,在处理后将文件转送集团行政办公室。

第七条 节假日等规定工作时间外到达的文件,由值班人员接收后转交办公室。

第八条 文件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 普通文件。指日常工作需要,非保密类的常规文件。

(二) 保密文件。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注意涉及范围的文件。具体可分为:

1、 机密。指极为重要,不得向公司内外任何无关人员泄漏内容的文件。

2、 秘密。指次重要,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所涉及内容的文件。

3、 内部文件。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件。

第九条 普通文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 由收文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对文件进行审阅、回答以及进行必要的处理;或者

指定专人对文件进行具体处理。

(二) 如属重要事项或超越个人责权范围的事项,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汇报,按上级指示

办理。

(三) 如涉及与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联的事项,须向涉及部门、单位的统一上主管汇报或

经会签方能予以处理完毕。

第十条 保密文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 机密文件原则上必须由直接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二) 机密文件的寄发或传递,必须注明发文者姓名、收件者姓名,发文者应封缄。

(三) 到达的指名或亲启文件,原则上由所指名者开启,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

第十一条 文件的阅览原则如下。

(一) 文件前页必须附《收文处理单》,依续签阅。

(二) 需要签批的文件被签批后,签批者必须签字,并签署签批意见,确认签批结果。

(三) 签署领导签批意见后的文件原则上应直接交还行政办公室,或经签批领导确认后可

直接交还呈报部门(人)。

(四) 需传阅的文件,所有传阅部门或人员都须签字确认传阅完毕,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签字。

(五) 传阅文件可按传阅顺序直接转移或由行政办公室转移,最后一名传阅人负责将文件

交还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需各部门、单位会签的文件,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文件的起草部门或直

接上级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所有涉及部门、单位上级裁决。

第十三条 文件审批领导或传阅部门、单位应本着“高效、务实”的作风处理文件,严禁拖拉;

文件的起草部门(人)或责成行政办公室负责文件的组织会签、传阅、催办和处理。

第三章文件的制作

第一条 文件要求严格按标准化制作,力求规范、严谨,要领如下:

(一) 文件起草必须简明扼要,一事一议。语言措词准确、严谨,符合规范。

(二) 文件内容要求叙事清楚,简明扼要,应注明事项起因、原由、过程、利害,解决建

议,预期结果,费用情况等,必要时应附上相关资料或文件。

(三) 文件的格式应包括呈送部门(或领导)、抄送部门(或领导)、呈报人、呈报部门

或单位、呈报时间、文件编号、页数、文件主题、正文和附录。

(四) 文件必须注明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所属部门或单位应签名盖章。

第二条 文件的起草必须征得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且在负责人有了明确的决定之后

进行 ,文件的草案必须予以保存。

第三条 重要文件(如经济合同),应经过律师咨询或公证,在正式文件形成之前,必须掌握

准确的相关证据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文件的签名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公司内文件,一般往来文件,只需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即可;重要文件,部门

(单位)负责人签名外应加盖公章。

(二) 对外文件,如经济合同、政府许可申请书、公告等重要文件,一律署法人代表职务

与姓名并加盖印鉴。如果法人代表委托事项,可由指定责任者署名。

第五条文件的签章按下列要点进行:

(一) 对外往来文件按文件要求级别相应加盖集团或部门(单位)印鉴和签章。

(二) 集团内部公布的文件根据内容级别和权责加盖集团或部门(单位)公章。

(三) 内部往来文件可以由呈报人签字,重要文件由部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第六条 法人印章与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循法人印章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使用,集团公章由总

经理批准使用。

第四章 请示文件的审批

第一条 请示、审批是集团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涉及集团重要经营事项、超过本岗责权范

围的事项、超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或其他应请示上级的事项等都必须请示、审批,获得相关权责部门或领导的批复之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须请示审批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集团各级行政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

(二) 集团现行各种明文制度、规定的变更。

(三) 重要合同的签定、解除与变更。

(四) 诉讼行为。

(五) 与政府或各级管理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示、回执、申请等。

(六) 土地、建筑物或其他涉及集团所有权益的购买与转让。

(七) 大额馈赠、谢礼,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

(八) 分支机构的增变与升格。

篇二: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杏花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格式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加盖。

三、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各种文书编号、文号必须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稽查部门保存。

五、各监督科室使用的执法文书不得混用、改作它用、缺页、丢号,并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

六、文书作废应需所领导签字,稽查科登记、保存;文书丢失及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监处。

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1、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一户一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2、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3、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4、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

