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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7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

篇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GS-CF-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自收到材料起应当场作出决定或20日内核准或驳回 。 办理部门:江苏省工商局外资处 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

服务电话:83308121 监督投诉电话:86636736

篇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06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商 着装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

打印:徐永琴 校对:范红军 校核:李宝湖

共印:220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一)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标;

(二)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女性着装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沿成水平状;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软肩章、制式领带和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立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四)着春秋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

(五)着冬服时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或半高领毛衣,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时,应系制式领带;

(六)着防寒服时,防寒服内应着冬服,佩戴防寒服硬肩章和金属胸标;

(七)着大衣时,大衣内应着冬服,佩戴大衣硬肩章、领花,不佩戴胸标;

(八)着夏服时,男同志戴夏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着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和大衣时,男同志戴春秋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九)胸标佩戴于衣服左胸处。着夏服佩戴高分子树脂胸标时,胸标位于口袋上方正中位置,胸标下沿应与衣服口袋上沿相距约一公分。

第六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檐帽和卷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拂袖、卷裤腿。春秋服和冬服内着衬衣或者毛衣时,衬衣和毛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着装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袖手、背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着装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条 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胸标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标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二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各直属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