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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党内法规建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9  分类: 法学论文 手机版

篇一: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作者:谢忠平

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1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坚持正确方向、问题导向、法治思维、从严治党的方针和科学统筹的方法,坚持党章在管党治党中的统领地位,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进行突破,提高立法建制的质量以及增强党内法治制度的执行力。

[关键词]党规党法;从严治党;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10010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有力保障”的新论断,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P147),这深刻揭示了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首先,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会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保障体系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两者同属国家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统一于依法治国、依法治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实践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如果党内法规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国家法治体系的不完善。其次,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党将自己的意志和主张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后,依法治国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主张;依据在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党规党纪来管党治党,最终也表现为依法治国。如果执政党不重视自身的法规制度建设,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自身的活动超出了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做不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国家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再次,依规治党可以引领依法治国。党的性质、宗旨、使命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党的法规制度的制定情况及执行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效果、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作为领导核心,通过加强自身的法规制度建设,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则意识和法

治思维,促使他们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法守法,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就会对依法治国产生明显的带动示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途径。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是我们党一大优势、一大法宝。我们党就是依靠党规党纪保持了党的集中统一,保持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得党能够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文革”时期,党规党纪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严重的灾难。邓小平正是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实践中成功开辟了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依靠制度建设来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新路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体现了依靠制度制约和监督权力、依规管党治党的思路。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纪律就是党内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前,我们党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诸多现实挑战,尤其是党内的政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以及纪检监察工作本身等方面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发挥好、运用好依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这一政治优势和有效武器,通过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当年苏共就是没有做到依规管党治党,在所谓的公开化、民主化的口号下放松了党的纪律,不能用有效的法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手中的权力,党内产生了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特权阶层,使得党迅速蜕化变质,普通党员和社会民众都对党产生了疏离,从标榜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最终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最终失败倒台自在情理之中。这也表明,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绝对不能停留在理论阐释和政策宣传的层面,只有通过法规制度建设,采用明确的法规、健全的制度和铁的纪律,才能保证手中的权力不变质,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党内特权阶层的出现。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而构建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探索实践,尽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合理、日渐成形,但与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新要求相比,特别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比,党内法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符合、不配套等问题。从内容上看,有的陈旧过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的法规制度之间衔接不够,存在脱节分散、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有的过于空泛和抽象,在内容上偏重于说教,在外在形式上类似伦理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个别领域和环节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短期应急的多,长期管用的少;“应当”、“不准”、“禁止”、“严格遵守”等一般性规定多,而如何做到“应当”、“不准”以及“不禁止”、“不严格遵守”违规后怎么处置的规定少。从运行上看,精神懈怠带来的惰性、现实利益藩篱带来的阻力以及程序性制度的缺失,都导致了党内法规制度运行动力不足、机制不畅。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系统配套性不够,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制度就缺乏严格的公开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做配套。从执行来看,有的党内规范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与惩戒追责机制;有的惩戒力度小、违规成本低导致法规制度过宽过软;有的执行主体存在缺位、模糊或者多头执规导致最后无法执行;有的地方与部门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情况。目前党内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变通折扣、随意性

和选择性大的状况,这严重损害了党内制度的权威性。总体来说,目前党内法规制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缺位、制度碎片化、制度休眠、制度残缺和制度无力的现象,这种状况亟需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改进。

二、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原则遵循

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坚持遵循五个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有方向、有原则、有立场的,最根本的就是要有利于始终坚持和切实改进党的领导,决不能危害和削弱党的领导。党的法规制度直接关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政治体制,政治性、敏感性很强,方向正确是党的法规制度建设首要要求,否则就会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法规制度建设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一定要在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和定力。坚持正确的方向,具体来说就是要把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党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亦是如此,必须直面矛盾、正视问题,否则就会无的放矢、隔靴搔痒。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该强化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导向,从党的建设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分析党内法规制度的现状,从法规制度的内容条款到贯彻执行的各个环节中查找影响和制约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抓住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找到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理清破解难题的思路与方法,既要解决久拖不决的老问题,又要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成熟完善。

(三)坚持法治思维。党内法规制度是在尊重国家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上形成的党内行为规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管党治党中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要做到依法治党,实现党的建设以及党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就是要以党内法规来处理党内关系和党内矛盾,规范党的活动,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贯彻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在党内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政党要严格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用法律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党内法规制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

(四)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我们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而是胸怀远大理想、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公民,自从宣誓入党的那一刻开始,就意味着比其他人多一份义务、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忠诚、多一份服从、多一份纪律,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必须以更严的纪律和更高的标准管理和约束自己的各级组织和成员。党内法规制度也不同于一

