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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代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1  分类: 法学论文 手机版

篇一:论文作假处罚条例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4〕14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学位〔2013〕3号),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学校特制定《重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该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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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

2014年1月9日

重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学位〔20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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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者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在申请阶段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者

1.未举行论文答辩会者:情节较轻者,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半年后答辩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因剽窃、伪造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者,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已经获得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所有因学位论文作假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中,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他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学籍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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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条规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条规及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者,学校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

1.重庆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负责解决相关争议、复议、申述事宜。

2.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组,对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给出书面认定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处理。

4.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学生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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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1.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待认定学位论文的有关信息及论文原文交学部学术委员会。

2.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组,在30个工作日之内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和作假行为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出具认定结果,并报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3.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复核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作假行为,将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给出处理决定。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申诉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防范措施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学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三)学生管理部门及学院要加强对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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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律论文

“山寨文化”的法哲学思考

摘 要:“山寨文化”看似简单的一个社会现象,其实可以透视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得失。它的出现首先表明了一种个体的独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时也反映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理性的缺乏。从法哲学角度对“山寨文化”加以分析和探讨,并以此为视角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进行检讨,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走出山寨困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山寨文化;权利意识;法律信仰

鼠年岁末,新春伊始,“山寨”一词红遍大江南北。首先发端于山寨手机的粉墨登场,继而山寨电脑、山寨明星、山寨春晚……形形色色的山寨之风瞬间席卷了整个中国市场。山寨渐渐从一个名词转变为一种“文化”。然而,当我们剥去“山寨”的文化外衣,我们就会发现山寨只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他人产品或形像的一种做法或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与风靡有其深刻的法律和社会根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山寨文化”源起

“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仿造性、快速化、代写论文平民化。其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很多领域。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游走在行业政策以及法律的边缘。大概在五六年前,广东本地的小生产作坊遍地开花,他们大多仿制国内外流行的电子产品。于是,像“NOKLA”,“SamSang”这种似熟非熟的牌子,充斥着手机市场。它们虽然不像正规厂家生产的品牌机般可全国联保,且质量相对较差,但他们胜在价格低廉,仿制度高,功能齐全,因此很有些市场。只是在强大的法规制约之下,这种小作坊也只能偷偷摸摸,小打小闹,不见天颜。到了2008年,这种手机正式被冠名为“山寨机”,这种带有模仿性质的“山寨手机”正如潮水一般袭来,它摧枯拉朽的震撼力与病毒营销的感染力,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行业潜规则,在手机领域建立了以山寨文化为基础的价值序列。继而,这种影响迅速传播到数码领域、娱乐界等各个行业,像金融风暴一样席卷整个市场。

二、山寨文化的法哲学思考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原因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反映着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山寨文化“也不例外,从法学角度来讲,”山寨文化“的产生和风靡从多个方面啊反映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问题。

(一)“山寨文化”是一种权利意识的觉醒

社会文化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从来都是不公平、不平等的。往往有少数人来主导,少数人往往支配和决定着多数人的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在这种文化结构中,比如雅和俗,雅文似乎化总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有着光辉而亮洁的外表。而俗文化却被贬得很低。雅文化的趣味总是好的,而俗文化的趣味总是糟的,雅文化面对俗文化总有一种莫名其妙的社会心理优势。这种状况由来已久。所以,“山寨文化”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的“山寨文化”一定隐含着边缘文化对主流文化的反叛和挑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山寨春晚。它的

出现,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大众想要参与到文化生产的进程中去,以体现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特性,是一种个体的独立和觉醒。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公民虽然已具有了法律观念的普遍准则和价值取向,但这种法律观念还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对许多人来说,他们仅仅是在观念形态上欣赏西方传来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而当其回到现实生活中,面对“家国”情结沉重的中国特定的人际关系结构,相当多的中国民众是有固执的传统倾向的。在中国社会,“克己忍让”、“中庸适度”、“息事宁人”、“宗族亲善”、“邻里和”、“近情理远诉讼”等传统意识仍较为盛行[1].而这种以具有独特和独立性的文化观念,正是表明人们对与传统观念的束缚的摆脱。另一方面,这一现象也集中表达了社会大众的一个心愿,他们不再心甘情愿地做一个被动的文化接受者和消费者。它体现了社会大众不满于少数人的文化导向,是对文化资源的公平诉求。这种公平意识主要源于社会主市场经济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要求。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是否等价,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同时,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这种文化公平的诉求,便是这一自由和平等思想的反映。这种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理念的自由、平等思想的觉醒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功绩。