九、稽查部门对各监督科室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书写质量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

十、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印制和制作文书的;

2、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

3、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4、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

5、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填制文书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

1、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文书的;

2、滥用文书、弄虚作假制作文书的;

3、文书填制不规范的;

4、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5、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应填写执法证号未填写的;

6、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的;

7、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篇三: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

律师事务所收案归档制度

一、 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10、法律意见书、资金监管协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等必须事先经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盖章办理并存档。

11、减、缓、免交纳律师费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如实告知该案或客户的真实情况,办结后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存档。

12、本所财务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底联,以便与本所结算酬金或对帐。

13、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法律文书统一编号制度)禁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严禁律师代客户向本所现金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主任说明情况。

14、如客户需要发票才能办理付款时,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由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本所财务方可开具发票。但每月25日前必须付款,否则应将发票退回本所,如果未能退回,由承办律师由此造成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并从该律师当月酬金中扣减。

15、严禁本所行政人员违反本制度出具函件、介绍信、委托书、委托合同等办案手续。

二、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所有案件或法律事务受理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登记并编号,承办律师应及时给予配合。

2、凡是本所出具成套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记。

3、承办律师办结后应及时告知本所行政人员办理结果,以便登记备案,并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

4、本所行政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收案、收费、结案、退费等情况向本所主任汇总。

三、严格收费标准制度。

1、低于本所收费标准最低线收费即为减收费。

2、不交纳律师费即为免收费。

3、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推迟交纳费用即为缓交费。

4、承办律师不得低于本所最低标准收费,如有本条上述1、2、3项内容的特殊情况时,应报本所,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减、缓、免收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决定,更不得在此之外变相接收客户钱物或其它利益。

5、法律援助案件由本所主任指派律师办理,承办律师无故不得推辞。

四、重大、疑难、新颖案件或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

1、下列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提交本所集体讨论:

(1) 刑事案件拟做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

(2) 影响较大的案件;

(3) 无法律依据或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不全、规定本身有争议、有矛盾的;

(4) 案情明显对客户不利的;

(5) 承办律师与客户意见有重大分歧、争议的;

(6) 承办律师对案件或法律事务有不同意见且分歧较大的;

(7) 承办律师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8) 本所主任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9) 其它应当集体讨论的。

2、集体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如实汇报案情(一般不宜让客户参加),由参加讨论的律师以各种方式进行讨论,将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决定意见如实记入会议记录备案。

3、对于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事后又出现新情况足以影响办案预期目的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汇报,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再次进行集体讨论。

五、集体协作制度:

1、承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时,可把急需办理的案件或需处理的法律事务通过本所主任交由其他律师办理,但应及时将改变事由告之客户,并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联系及时办理变更函件和委托手续等事宜。接受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拖延,该律师办案酬金另行约定。

2、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时间,各律师之间可以互相协作,如到同一地点调查,到同一部门查挡、查询等。

3、对重大案件或预计办理期限较长的案件,承办律师可主动进行协作,合办案件。

4、对合办案件,如合办律师之间无特殊约定,该案的实际创收额由合办律师均等享有。

5、由本所指定律师办理或指定律师协作办理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的创收额分享和提酬比例按《聘用合同》约定或本所另行规定办理。

六、严格归档制度

1、承办律师应认真保存自己的案卷材料。

2、实行一案一卷,严禁办案无卷宗,委托书、委托合同、谈话笔录、判决书、调解书、相关证据材料等必须齐备。

3、承办律师结案后,应及时书写结案报告和回访笔录,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归档后,交本所收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4、如需借阅已归档卷宗,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交回。

七、案卷抽查评议制度:

1、定期抽查,每年春节前后,抽查承办律师的案卷,进行评议,指出优缺点,以提高办案质量。

2、不定期抽查,由本所主任进行。

八、统一格式或法律文书制度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述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再审申请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催款通知书、委托调查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均由本所统一核定格式,存电脑备用。

九、对外法律文书统一打印制度。

本所对外的一切法律文书,均应在本所打印装订整齐,无特殊情况,不得以手写的非正式方式对外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十、公章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本所规定使用公章。

2、凡是本所盖章的任何法律文件,均应留有备份存档或留有存根,承办律师应认真如实填写,并写明案号。

3、非经本所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方加盖使用本所公章。

4、本所公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本所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

十一、本制度规定由主任审批的事项,如主任不在办公室,承办律师也可采取电话、电邮、短消息、QQ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告知,但是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由合伙人另行规定。

十三、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