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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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装购销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1、FOB风险转移

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0、买方解除合同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

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 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事实及证据: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乙方最近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

篇二: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6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

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9

合同法确立“ 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

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

篇三:国贸实务习题1-3 章

第一篇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学习目标:了解商品名称与商品质量的含义及其表示方法,熟悉采用实物样品与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所适用的条件,掌握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在合同条款中的运用。

一、单项选择题

以下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个选项是最正确的。

1.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初级产品,一般在合同中会规定(C)。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以毛作净

3. 合同中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适用于(B)交易。

A.工业制成品 B.初级产品C.机电产品 D.精密仪表

5. 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A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7. 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9. 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B)。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11.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密集型的机器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产品适应的品质表示方法为( A )。

A.说明书图样B.商品牌号C.样品 D.规格等级标准

13. 对外订立品质条款对应注意的问题不正确的是( D ) 。

A.根据商品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表示方法 B.表明商品品质的文字要准确

C.尽量规定品质公差或机动幅度D.尽量以最高标准规定品质

15.我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A)。

A.样品 B.规格C.商标D.产地

17. “龙口粉丝”中用来表面商品品质的方法是(D)。

A.凭商标或品牌B.凭标准 C.凭规格 D.凭产地名称

19.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样品叫(B)。

A.复样 B.回样 C.参考样品D.卖主样品

二、多项选择题

下述各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正确的。

1.商品品质机动条款通常包括(ABC)。

A.对商品主要质量指标规定一定的机动范围 B.规定质量指标上下差异

C.规定质量规格上下限 D.质量差异增减价条款

E.采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表示质量指标

3.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BCD )。

A.采用样品要能够反映所代表商品的整体质量

B.为了避免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可以采用封样

C.一旦样品成为双方履行合同的质量依据,卖方要承担交付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

D.卖方难以保证交货质量与样品完全相同,则磋商订约时应约定交货质量与样品相似或大致相同

E.卖方所交货物质量与样品不一致,买方只有权提出索赔不能拒收货物

5. 出口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卖方应注意(ABD )。

A.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一致

B.所提供的样品应充分代表日后所交的整批货物质量

C.争取按对等样品成交

D.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品质的样品,即复样

E. 向买方说明样品仅供其购买时参考

7. 商品品质的内在质量包括( BCD)。

A.透明度 B.化学成分 C.机械性能 D.生物特征 E.色泽

9.对等样品又被称为(BC )。

A.参考样品B.回样 C.确认样D.复样E.封样

三、填空题

在下列各题中填入适当用语。

1.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

3.如果双方采用样品作为商品品质标准,则卖方交货要与一致,若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交货需要与 文字说明 相一致,若采用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交货需要和 说明书和图样相一致。

5.采用来样成交时,卖方需要充分考虑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

国际服装购销合同

性,此外还需要防止被卷入侵犯 工业产权 的纠纷。

四、判断对错题

下列各题的表述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请对各题作出判断并说明理由。

(对)1.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货物名称或者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或者撤销合同。

( 错 )3. 品质机动幅度一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而初级产品适用于品质公差来表示合同中允许商品品质差异允许范围。(初级产品机动条款,质量公差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对)5. 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 错 )7.采用色样或者款式样表示商品品质时,应该反映其所代表商品的整体质量。原因:可以只反映部分

( 错 )9.凭文字说明买卖来表示商品品质方法中凭规格买卖使用最为广泛。

( 对 )11.对外寄送参考样品时,一般不作为双方交货时质量依据,但也需要慎重对待,力求做到日后交货的质量与参考样品相接近。

( 错 )13.采用凭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表示商品独特的品质,不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问题。

( 错 )15. 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

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原因:按合同质量条款生产完全一致产品即可

五、名词解释

1.商品质量3.回样 5.质量机动幅度

1、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2、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样货没有确切的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的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

3、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具体方法有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三种。

六、简答题

1.“代表性样品”与“参考样品”有何不同?

(1)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2)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业务。

(3)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

(4)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5)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应该给出明确结论,并能够结合相关国际贸易惯例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案例展开解释。

1. 我国某公司与英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英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方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答: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3. 我某公司通过香港商人与法国巴黎某公司凭商标牌号成交一批商品,合同由巴黎某公司签字,港商要求我方寄样品至香港及巴黎总公司各一份,此后接到法商开立信用证,证内规定:买方巴黎总公司认可样品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经办人员未提出异议,将货物装运出口,仅凭该香港分公司样品认可证明送银行议付,遭开证行拒付。问我方应该接受什么教训?

答: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议付。

5. 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如上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

答:提交样品,B公司所交货物应与样品一致,如不一致,需赔偿A因样品不一致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具体理由可解释为:

交成交样品,对外贸易中有些商品采取凭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项样品称作成样品,或称标准样品。凡合同中明确订明按成交样品交货,如“质量以买方(或卖方)样品为准”等条款,该项成交样品就作为贸易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成为品质检验的依据,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其外观和质量应与成交样品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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