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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办函是法律文书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模拟法庭指导

模拟法庭实践表

模拟法庭实习要求

1.本次实习采用班级对抗制,模拟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各班小组分别担当原告、被告和法院三种不同角色。具体划分见模拟法庭实践表。

2.本次实习要求人人参与,通过模拟法庭,充分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程序。每个小组成员要求积极配合,集群智,聚群力,努力协调完成好本组所负责角色的工作,同时协助好本班同一大组其他小组所担当角色的工作,理解并熟悉其他角色的职能。

3.本次实习具体开庭时间定在本学期第19周星期二和星期三(1月7日和8日),因而开庭前的诉讼程序,各小组协调进行,确保按时开庭。

4.本次实习效果考核会作为本门课程学习成绩的计入项,因而各小组成员请认真准备,确保程序完善,材料充足,格式正确,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老师联系。本次实习具体考核将从证据规则、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三个方面入手。具体办法见模拟法庭实习指导书。

5.本次实习结束后,各小组须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具体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双方证据、法庭笔录、法院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以及判决书等。

6.模拟实习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操作程序。

7.法律文书的签发时间应严格遵循法定期限的要求,既不能随意提前,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8.案卷应按时装订、归档,实现作业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不得逾期,影响总体实习进度。

9.各实习小组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既不能相互设置障碍,又不能就案情、实施方案事先通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10.各实习小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督促和组织好本小组的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应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11.实习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集体研究,每项处理决定都须集体论证后方可作出。

12.模拟实习的案卷、服装、道具要派专人管理,领取道具、服装、案卷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以防止造成混乱和丢失。

13.模拟实习材料应当用钢笔书写或填写,字迹要工整,格式要规范。

14.实习过程中的集体活动要按时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严格遵守学院的纪律。开庭时间一旦确定,就必须按选定的时间开庭,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处,成绩为零分。

15.整个实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各单元的实习要求和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调配和更改。

16.未列入本材料的的法律文书和不足数量的法律文书请自行制作。

模拟法庭的准备

(一)组成相应的模拟法庭所需的各个组织;

1.审判组。合议庭(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或陪审员),书记员一人。

2.原告组。原告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每名原告人准备两名律师。另设律师事务所三所(乾坤、时代、世纪),负责办理接受委托等事宜;律师即诉讼代理人也由本组成员出任。

3.被告组。被告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每名被告人准备两名律师。另设律师事务所三所(乾坤、时代、世纪),负责办理接受委托等事宜;律师即诉讼代理人也由本组成员出任。

4.其他诉讼参加人组即协助小组。根据案卷情况设证人、法定代理人、鉴定人、第三人。由本大组的模拟法庭小组组织和指挥,除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与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联系以外,其它诉讼参加人之间不得发生横向直接联系。

5.旁听组。由本班其余同学成立之。并指定一人为组长,一至二三人为重点评论员。

(二)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都要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

1.审判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和道具。

(1)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制作送达笔录。

(2)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之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3)审问提纲。分头审问的问题审判长外准备以外,合议庭成员也要按分工准备。

(4)庭审中须出示、核实的各种证据。

(5)模拟传票和通知书。

(6)开庭公告。注意不得使用我国法院建制的具体法院名称。

(7)法庭记录的文具,纸张。

2.原告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根据案卷给定内容和各种证据材料拟定起诉书;

(2)代理词;

(3)法定审理时,准备询问和询问的发言要点;

(4)对答辩的预测及答辩对策要点;

3.被告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模拟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委托书若干份;

(2)诉讼代理人代理词要点;

(3)拟在庭审中的发问要点;

(4)对原告的答辩的预测及反驳对策;

(5)对是否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的预测意见;

4.其它诉讼参与人组。其他人都必须在案卷给定的条例和内容范围内活动;熟记各自的诉讼行为和语言内容,不得超出案卷给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另增添新的事实和情节。

(三)制服。值庭司法警察之武器由班模拟法庭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配置;不得使用真实武器和戒具。国徽和法庭一位标识由领导小组准备。

第三章模拟法庭的法庭审理

第十三条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判人员,书记员,原告人,被告人和司法警察都要树立"我在办案","我在执法"的思想;工作一丝不苟。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进入各自角色,努力做到真实可信。

要严格法庭纪律。一切旁听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模拟法庭合议庭的判决不受原判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作出自己的判决。

除有法定不能当庭宣判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速,依法制作和送达判决书。

第十五条审判组和原告人、被告人之间不宜在开庭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审判组、原告组合被告组都要制作自己的案卷材料交模拟法庭实验室保存。其中开庭审判搞得好,案卷制作优秀的将成为永久性教学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章模拟法庭的总结和评估

第十七条每一个模拟法庭在全部一审程序终结以后,都要由指导教师和同学共同进行讨论,旁听学生需发表对案件审理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诉讼程序,对诉讼程序熟悉程度如何;

(二)庭审中有无遗漏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内容;

(三)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是什么?你同意哪一方观点,理由是什么;

(四)原被告双方、审判员的表现有何长处和不足,你有何收获;

(五)各项诉讼程序、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判决书的质量。

篇二: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 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5.应诉通知书回执;

6.答辩书;

7.询问笔录;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

IO.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3.开庭公告;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调解书、撤诉书;

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上诉书;

23.上级法院退卷函;

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6.执行手续材料;

27.备考表;

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

6.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卷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人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

二、律师业务案卷整理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

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或者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民事诉讼代理案卷的具体排列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283号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你分行《关于公民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请示》(武银发[2001]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若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

批办函是法律文书吗

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而不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所指的非法发放贷款。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你分行请示中所述的借贷行为人冯祖学,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以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向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放贷笔数多,贷款数额大,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

2001年4月26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