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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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假章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2  分类: 购销合同 手机版

篇一: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来源:承兑汇票 /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借款,后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为完 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甲公司2000年1月7日找到B公司签订一份《钢材销售合 同》,甲公司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经办人盖好公章后交其负责人签名,其负责人认 为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未签字,同时收回合同所有原件销毁,但甲公司得到该合同的 一份复印件。2000年1月18日,甲公司向A银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 书》,申请承兑100万元,并明确其用途为向B公司购买钢材,同时提交与B公司 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2002年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是 甲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日交存保证金20万元到A银行指定的帐户 上。同日,A银行与C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C集团为甲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开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未依约交 纳20万元保证金,A银行即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同日,甲公司请B公司协助 向D银行申请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A银行向贴现银行开具《复查书》,证明该汇票 由其签发。D银行贴现后于当日划出贴现款100万元。次日,B公司按甲公司要求 将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A银行的帐上。A银行用特种转帐支票划还20万元保证 金,余款由甲公司使用。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归还票款,A银 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保证人C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借取原告资金,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告申请银行承 兑汇票,并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认定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无效。甲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 还原告票款,偿付相应利息。同时,从原告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 作、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看,原告应该知道甲公司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 ,而保证人是在被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司 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证人C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签订的承兑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 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认定该承兑合同无效。应该说,法院 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承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 体资格合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成 了签发、承兑、贴现,并由A银行收回,应该认定有效。

2、关于保证人是否免责问题。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 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 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

种在 债权人直接参与情况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 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A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甲 公司签订定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法院仅从A银行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 程序操作及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等方面推断A银行应当知道虚假购销合同事实,是缺 乏说服力的。首先,该案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原件, A银行审查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能证明A银行知道购销合同是虚假的。其次,保证金 逆程序操作和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只能说明A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不能证明A 银行应当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推断的手 法认定A银行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

建议

1、农业银行员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时,应审查购销合同原 件。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防范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风险 ,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胁迫的事实,从而使保 证人免责,使银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本案中,如果A银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购销合同 原件,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2、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注意按规章制度正确操 作。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中都要切实把好关,特别要注意保证金的正确 操作。同时,也要注意企业资金的流向,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各级行 切实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部的信贷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

篇二:购销合同

酒店员工薪酬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工资管理,完善薪资分配体制,结合酒店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县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结合本企业文化相关规章制度、酒店自身经营规模,特制定本办法。(薪酬职工)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在考虑酒店市场销售占有率和酒店经营的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酒店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酒店劳动生产率增长总量的管理原则。

以员工岗位职责、工作复杂性、工作绩效、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员工工资适当向风险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畅通晋升渠道,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应山水酒店的各级员工,薪资管理办法参照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工资体系

1、为使员工工作绩效和职位异动在工资上有所体现,酒店现采用月基本工资加效益提成的工资体系。

2、计件工资制的工资体系。

第二章 月薪制

第八条 适用范围

酒店所有员工均为临时聘用,适用于临时聘请的酒店所有员工。(酒店员工均为临时聘请的员工)(薪酬合同)

外聘管理人员、特聘仅为执行总经理、厨房厨师长,相关部分在依据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文使用。

第九条 工资模式

工资总额=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超时津贴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

第十条 基本工资

参照市平均生活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标准详见《员工工资确定表》

第十一条 职务工资

根据职务性质、岗位责任、工作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跨多职等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行业差别、专业差别等因素后,确定其适用的具体职等。具体标准详见《员工工资确定表》

第十二条 工龄工资

为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酒店服务,员工为本酒店服务每满1年,每月计发工龄工资。(不含社会服务年限,见附表工龄工资确定表)

工龄工资计发满5年不再增长。

员工1年内累计以病事假缺勤1个月以上的,不计当年工龄工资。

员工每月10号(含)前增加1年工龄的,从当月起计发全月的工龄工资,每月15号以后增加1年工龄的,从下月起计发全月的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