般的国家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国家法律的约束对象是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而党规党纪的对象只是党员,即党员要受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在内容上,国家法律只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底线,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党规党纪一般不再重复;在约束方式上,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更强调自觉性和义务性;从后果上看,党员违背国家法律一定于党规党纪所不容,而违反党规党纪不一定违反国家法律,因而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2]。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目的就是要使党内的政治生活更严肃、工作更规范、规矩更严格、纪律更严明,使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成为全党上下的高度自觉。

(五)坚持科学统筹的方法。构建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能脱离党内实际从主观想象、某个概念出发,否则就会犯主观主义和本本主义的错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也有自身的规律,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需要总体的规划和周密的安排,需要确定优先顺序和明确推进方式,需要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才能完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坚持科学统筹的基本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做到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加快完善,不合理的坚决废除,不适应的及时改进,通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率先突破,带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整体推进。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不是说法规制度越多管党治党就越有效、党的建设就越科学。事实上,从严治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法规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而是法规制度本身的质量不高;不是缺少法规制度,而是法规制度如何才能更科学、更系统、更有效,即如何能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的问题。显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在科学规划、衔接协调与贯彻执行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坚持党章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统领地位。要形成从严治党的新常态,就必须实现由政党个人权威向政党组织权威的转变,以法治代替人治,从运动式、突击式管理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党章具有最高地位,是建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不但对党的性质、宗旨、路线、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而且对党内的政治生活、行为规则和纪律约束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规范党的活动和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原则遵循。同时,党章还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为广大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供了最好教材。党章所规定的党内各项基本制度,更为制定其他党内各种具体规章制度提供了根本依据和准绳。如果不确立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他依据党章建立起来的一切制度更无权威性和严肃性可言,离开了党章来谈从严治党就成了不切实际的空谈。党内其他规章制度都必须服从于党章,保障党章的贯彻执行,而不能与党章相违背。依规治党,就是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党章成为管党治党的最高准则。所以,必须树立“党章至上”的观念,切实把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贯穿于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立、改、废、释等各个方面,依据党章来建立健全其他的规章制度,使管党治党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二)抓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为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围绕“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主攻方向,进行重点突破。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保障党员权利的法规制度,确立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党员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程序,细化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落实党员权利保障责任,真正实现党内权力为广大党员所有、所授、所用、所控,真正达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效果。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选人用人的法规制度,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人事制度。关键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在选举中真实反映选举人的意愿。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党的政治纪律的法规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管党治党的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特别是要深刻总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修订《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四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快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如修订《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厘清和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党内惩戒体系;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等[3]。

(三)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度之要,在精在细。好的法规制度一定是对客观规律的把握,一定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结果,一定是系统而严谨的,一定是适用而简便的。一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牵引和支撑。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部过程,防止部门立法和个人立法,从源头上提高法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三是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善于将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着力排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四是坚持党内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单项制度之间,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基本法规制度与具体的实施细则之间的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整体合力和制度体系。五是坚持把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同党的其他建设结合起来。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偏废,制度建设是其他建设的依托和保障,而其他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灵魂。要坚持党的思想、组织、作风、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每前进一步,制度建设就跟进一步,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统一于“五位一体”的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六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的备案审查机制、落实评估机制和动态清理机制,及时发现法规制度的内容设置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自我纠错、自我提升。

(四)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制定一百条好的制度,不如将一条好的制度执行到位”。制度的灵魂和精髓在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4]。要实现从严治党,就必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制定颁布的各项法规制度能落地生根。如果制度没有刚性,留了“暗门”、开了“天窗”,就会产生“破窗效应”,制度的权威和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实践证明,法规制度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在领导。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是最重要的,是保证制度真正落实和执行的重中之重。要把能否遵守法规、能否执行制度作为考验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主要标准,切实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和提拔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管理中去,使领导干部带头遵法、信法、守法、

篇二:法学论文

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

的法理借鉴与运用

引言

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个重大命题。“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1]。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当前

和今后推进党建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途径和措施,需要在实践中多角度多方向进行研究探索。对于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围绕党内法规的概念提法、结构体系、发展特征、存在问题和主要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许多共识,同时也形成了许多不同观点。法学作为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尽管对“党内法规”的概念提法尚需辩证,但法理可以而且能够很好地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而不局限于以党建论党建,进而从法制、法治和法理层面来研究,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加科学。

一、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既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又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和协调性

党内法规中的“法规”,其涵义不同于法学范畴所称的“法规”。但两者在固化形式、体系结构、内容设臵等方面相似,在调整关系、法治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和协调性,在法理运用等许多方面可以相互借

