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写作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民初字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01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书记员 ×××
篇二:原告聚XX与被告苏XX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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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04号
原告聚XX,女,汉族,1967年04月08日出生,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公社,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XX,男,汉族,1965年06月03日出生,农民。
原告聚XX与被告苏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公社和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XX诉称,原、被告的婚生子苏XX2001年7月11日出生,原、被告分居多年,儿子已跟随原告生活多年,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儿子苏XX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就读于许昌县小召乡一中,为了读书方便,故提出儿子苏XX由原告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苏XX辩称,我不同意儿子苏XX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子苏XX2001年7月11日出生,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原告在许昌县务工期间,苏XX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就读于许昌县小召乡一中,原告在许昌县务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现已再婚,有两次小楼居住;苏XX亦明确的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协议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苏XX的日常生活由原告照顾,被告未尽到对苏XX的抚养、教育义务,原、被告的儿子苏XX亦明确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苏XX有其直接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要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婚生子苏XX由原告聚XX直接抚养,被告苏XX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916.shtml
篇三:民事裁判法律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教学重点
现行格式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6月制订(现正在修改中).
和刑事裁判文书相同,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也是事实,证据和理由这几个部分.
重点文书
一、概述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改革重点、热点、制作)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判及二审刑判的区别)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
五、民事裁定书(与民判和刑裁的区别)
六、民事调解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
二.正文:
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
2.理由;
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
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承担;
2.上诉事项;
3.署名、日期等(包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
正文
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
2.理由;
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
1.事实(含证据)
(1)诉辩事实等要点
A.原告起诉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这部分引导词为:原告诉称;
B.被告答辩意见等,这部分引导词为:被告辩称;
C.第三人有关意见,这部分引导词为:第三人述称.
(2)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等要点
A.法院认定事实;
B.法院认定证据;
C.法院认证意见.
上述三项内容可在同一段落表述,也可以分段表述,其引导词为:经审理查明,
2.理由
(1)判决的理由:主要阐明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分清诉辩双方的是非责任等;
(2)分析原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和理由;
(3)分析被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采纳的态度和理由;
(4)援引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
制作这部分内容时必须注意:
(1)明白,不致产生歧义;
(2)具体,便于执行;
(3)完整,不能遗漏.
尾部
1.诉讼费用的承担;
2.上诉事项;
3.署名、日期等
(包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4.书记员署名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基础知识
1、概念: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3.作用: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可能发生的错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构一:首部
1.标题: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种类
2.文书编号: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案件顺序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栏:
①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被上诉人栏:
①被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被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诉讼代理人栏
①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要写明律师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4、案由、案件来源及审判经过
以固定的程式化表述为:“上诉人x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的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改写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
结构二:正文
1.事实:
首先,概括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其次,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意见;
最后,写明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法律文书裁判网)理由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理由是否合理、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
(4)引用与判决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条文。
3.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的写法:
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法:
①写明撤销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②写明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写法:
①写明维持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②写明撤销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③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注意】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只是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应该直接写“变更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为??”即可。
结构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即可;(2)二审是改判的,应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成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加盖院印
6.书记员署名
7.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的戳记
民事调解书
一.概述
1、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2、以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条件?
3、制作必须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P366)。
5、可以不出具调解书的几种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二、结构要点(以一审为例)
1、首部
(1)标题;
(2)案号;
(3)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4)案由。
注意:
对于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请参看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正文
(1)事实:
第一,当事人的诉辩事实:
包括起诉事实和答辩事实等。
第二,法院查明事实。
(2)调解协议内容
这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体现“自愿”原则;
即在事实叙述完毕之后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要体现“合法”的原则;
即在协议写完之后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或“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是协议的内容.
3、尾部
(1)写明生效条件和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2) 落款等。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