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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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邗江区工商管理局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4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一览表

篇二: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全国、省、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 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名单

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成志勇 扬州市建工局副局长

江苏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朱云宏仪征市交通局办公室副主任

江苏省优秀军转工作者

季 利扬州市军转办副主任 人事局转业军官安置处处长

江苏省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高邮市军转办

扬州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共29人)

朱希涛 扬州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严 政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耿国建 扬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杜立新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扬州邗江区工商管理局

春(女) 扬州市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凌 冰 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督查中心副主任

许 亮 扬州市国家安全局副处长

汤鹏生 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迎新工商所副所长 杨永奇 广陵区城市管理分局曲江大队三中队队长

王爱林 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

邹清通 广陵区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黄春山 维扬区信访局综合科副科长

尹金荣 维扬区建设局副局长

蒋荣祥 维扬区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蒋国富 邗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政委

高仁贵 邗江区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国亮 邗江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张广才 宝应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教科副科长

王泽秋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吕志军 宝应县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

蒋国茂 高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沈序松 高邮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金大华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

金耀明 江都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国顺 江都市建设局副局长

姜明新 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薛长福 仪征市信访局副局长

阚立青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周桂平 仪征市公安局十二圩派出所民警

扬州市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共29个,其中部队3个)

(一)地方:26个

扬州市公安局 维扬区委组织部

扬州市信访局 维扬区人事局

扬州市卫生局 宝应县军转办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宝应县公安局

扬州市民政局 宝应县地方税务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高邮市委组织部

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邮市公安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高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陵区人事局 江都市军转办

广陵区人民法院 江都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区人事局 江都市公安局

邗江区商务局 仪征市人事局

邗江区公安局 仪征市公安局

(二)部队:3个

武警扬州市支队政治处

武警扬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

总装备部南京军事代表局驻扬州地区军事代表室

扬州市先进军转工作者(共26人,其中部队3人)

(一)地方:23人

陈军波 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周 炜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余瑞林 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处长 蒋 伟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徐寿明 扬州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副主任

葛 洪 广陵区卫生局纪委书记

钟 蕾(女) 广陵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赵长虹(女) 维扬区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童 进 维扬区梅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丁奎生 邗江区人事局副局长、编办主任

李忠奎 邗江区经济贸易局党委副书记

葛玉明 邗江区军转办主任

奚 健 宝应县军转办主任

滕志宏 宝应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曰兴 高邮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颜有春 高邮市人事局副局长

曹 明 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张 萍(女) 江都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干部科科长 张怀贵 江都市人事局副局长

许 军 江都市军转办副主任

杨 伟 仪征市人事局录用调配科科长

黎 跃 仪征市经济贸易局信访科副科长

陈云山 仪征市商业贸易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二)部队:3人

戴富云 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政治委员

白 江 扬州军分区政治部组织干部办主任

赵国斌 江苏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二师政治部干部科科长

篇三:租房合同(济南市工商管理局)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屋 租 赁 合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 同

出租人:承租人: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大写):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出租人提供的家俱、家电、装修等设施,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由出租人在15日之内修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因承租人提供的家俱、家电、装修等设施出现故障,由承租人在15日之内修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

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押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退房时如无欠费及家俱、家电损伤,押金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是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第十二条 房屋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通知对方,并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自爱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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