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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范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3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涉外公证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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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涉外公证书写作

1、未刑公证

公证书证词应当有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住址。现行的1992年公证书格式未有当事人现住内容,1993司法部司公函053号文件规定增加此项内容。未刑公证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对于不在当地居住(异地或国外居住),其“现住”可改为“户籍地”。

2、亲属关系公证

根据司法部(2000)司律公函073号文件规定,公证书证词可以增加当事人“只有X个子女”内容。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容有自然人的住址,对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打印现住址,也可以打印原住或者户籍地。

3、结婚公证

有两种格式,一是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的间接公证形式,二是采用实体的直接公证形式。对于直接公证形式,其证明的登记地点可写明“XX省XX市”,其“民政局”不必在写。对于在省、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证的,可简写“XX省”。对于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根据司法部(95)司公函019号文件规定,可以受理,其证词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领事馆)登记结婚。

4、证书公证

有些证书有“无XXX钢印无效”注释或者有些证书只有钢印,无公章,公证书证词必须证明其钢印属实。

5、存款公证

对证明《存款证明书》的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对应的存单附在存款证明书,证词可不必说明。

6、证明国外文本签名公证

涉外公证有时需要公证处证明自然人在国外的文本上签名,对此只要该国外文本无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内容,可以受理。其证词内容为:

兹证明XXX(男/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XX区XX街XX号)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X文文本上签名(或签X文姓名XXX)。注:“X文”为外国语种。

7、两种语种的翻译公证

个别当事人申办公证要求公证处翻译两种以上译文,对此公证处可以满足其需要。需注意的是,两种语种不能同时装订在同一本公证书中,应当分别装订。即汉语公证书多打印一套,分别与对应的译文装订。

8、译文注意事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d1bbe3214791711cc79172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c3ff99407d9c58e8ee84185cd203737&sign=a4f855e787&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对于译文,尤其是机构名称、地名,有些是有专有名词,翻译公证书应当与其一致。如各大学名称,可参照其网站上的英文名称翻译。外国地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国的西文名称,并音译出汉文,否则可能造成翻译后与其不一致。因韩国是接受双语(韩语、英语)译文的国家,并且韩国有使用汉字的情况,对于韩国使用的公证书,有韩国地址的,要求提供音译汉文,如果当事人要求公证书译英文,则需在韩文基础上提供英译文,不能在提供的音译汉文基础上译英文。

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涉外公证书制作顺序

论述涉外公证

摘要: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的事项发生法律效力。涉外公证是国际

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法律程序,它对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联系,保护国家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讲述了涉外公证的含义、我国对涉外公

证的特别规定以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关键词: 涉外公证 国内公证 意义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公证书

第1章、涉外公证的含义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

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所谓涉外公证,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

外因素的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或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

上涉外因素的公证。换句话说,是指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因内容、当事

人或使用涉及外国或外国人而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办好涉外公证是保障改革

开放顺利进行的必要工作。

1.1 涉外公证的分类

根据涉外公证办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

两大类。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所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因素涉及外国的经济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按其公证书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两类:一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外从事进出口贸易、设立办事机构、参加投标、承包工

程、输出劳务、引进贷款和技术设备等;二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外招标、

拍卖等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对涉外房地产以及贸易等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1.2 涉外公证的意义与作用随着我国国家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趋频繁,社会公众对涉外

公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因此,涉外公证的质量和发展,不仅直接

影响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涉外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直

接关系着我国在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国家形象。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科技文化经

济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制定完整

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涉外公证是一种新型的纠纷预防机

制,具有预防性、非诉讼性等特点,其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侵权、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

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活动不仅可以消除社会纠纷的隐患、平衡主体之间的厉害冲突、防微杜

渐,而且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引导和实施,这对于稳定公共秩序、息讼止纷、保护公民和

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2章、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

2.1 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二是依

照国际惯例,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其驻在国相关的涉外公证业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对

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领事可

以担任公证员、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我国《公 证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2.2 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与制作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次认证机

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除

公证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两国签有互免认证的协议外,凡是对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