(二)“山寨文化”是工具主义法律观的表现“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2]“法律工具主义是从古代开始就有的一种理论,它没有把法律当作最高的权威来尊重,却把法律当作实用的工具来利用,而且重视的程度又取决于为实现政府目的的需求。”[3]简而言之,统治者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为了自己阶级的利益,可以任意的对他做出诠释。

“山寨文化”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模仿成名品牌,迅速回收成本实现利润。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以“山寨明星”为例,商家为了节约广告开支,让这些山寨明星梳起与明星一样的发型,摆起一样的姿势,甚至模仿明星的声调,为他们的产品或企业做广告。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监王小军表示,但他们并不怕以后产生法律纠纷,“我们卖的是产品不是代言人”,“我们没有用周杰伦的名字和形象来宣传产品,找貌似周杰伦的人来代言,这并不构成侵权,因为我们获得了代言人的授权,可以使用他的肖像权。”这属于一个“商业形象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国外比如美国,明星的商业形象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利用明星的形象去进行商业经营需要支付费用。因此一个像周杰伦的,一个像刘翔这样的人,也去做形象大使,也做广告宣传,实际上就是利用真的周杰伦、真的刘翔形象的商业价值去进行赢利。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工具主义普法和司法观念造成的。在普法过程中,一讲到法律的概念,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还坚持这些说法。在司法上,虽然是通过权威机构和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但司法官员们似乎没有把它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在具体司法中,司法官员们面临着多种标准或权威:有法律法规,有地方或部门的政令,有权“指导”司法的领导者的“意见”,有地方风俗情理。这四者,在法官的心目中,都是工具。如此一来,法律自然也就从一种信仰变成了一种工具。法律对于民众来说,更多的是如何来使用,而不是如

何去尊重。

(三)“山寨文化”是多元法律文化碰撞与交融的产物

当下中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拉伦茨·弗里德就提出了“法律文化”一词,其将法律文化理解为“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4]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的内涵,“广义上法律文化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上法律文化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包括在内”[5].在我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及利用,自由、平等、权力、正义、法治等现代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中国传统一些流民思想并没有因此而瓦解。在传统话语体系中,尤其是在宋明以来,“山寨”是与朝廷相对而言。民众耳熟能详者如梁山泊或者黄天霸。然而,如果如人们所说,朝廷是专制的,那山寨不过是朝廷的倒影而已。而今天的“山寨”只不过是这种流民思想的余毒而已。当这种流毒披上了文化外衣时,这种所谓的山寨文化便应运而生了。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律思想时,只注重了其表面形式,而忽略了其内在蕴含的理性因素。因此,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土资源,外来法律资源和本土法律资源能够很好的契合。

三、我国法治建设如何走出山寨困境

(一)摒弃工具主义法律观念

法律工具主义与信仰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理念,在前者的指引下,政府就是一个人治的政府,国家的法律只是政府根据需要制订的。信仰主义说到底就是要求把法律作为君临一切的最高权威来对待,要遵守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还有法律所代表的公平、公正、民主、自由、正义等法律价值。法律信仰主义倡导的是法治社会,法律一旦被制订,就必须被遵守。法律工具主义者强调法律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时,它并没有错。但是,关键就在于法律工具主义是以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律的工具价值的。法律工具主义往往会使人们认为法律仅仅是个工具,有利时就使用,有害时就改换用另一种工具。而信仰主义是把法律奉之为行动的准则和行为的方式,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因此,我国法治建设过程种必破除法律工具主义。首先,重视法律的目的性价值,形成一种具性和目的性相统一的法治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法律工具主义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法律工具主义的缺陷主要在于没有重视自由、公平、正义这些价值对于法律、法治的导向作用,而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手段。对其价值的判断也仅仅是看对于法律的应用是否有利于自己。民众未能好地尊重和信仰法律,并不仅仅是由于民众没有意识到法治的价值具有的目的性,那种想利用法律侵害他人权利的歪曲了法律的真正目的。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存在并被民众认同,是法律其它价值实现的前提。其次,要处理好法律工具主义与信仰主义的冲突,明确法律的社会价值,树立起法律信仰。法律,不仅仅是政府及人们相互之间处理问题的方法,还是一种正义、公正、自由、幸福的社会秩序。因此,要把法律作为我们社会的一种信仰,就像天主教徒信奉天主教,使法律信仰深植于民心,让民众将法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这样人们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违法所带来的的惩罚和制裁,更重要的是人们信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法律的价值有归属感,积极地追求而不是规避法律,从而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就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治理,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首先体现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中。同时,在制度上还要得到具体的落实,以确保公民的“法律至上”的观念的形成、发展以及实现。这就要求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行为合法性的最终标准。全体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人都不例外,包括党和国家。法律掌管对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如此,宪法和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依归,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现代社会,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它的平等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实现的程度是公民理性对待法律的基础,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形成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政府是否遵守法律,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法律权威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因此,这就需要在观念上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实际过程中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运行体制和监督机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充分发挥“系统整合作用”

