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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局企业信用度评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4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申报资料

国家商务部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认证

一、项目背景

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公布第四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名单的通知》并授权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为此专项成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企业参评后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发放统一标准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编号、牌匾、证书。

二、项目意义 AAA级信用企业评级对企业的价值

? 是企业获得政府扶持以及招商、投资、融资担保、银行贷款一个

可靠的“通行证”

? 是衡量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与竞争力一个不可或

缺的“荣誉证”

? 是企业洞察社会经济发展必然趋势、提升现代管理和走向国际化

的“导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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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信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的“优化证” 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增加合作、赊销、签约风险防范的“风险证” 是企业提升品牌价值与品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无形的“资产证” 是企业降低筹募资金、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的“减负证” 是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塑造企业信用形象的“身份证”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 品牌形象树立:允许企业在企业的宣传手册,产品外包

装、说明书、合格证等宣传载体上使用的国家商务部信用LOGO;

? 融资贷款申请:争取机构风投、融资担保、银行放贷等

提供的国家级信用评级证明;

? 商务合作使用:在企业招商、政府投标、签约合作等出

示的信用资质;

? 政策扶持争取:面向政府扶持基金、政府机构监管展示

的企业品质证明;

? 供销采买依据:与交易伙伴赊销、拓展上下游供采时可

做为的权威信用证明;

国际贸易征信:在国际合作与贸易时,可出示的企业国家级信用证明;

? 经营管理价值:在向社会各界、以及消费者展示企业管

理与服务透明度有效牌证的使用。

? 信任度提升:网站贴置安信保信用标识,对外公示其信

用评估结果,直接反映该企业信任度,提高商务效果价值。

三、认证条件

1、注册2年或以上,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或以上的合法注册企业单位。

2、企业经营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非即将关、停企业,近2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法人在银行融资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4、认证周期1-2个月发证

5、申报无批次、名额限制,但每批只公式50家

6、有效期3年,中间进行2次复审

自从2013年开始逐渐建立起信用体系,除了个人信用以外更注重单位、企业的信用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重点提出企业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和其他信用认证的区别:

1、地方工商管理局发放的:“守合同 重信用”,地方工商网站可查询,只在本地有一定公信力、外省不认可。

2、某银行地方分行发放的:AAA级信用企业,银行内部可查询不对外公开,按时还贷款即可发放,仅在银行给企业贷款时作风险评估。

3、某地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放的:XX地区十佳诚信企业,几乎没有任何公信力。

4、国家级协会经过国家商务部授权发放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企业综合信用评估,由协会进行初审商务部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公开透明与国际信用认证类同,可以在商务部主办的中国市场秩序网查询,重点考察企业银行信贷信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合同守约能力等。

5.主办: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网上查询地址:http://bcp.12312.gov.cn/

From: 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管理体系咨询部 联 系 人:周年超 电话: 0731-84619359 手机: 13787225773传 真: 0731-85137438 Email: 2199316171@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17号科学技术协会二楼208室

网址:

篇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工商企字[2006]329号文件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整合企业信用资源,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应依托企业经济户口,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参考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

第五条 市场准入指标指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一、企业法人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一)企业名称;

(二)投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投资人为企业的,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国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投资比例;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国别(外商投资企业)、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投资比例;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六)注册资本(金)、投资总额、实收资本。包括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分期出资的,按期出资的验资报告;

(七)前置审批文件;

(八)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十)经营期限;

(十一)变更登记情况;

(十二)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负责人;

(十三)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十四)年检情况;

(十五)法定备案情况: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章程修改,公司设立分公司,改变投资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等;

(十六)法定公告情况;

(十七)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和E?mail 地址。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场地;

(三)投资人(合伙人)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合伙人的承担责任方式;

(四)出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评估方式;

(五)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类型;

(六)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七)经营范围;

(八)前置审批文件;

(九)变更登记情况;

(十)年检情况;

(十一)法定备案情况: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

(十二)法定公告情况;

(十三)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和E?mail 地址。

第六条 经营行为指标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一、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的使用与变化情况,住所(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投资人(股东)、股权有无变化,出资额到位情况,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等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结果;

二、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金额及履约金额,合同违法的事实及处罚结果,获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情况等;

三、公平交易情况:主要包括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等;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消费者投诉记录及处理结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记录,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纪录;

五、广告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发布广告的登记、备案情况,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

六、商标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商标的名称、文字图案、核定商品范围,注册人名称、地址,注册日期及有效期限,商标使用中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获得驰名商标或著名(知名)商标的情况,与商标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

七、动产抵押情况:主要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范围和期限;