鉴和互通。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一方面,党内法规的概念提法与国家法律一样具有严格的界定。《制定程序》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同时,《制定程序》第四条还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关于法的定义,法学界有争论,普遍认同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笔者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同,党内法规仅仅指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的各种规章制度,仅适用于党内活动。其制定的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从《制定程序》中对党内法规的涵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党内法规本身不是国家法律范畴,但在形式和特征上,具有许多相似性。恩格斯曾指出,“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4]况且“党内法规”定义与法的定义具有相同意义上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结构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样具有严密体系。按照它们的概括性和效力分,有以下四个层级:党章是最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条例是三级

法规。规定、办法、细则是四级法规。

(二)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所以,“法规”一词总是和强制力相联系,这也是法的一个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虽然只适用于党内的各项活动,但它们的实施是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负责的。对于违反党内各项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可见,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虽然不同于国家的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它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施行和监督,对违规者也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纪律约束,严于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纪区分了十类错误,每类区分若干种错误。其中违反政治纪律错误25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错误13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错误16种,贪污贿赂类错误12种……等等,仅明确了具体名目的达140种。可以说,凡是法律禁止的,党纪必加禁止,而且党纪立案的标准,比刑事立案的标准要低一些,也就是说在纪律约束上更严于法律约束。因此,对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关系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而且党内法规对党员具有法律不可替代的监督约束功能。两者是各有其侧重,各有调整的相关领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相互地转化和配套。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法律是国家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其本质是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限制在预先的范围内,并用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

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我们党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内法规制度是全党多数人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及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条规就是这种组织规律的集中体现。它涉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工作的一切领域,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的全过程。党内各种关系,党内生活的严整秩序,党的组织体制、领导体制及其运行都是按照制度条规来规范的。这种制度条规作为组织规律的载体,其本质是全党意志、愿望、利益的集中反映。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政策、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在我国长期执政,其领导地位是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有别于其他政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律和法治紧密相关。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与法律意志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如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利益的体现。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法律体现。共产党的法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二者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法规政策的正确与否,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经的起检验,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法的灵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所要维护的就是其所辖范围下所有个体的权益并确保其公平。

一切公民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无不通过法的形式得以肯定。此外,党内法规在某些方面还相互渗透。如《国家公务员法》将公务员扩大到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后记

党内法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和法学研究的一个新兴的交叉课题,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组织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本文对借鉴和运用法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还是初步的研究思考,大多是来源于实际工作体会,还缺乏理论的提升,还有待进一步汲收梳理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有待进一步从中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去分析总结党内法规建设的规律。

篇三:党内法规建设新进展凸显八大亮点

党内法规建设新进展凸显八大亮点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北京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后的《制定条例》,由原来的6章33条增加为7章36条。纵观整个条例,八大亮点跃然纸上:

一是增加了实体性规定。《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这是因为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还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者省区市党委制定,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者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是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适用范围。原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只在附则中规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进行”,这导致实践中一些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考虑到省区市党委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一,《制定条例》扩展了调整范围,把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其中。

三是完善了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原条例虽然规定要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但规定得比较粗。《制定条例》专章对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作出规定,要求通过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强化了党内法规起草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环节。《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条例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规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这样修订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五是完善了党内法规前置审核程序。原条例虽然对党内法规前置审核也作了规定,明确“需经中央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中央办公厅负责校核,并向中央提出校核报告”,但对于审核什么、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均未作规定,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制定条例》将前置审核确定为必经程序,明确了合法性合规性等审核内容,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和程序,这样修订有利于更好地把住党内法规的质量关,防止党内法规草案“带病”上会。六是明确了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制度。原条例规定“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导致事实上不公开发布的多、公开发布的少,不利于党组织和党员的执行和遵守。《制定条例》将其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以外,党内法规一般都应当公开发布,涉密的党内法规,在具备公开条件时也应当及时履行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七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为正确适应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的规范冲突问题,《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效力等级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

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二是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三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八是全面确立了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制度。《制定条例》专章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一是细化了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另行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实施,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的及时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党内法规清理制度的设立针对性很强。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长期以来,党内法规的“底数”有多少,哪些仍然有效,哪些不再适用,哪些需要废止,哪些亟待修改,还没有进行过全面清理。《制定条例》增写清理制度规定,有利于及时解决党内法规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

事实上,行动已经开始。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在全党部署开展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计划用2年半左右的时间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这次集中(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法学论文党内法规建设)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通过清理摸清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将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打下基础。

来源:张为臻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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