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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购房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0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

解读最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

(2010-10-14 10:03:42) 转载▼ 标签:

房产

购买新房税费一览表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①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按1.5%征收(住宅小区容积率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二套房契税按照3%征收,另外,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者,不再享受个税减免优惠。

②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任一条件的其他住宅契税按照3%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照1.5%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武汉市远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2%征收。当时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④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⑤合同签订时间在1999年8月1日——2004年2月29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⑥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⑦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缴交税费六: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最新二手房税费一览

二手房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分为税和费:(1)税

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为1.5%。而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印花税: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时免征

营业税:税率收取标准为5.8%。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2)费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土地登记费:35元/套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调档费:20元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几点说明:

(1)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中心城区(七个中心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

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它远城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2)武汉市中心区指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市远城区指蔡甸区、汉南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3)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优惠已经有微调,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4)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一)

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二)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产权所有人: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第A栋12楼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武汉巨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蔡欢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B4栋10楼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B4栋10楼

联系电话:159973433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房屋租赁意向书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甲方将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A栋12层全层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

1.2出租房屋的用途为:办公用房。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1.3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按现状交付。

1.4甲方承诺对出租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出租权。

第二条交验身份

2.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2.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出租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年。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如乙方有意续租,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收到上述书面续租申请后,综合考虑本合同租期内乙方 发展状况、付款信用等因素后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签合同。如甲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双方据此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3如乙方未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甲方经综合考虑本合同租期内乙方发展状况、付款信用等因素后,认为乙方不再适合继续承租出租房屋的,甲方将拒绝与乙方续签合同,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对此,乙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或使乙方因此支付额外之费用。

第四条 租金

4.1租赁房屋的计租面积为平方米(计租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月租金=当月单位计租面积租金*计租面积。

4.1.1 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2 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3 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4 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5 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6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7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1.8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计租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2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月租金额总额为元(大写:);

4.2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装修期,装修期免收租金。

4.3 以上租金皆为不含税价格,甲方无须向乙方提供发票。

4.4 租金的支付

东湖高新购房合同范本

:支付租金的周期以季度为计算单位(每叁个自然月为一季度),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时提前15日,向甲方预先支付下季度租金。如付款到期日为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截至约定付款日,乙方仍未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租金。

4.5 支付方式: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的要求,将应支付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内,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乙方付款时间为甲方指定的账号足额收讫该等款项的时间。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乙方须在进场前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使用管理协议》,办理完成入场前的所有手续,并按《物业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押金

6.1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押金后,向乙方出具押金收据。

6.2 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出现毁损出租房屋、配套设备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乙方在甲方书面催告期限内仍未整改的,甲方可自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6.3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扣减之款项,以补足前款之押金。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足押金,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已交纳的押金不予退回。

6.4 租赁期限内,押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支付利息等。在乙方完成相关退租手续后,甲方与乙方办理押金结算手续。

6.5 乙方不得以已付甲方押金为由而拒付其他应付之费用。

第七条其他费用

7.1 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出租房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互联网接入费和使用费、空调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具体内容见物业合同。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8.1 房屋的交付:

出租房屋在交付当日以现状交付,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交付租赁房屋时, 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交楼验收表附件中列明。乙方签署交楼验收表或入驻办公,即视为该租赁房屋已按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交房标准)之约定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能如约支付首租租金及押金的,甲方有权拒绝向其交付房屋,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2房屋的返还:

8.2.1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5日内,乙方应当将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钥匙及门卡等)返还予甲方;

8.2.2乙方返还房屋时应将所租房屋还原至甲方初次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状态(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

8.2.3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保留并无须拆除出租房屋内的内部装饰、装修、附属物等,甲方无须就前述保留物向乙方支付补偿或赔偿。

8.3 乙方逾期仍未返还出租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施行使出租房屋之所有权、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对于乙方遗留的任何物品和财产均视为已被乙方抛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运费、拍卖费,由乙方承担。如处理后所得款项尚不足以补偿乙方应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

行追索。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9.1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障出租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及时予以维修,如因维修导致出租屋无法使用的,维修期间不收租金。因乙方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自行改造、移位或重新装修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该部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

9.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佣人员、乙方客户)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对于出租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转租

10.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不得私自分割转租。

第一十条 所有权变动

11.1 租赁期限内出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2.1 甲方提供的下列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照明(不包括乙方租用房间内的照明)、空调、供暖、电话线路、公共卫生间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12.2 如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