根据员工当月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等因素确定。各职等员工绩效工资标准详见《员工确定表》

1、员工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超时津贴,随员工工作表现、劳动纪律每个月考核后变动或不作变动。(薪酬福利)

2、督导级(含)以下员工每月的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工作绩效预留金,依据部门经营绩效和部门员工离职率、部门管理业绩考核指标。结合效益提成的工资体系考核内容。

3、总经理室各级员工的岗位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工作绩效预留金,依据部门服务经营管理的绩效和部门员工离职率、个人管理业绩考核指标。结合年终效益提成的工资体系考核内容。

4、员工绩效工资=酒店当月经营业绩×员工当月绩效终评分

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业务提成、项目提成和计件、计时工资三种变通形式。 计件、计时或加班费的员工工资按酒店规定执行,其缺勤时间不在工资中体现。 第十四条 津贴

各类津贴津贴包括职位移动电话津贴、工种需求津贴、工龄津贴、值班津贴、假期调休津贴等形式。实行津贴配给的原则是在经营、管理的需要,是简化人力资源成本需要的基础上执行

津贴以各相关部门提出,经总经办审核并报请酒店执行总经理审核,酒店分管

领导批准为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津贴项目或给予津贴。 给予津贴的理由消失后,即取消该项津贴。

移动电话津贴:因职位和工作性质需要使用移动电话的,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办经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薪酬管理)

5、工种需求津贴:相关部门工种不能按规定排班或酒店因岗位需要经协商后的员工,经所在部门认定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性工资津贴。

6、调休津贴: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加班,在当月应调休无法安排的,员工所在部门,可向总经办书面提出申请,按照酒店与员工协商的工资标准给予津贴。

第十五条 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包括销售提成)分为月度和年终考核两各类型。由酒店考核后,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奖励或扣罰,在薪资管理制度制定体现。

年终效益奖励依据酒店完成经营自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酒店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工资支付

1、凡新进员工,三天试工期,期内不合格可不计发工资。合格后其工资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

2、凡离职员工,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

3、正常支付:酒店员工工资发放日期,次月10日为工资支付日。

4、非常支付: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结婚、生育、

受伤、疾病、意外灾害或抚养家属死亡等非常情况时,可以向酒店申请预支工资标准80%内的工资。但以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的为限。

5、特别支付:员工死亡、离职(不含自动离职)时,从批准之日起,办理相关手续后,酒店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或扣还应扣款项。 第十七条 月薪制工资按下列方式计算:

1、月薪制员工每月满勤以30天为标准,如需要按日计算时,可将每月固定工资除以30天得出每日的固定工资。(不能按31天计算)

2、月薪制员工当月出勤天数= 30天—请假天数—2倍旷工天数。

月薪制员工入职、离职时,其当月出勤天数不包括入职以前的当月离职以后的有薪假日,应不予计算工资。(薪酬相关)

3、月薪制员工当月实发工资总额=(固定工资×当月出勤天数)+(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超时津贴)+销售提成奖励。

第十八条 月薪制员工请假扣减工资特别规定:

1、跨公休日请假的,公休日有薪假日不予计算工资。

2、跨法定假日请假且当月请假天数低于5天的,享有法定假工资,反之则不享有法定假工资。

3、月请假天数达3(含)日的,销售奖励工资减半发放,月请假天数超过6日以上的,销售奖励工资不予发放。

4、事假,病假其在请假期间不予以计发任何工资。

5、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情形,扣减工资当依酒店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篇三:产品购销合同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 交货期:自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交货地点、费用承担及所有权转移:乙方通过物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自甲方签收之日起转移,运输途中产品的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做好适合物流运输的产品包装,并随货附《货物清单》(加盖合同章),详细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甲方根据货物清单内容验收货物。

第六条 甲方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可对产品的规格、数量等产品信息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在3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甲方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和乙方提供的样品一致,口感有微小差异属于正常。

2、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给甲方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除双方协商同意免除外),每延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2%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销合同假章

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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