八、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年检申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年销售收入、利润、税后利润等;

九、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条 退出市场指标指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主要指破产、责令关闭、解散、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一、注销事由;

二、清算人;

三、清算公告情况;

四、清理债权债务情况:主要包括海关、税务机关出具有完税证明,债权、债务清理的结果。公司制企业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清算报告经主管机关确认或主管部门对债权债务清理的承诺,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报告经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盖章等。

第八条 参照指标指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一、资产状况,包括纳税情况;

二、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三、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行政许可证件、资质等级证书;

四、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五、企业认证情况:主要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生产、服务或管理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定的结果;

六、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主要指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罚的结果;

七、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股权冻结的判决(裁定)法院,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名称,被冻结股权的金额及比例、冻结期限等;

八、与信用相关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的荣誉、表彰和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

第三章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第九条 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属于法律范畴的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A、B、C、D四等五级,分别为守信标准(设AA、A两级)、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第十条 守信标准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投资人按照章程约定的认缴额缴付注册资本;

三、已参加年检;

四、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食品、重要商品的,建立自律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经营规范,未发生较严重食品、商品安全问题;

六、一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七、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守信标准参照指标:

一、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纳税大户;

二、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企业获得党委政府的荣誉表彰;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知名)商标;

三、企业的服务或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十二条 警示标准指企业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商业信用一般。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

三、已参加年检;

四、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未发现合同欺诈行为;

五、经营食品、重要商品的,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一般,经营比较规范,未发生严重食品、商品安全问题;

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情节较轻;

七、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一)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二)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的记录;

(三)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四)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但情节较轻;

(五)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第十三条 失信标准指企业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商业信用较差。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已参加年检;

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四、经营食品、重要商品的,自律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经营不规范,存在(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工商管理局企业信用度评价)较严重的食品、商品安全问题;

五、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六、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一)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二)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情节较重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四)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标准指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和信用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记录、归集与其职能有?氐男庞眯畔?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需求修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研制企业信用评价软件和其他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管理软件。 第十八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属地监管,负责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归集、记录参照指标中的“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和“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对口传递,传递应及时、准确、全面、保密。企业被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发照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辖地工商所之间的书式信用信息传递的时限和程序参照《安徽省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需专人负责,并有记录。需填写《企业信用信息传递表》,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传递。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信用信息内容充实企业经济户口,完善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由计算机网络系统、市场主体管理信息数据库、经济户口管理软件和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组成,辅助系统包括商标、广告、市场、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监督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或传递,应专人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谁登记,谁录入或传递;谁检查,谁录入或传递;谁处罚,谁录入或传递。”的原则,在采集、结案后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或传递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在查处或评(认)定的相关情况,不得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能所生成的信用信息,应有原始凭证;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信息,由采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信用信息,其中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有相关材料;由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应核对原件并复印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违法处罚信用信息,第一年作为信用等级的认定依据,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参照指标,三年以后作为历史记录,不纳入信用等级的认定或参照指标。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在未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微机自动评价以前,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九月底前对辖区内企业的上年信用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凡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所依据的信用信息被依法改变或企业所获的荣誉表彰、称号被有关机关或组织撤销或收回的,应在收到新信息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按时采集、记录(录入)、传递信用信息和认定信用等级。办案、记录(录入)、传递、归档、审批和提供技术保障的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及时采集、记录(录入)、传递信用信息的;

二、办案人员漏报、误报、错报的;

三、记录(录入)人员失误造成信用信息丢失或差错的;

四、归档人员未及时归档、系统管理员未及时备份数据库资料,造成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丢失和数据库资料无法恢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每年度对本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采集、记录(录入)、传递和归档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等级及技术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相关部门出具督查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三:山西省工商局 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锁定是对我省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时,对其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锁定的信息,依法在其办理注册、年检、备案等事项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锁定范围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逾期未年检的;

(二)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

(三)营业执照过期的;

(四)经营地址查无下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

(八)其他执法机关请求协助执行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八)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对正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无照经营者,限制其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查处的无照经营者及其违法行为,在信用山西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锁定程序

第八条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一)至(六)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锁定。

(二)对符合第五条(六)、(七)所列情形在业务系统中无记录和(九)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三)对符合第五条(八)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九条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被锁定后,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息将同时被锁定。

(二)符合第六条所列情形,业务系统不能自动实施信息锁定的,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十条 对查处的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由业务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申请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各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

第四章 解除锁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解除信息锁定,在依法做出处理后,由做出处理的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系统将自动解除信息锁定。

第十三条 对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申请解除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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