求办理认证。我国《公证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

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领)馆的认证。” 认证的目的是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

认可,不致因怀疑公证文书上的印鉴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该文书的法律效力。我国办理认

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交部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区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

的外事办公室;在国外则是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我国《公证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证

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发往国外使用

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3章、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的对称,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

的,公证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

项。

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证书只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申办涉外公证的

当事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二,公证证明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证明的对象具

有涉外因素;第三,公证文书的使用地是在除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四,适用法律具有

双重性。由于涉外公证文书通常在域外使用,所以,公证机构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同时也要注

意不能违反公证文书使用地的法律,否则将影响当事人对公证书的使用。 虽然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具有较大差别,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密切联系的。两者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两者

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进行的证明活动;第三,两者公证的内容都是对民事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在公证程序上,除特殊规定

外,两者适用的办事程序基本相同。参考文献: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王进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维也

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签订;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班级:法学112班 学号:

1133050 姓名:xx篇二:涉外

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

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及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如下几

个问题:

一、认清涉外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

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

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随着我们国家当前出国留学、

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

关事项的公证书,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书(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直接

邮寄或递交,结果都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致使当事人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

也耽误了时间。因此,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

用。 其次,“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中

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

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

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

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

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

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

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

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

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

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

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

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涉外公证的申请与代理 公证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公证申请

是公证程序的第一步,在这个环节,对于涉外公证特别是亲属关系公证中,应特别注意具体

来到公证处的“申请人”是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还是代理亲属例如子女来申请办理与自己亲

属关系的代理人(关系人),如当事人不清楚这一点,公证书的内容就大相径庭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如不能亲自办理,除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均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申办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但在涉外公证事项中,许多申请人都在国外学习或生活,让其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在很多急

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显得不是很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代理除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部分公证事项也适用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的情况,如父母替儿女、丈夫替妻子申办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公证等事项

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而无须代理人

出具委托书。

四、涉外公证事项中的告知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证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确保公证程序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在涉外公证事项中,通过准确适当的公

证告知,对于完善公证程序,使当事人知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从而确保公证

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涉外未婚公证,公证处已经不再按照原《未婚公证书》出具

实体性未婚公证,而是对当事人的未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就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

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有关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另外,在办证中除像上面要

进行的一些书面记载的告知外,进行一些口头的提醒和询问,让当事人确切明白自己要申请

办理的公证事项,也非常重要。在实务中,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户口簿到公证处说要办理户

口簿公证,经深入交谈和提醒,才说要办一份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公证,他认为户口簿

上记载着他们的关系,办理户口簿公证即可,公证员了解这一情况篇三:涉外公证书写作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1、未刑公证

公证书证词应当有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住址。现行的1992年公证书格式未有当事人现住

内容,1993司法部司公函053号文件规定增加此项内容。未刑公证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

机构管辖,对于不在当地居住(异地或国外居住),其“现住”可改为“户籍地”。

2、亲属关系公证

根据司法部(2000)司律公函073号文件规定,公证书证词可以增加当事人“只有x个

子女”内容。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容有自然人的住址,对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打印现住址,也可

以打印原住或者户籍地。

3、结婚公证

有两种格式,一是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的间接公证形式,二是采用实体的直接公证形式。

对于直接公证形式,其证明的登记地点可写明“xx省xx市”,其“民政局”不必在写。对于

在省、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证的,可简写“xx省”。对于在我驻外使、领馆

登记结婚的,根据司法部(95)司公函019号文件规定,可以受理,其证词表述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xx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领事馆)

登记结婚。

4、证书公证

有些证书有“无xxx钢印无效”注释或者有些证书只有钢印,无公章,公证书证词必须

证明其钢印属实。

5、存款公证

对证明《存款证明书》的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对应的存单附在存款

证明书,证词可不必说明。

6、证明国外文本签名公证涉外公证有时需要公证处证明自然人在国外的文本上签名,对此只要该国外文本无反对

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内容,可以受理。其证词内容为: 兹证明xxx(男/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xx区xx街xx号)于xxxx