所谓系统整合,涉及的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有序或冲突关系”它指社会系统各部门或各子系统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适应、相互弥补、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的程度。用艾利阿斯的话说,就是功能互赖性。用我们熟悉的话说,就是社会各部门之间的比例或关系适当,结构合理,以及总体效益或功能的优化程度。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适应或不适应的关系,说的就是系统整合的程度高低问题。山寨文化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深背景的,并不是一时性起而生的。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处于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从唯物史观考察市场经济,其本质就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化的交往形式。生产者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生产活动,要以“物”的联系为基础,以物质产品的交换形式作为生产者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论是生产者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劳动产品,也不论是交换价值和货币,都具有物化的性质,并通过“物”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形成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其次,受到国际经济危机影响。在这种大背景下这种物的依赖关系,就表现出人们对于金钱的极端追求,使金钱成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而“山寨文化”之所以如此盛行,主要就是因为其便宜的成本、快速的资金回转和产品生产过程。这是一种商品拜物教的转化形式。商品拜物教实际上就是人们没有认识、发现商品经济规律,而对商品货币关系产生盲目崇拜的表现。马克思说:“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的控制。”[6]时下盛行的“山寨文化”就是这一转型期的现象。意识形态的淡化,法律信仰的失灵,意味着传统的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整合作用的相对弱化。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中,就是价值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山寨文化”现象又说明了作为系统整合机制之一的货币开始充分发挥其整合作用所向披靡。但是,由于系统整合尚不完善,货币整合机制缺乏与之相适应、并为之提供保障的其他必要机制如法律系统、行政系统等等的有效配合,致使货币整合机制单

向凸出。其结果必然是拜物主义恶性膨胀,歧向发展如伪劣商品等等为了山寨文化劣性发展之途,除了道德谴责、舆论光等手段以外,迅速提高系统整合的程度以及系统整合各机制的配合,合作水平,将是燃眉之急。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一整合将有助于树立法律信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具体到现实中来,应全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和精神素养。这是“社会化”的最重要途径之一,诸如此类要做之事甚多,果能落实则善莫大焉。参考文献:

[1]吴斌,汪公文·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J]·当代法学, 2003, (9)·

[2]李立明·试论法律工具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危害及克服途径[J]·成都电子学报, 2007, (2)·

[3]程鹏·论法律工具主义与信仰主义之冲突[J]·法制与社会, 2007, (3)·

[4]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

法学论文代写

文化[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1999·21-22·

[5]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12-13·

[6]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1·

篇三:法学论文

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学生姓名:黄丽芳

指导教师: 李 洋 教授

学科专业: 法 学专业

学 号: 10095130708001

学习中心: 福建省宁化奥鹏学习中心(17)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2 年6月

注:此页均需学生及指导教师本人填写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摘 要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青少年代表祖国的未来,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然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目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同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色情、凶杀、暴力书刊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原因(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 预防

前 言

毛泽东曾说过,“青少年就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而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公害。本人就如何有效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从

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2、青少年犯罪一直占有较大比例,并有逐年上升趋势。

3、作案手法成人化,暴力趋向突出,手段残忍

4、作案类型以盗窃、伤害、抢劫等为主,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

5、作案动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随意性,不计后果。他们由于年轻,容易逞强好胜,脑子发热,胡作非为,吃一点小亏就图谋伺机报复,为一点小事便寻衅滋事,而且作案时往往不计后果,以致酿成严重的犯罪。

6、、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7、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8、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9、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

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我国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与此同时还要深入探究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从大量调查结果来看,青少年犯罪中有32%的孩子与家长和社会给予的过重压力有关。此外,离婚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有关资料显示,进入少年劳教学校的少年有40%以上来自残缺不全或气氛不和睦的家庭。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家长和社会给予的过重压力。离婚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残缺不全的家庭,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甚至可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

(二)、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促进社会全民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一些崇拜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比较消极的生活方式的出现。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黄色”、“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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