12.2.1因必要的内部检修之需要,物业公司应提前通知乙方:

12.2.2因政府、市政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要求,停水、停电、停气的,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乙方;

12.2.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无须提前通知乙方。

12.3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2.3.1鉴于公共设施(如排水、供电、空调、采暖、消防、通讯的管道等)通过出租房屋,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工作人员配合下,本着以最少影响乙方的经营为原则,可派员进入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在发生火灾、走水等紧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出租房屋进行抢险作业,但同时应通知乙方,事后应提交报告。

12.3.2 甲方保留使用外墙及天台的权利。

12.3.3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而未能悉数赔偿甲方之所有损失,甲方在享有合同规

篇三:2014年武汉东湖高新区对口划片信息已经出炉

2014年武汉东湖高新区对口划片信息已经出炉,详细如下。

光谷实验中学:对口光谷二小、光谷五小、光谷六小、光谷一小部分(新竹路以南,光谷大道以西)。

光谷二初:对口光谷四小、光谷八小、光谷九小、光谷一小部分(新竹路以北,光谷大道以东)。

光谷三初:对口光谷三小南校区、光谷三小北校区。

华科大附中初中部:对口华科大附小。

豹澥、九峰、流芳、滨湖、花山、左岭等街道办的中小学按原服务范围不变(桃花源的居民子女就读豹澥第一小学)。

为明学校、枫叶学校、点睛学校、格鲁伯实验学校原则上在区内招生。

光谷一小(东校区):关山大道以东,雄楚大道以南,光谷大道以西,凌家山北路以北;(雄楚大道以北、关山大道以西的智慧城、明珠花园等小区的学生入学东湖高新区与洪山区共建的旭光学校)

光谷一小(西校区):民族大道以东,雄楚大道以南,关山大道以西,纺织路以北;中南民族大学正式教工子女。

光谷二小:大学园路以东,三环线以南,光谷大道以西,滨湖路沿武大园路以北。

光谷二小金地分校:佛奥俊贤雅居,万科魅力之城,谷尚居,金地艺境。

光谷三小(南校区):光谷大道以东,高新五路以南的高新区服务范围。流芳居委会、佛祖岭村、同兴村、邬家山村、汪田村、牌楼舒村、大谭村、大舒村、九夫村、宗黄村。(不含藏龙岛开发区内的长咀村、梁山头村及其他楼盘小区。)

光谷三小(北校区):光谷大道以东,三环线沿武黄高速以南,光谷三路以西,高新五路以北(不含佛奥俊贤雅居,万科魅力之城,谷尚居,金地艺境)。大邱村,泉岗村和杨店村。

光谷四小:关山大道以东,喻家湖以南,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佳园路以西,高新大道沿雄楚大街以北;保利花园的一年级新生可入学东湖高新区与洪山区共建的旭光学校。

光谷五小:南湖、光谷足球俱乐部以东,南湖大道以南,民族大道以西,沿武大铁路南环线以南,沿关山大道以西,沿三环线以北,沿民族大道以西,及汤逊湖以北的玉龙岛、清风别墅一片;汤逊湖社区、光谷麒麟社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光谷六小:民族大道以东,纺织路以南,关山大道以西,武大南环线以北;关山大道以东,凌家山北路以南,光谷大道以西,三环线以北;三环线以南,大学园路以西,华师园路

以北,民族大道以东。(不含汤逊湖社区、光谷麒麟社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光谷八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沿佳园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北,三环线以西,东湖以南;军械士官学校。

光谷九小(二师院附小):光谷大道以东,三环线以北,三环线以西,高新大道以南。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子女,生物城企业宿舍居住的职工子女。

华科大附小:华中科技大学正式教职员工子女。

注明:

1.本次所划定的服务范围只限于招收的新生,不针对插班生。

2.所划定的服务范围内的新生入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服务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并已实际入住;②户口属东湖高新区,且户口为本服务范围所属的派出所。

3.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光谷一小范围内的新生就读东湖高新区与洪山区共建的旭光学校或楚才小学;光谷二小范围内的新生就读光谷五小或光谷三小北校区;光谷六小范围内的新生先由光谷六小集中登记,教育局将根据招生情况统一安排。

4.本服务范围的划定只限于本年度,解释权属东湖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