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x文文本上签

名(或签x文姓名xxx)。注:“x文”为外国语种。

7、两种语种的翻译公证个别当事人申办公证要求公证处翻译两种以上译文,对此公证处可以满足其需要。需注

意的是,两种语种不能同时装订在同一本公证书中,应当分别装订。即汉语公证书多打印一

套,分别与对应的译文装订。

8、译文注意事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cd1bbe3214791711cc79172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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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5cd203737&sign=062939cc80&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对于译文,尤其是机构名称、地名,有些是有专有名词,翻译公证书应当与其一致。如

各大学名称,可参照其网站上的英文名称翻译。外国地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国的西文名称,

并音译出汉文,否则可能造成翻译后与其不一致。因韩国是接受双语(韩语、英语)译文的

国家,并且韩国有使用汉字的情况,对于韩国使用的公证书,有韩国地址的,要求提供音译

汉文,如果当事人要求公证书译英文,则需在韩文基础上提供英译文,不能在提供的音译汉

文基础上译英文。 其他类中涉外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

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办理涉外公证的事项

也越来越多,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交

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种类

目前,我国涉外公证涉及以下方面:(1)用于获得出境和入境手续。(2)用于去国外探

亲、定居、谋职、留学、参加考试、领取有关费用等民间往来。(3)用于在境外设立办事机

构,开展进口贸易、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等经济活动。(4)用于继

承等民事法律事宜。(5)用于域外诉讼。

三、涉外公证书与国内公证书的区别 涉外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

活动。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全部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

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与国内公证相比,又

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

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

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

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涉外公证书范文)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

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

不发生此类问题。

四、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涉外公证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与国内使用的公证书基本相同,也分为首部、正文和

尾部三部分。但由于涉外公证书是发往域外使用的,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主要是:申

请人必须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必须使用我国语言文字。一般应一事一证,但是,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

在一起。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在译文本上,如果姓名有几种译法,应一一写明。不能在外

篇三:涉外公证书结构

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涉外公证书的结构也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 公证书首部(标题)的翻译。(Heading)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一般不应做改动。具体的,比如?毕业公证书?、?收养公证书?等可以译成?Notarization of Diploma?和?Notarization of Adoption?,也可以就直接译成“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标题翻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标题字母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2. 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3. 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4. 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二、公证书正文的翻译(Body)

1.“兹证明”的翻译: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下面是一篇翻译不准确的译文,你能看出问题在哪里吗?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这篇译文的问题出在时态上面。 “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登记结婚的事实表明的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他们现在也许是离异(Divorced)、或者分居(Separate)等。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简洁。建议改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male,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

I certify that I will provide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for my son Lee during his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he requires any further monetary assistance, I will provide this as well.

通常,公证处需要担保人出具财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Bank Savings Statement)。所有这些均附于公证材料后。在涉及财产证明时,有时会遇到个体工商户(Individual Business)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在逐项翻译中会遇到如“某某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笔者认为不应译作“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City (Prefecture) /County x”,而应译为“x City (Prefecture)/County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因为,“Administration”一词本身便有“executive branch of a government”的意思,即“行政机关、局(署)等”。

有时,公证机关还对材料的译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予以公证,即“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公证”(Notarization of the Conformity of Translated Copy and the Original)。最后一点,在涉及“毕业证书公证”时,最后一句通常是:“原件上的校长某某某和毕业学校某某大学之印签均属实”。周帮友老师的实用英语应用文大全中将“属实”二字译为“Genuine”。笔者认为通译该是“Authentic”。因为“Authentic”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常用。比如:“作准证书”是“Authentic Instrument”,“作准文件”是“Authentic Document”。《麦克米伦字典》中将“Authentic”一词解释为:“being what it purports to be”,并且给出了一个搭配例子即:“an authentic document”;而且,还有的书中,将“公证书”译为:“Authentic Deed”或“Authentic Act”。由此可见,用“Authentic”一词更准确一些,更与公证书语言靠近一些。现将上面一句汉语译出以供参考:“Both the signature of President xxx and the stamp of the graduation School yyy University are found to be authen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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