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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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名词解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0  分类: 广告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户外广告名词解释

户外广告名词解释

广告牌:

泛指一切传递广告信息的户外媒体。媒体大小按实际环境而定。广告牌的画面可以手工绘制、或电脑制作或在纸上印刷的方式制作。

广告预算:

指实现企业广告计划,达到广告目标所需的经费计划。它规定在广告计划期内,从事广告活动所需的经费总和及使用范围。

广告频率:

受众在一定时限内接收到的广告信息的次数。

广告审批:

是指由广告公司到国家指定的审核部门对其所进行广告内容及形式的审查。户外广告牌及形式的审批必须经由当地的户外广告审批办公室。

千人成本:

衡量广告投入成本的实际效用的方法。

计算方法:每月单位面积的媒体价格×1000/每日实际的交通流量

日均流量:

广告位每日的实际受众包括-人流、车流及自行车流量。(数据的来源:统计局、年鉴、其他来源)

目标受众:

是指广告信息传播的对象,即广告信息的接受者、广告对象。

地标:

是户外广告的特殊名词。是指每个城市的标志性区域或地点,或者能够充分体现该城市(地区)风貌及发展建设的区域。

折扣返还:

延迟给予广告公司的"折扣凭券"。广告公司向媒体公司订购达到一定数额的广告后,获得一些特殊可以使用的折扣,一般使用于网络媒体,如候车亭,地铁或公交车。通常此类折扣或优惠均在合同执行完毕时以现金或礼券的形式进行发放,并可在下次的购买中抵扣合同的部分金额用。

买方市场:

是以买方为中心的市场。当市场上卖主多买主少,商品供过于求,卖主竞相降格求售,买主呈观望态势,往往会导致广告位价格下跌。在买方市场上买主处于支配地位。

卖方市场:

是以卖方为中心的市场。当市场上买主多,卖方提供的户外广告位置满足不了买方的需要,导致广告位价格上涨,卖方惜售,买方求购心切。在卖方市场上卖方处于支配地位。

顺延租期:

指在户外广告发布期间发生事故,引致广告未能顺利展出时,由户外广告媒体公司提出解决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把未能发布的日期顺延,补偿在合约完结之后。

到达率:

广告位每日人次占总人口的比率。计算方法:每日实际人车流量/该地区的总人口×100%

监测报告:

由户外媒体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完成广告发布的证明。里面一般包括日、夜、远、近照片,和对画面的灯光,安装和附近环境的评估。

媒介组合:

在同一媒体计划中,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的媒介,称媒介组合。媒介组合所产生的协同作用,其总和效果远大于各媒体分别相加之和。

媒介目标:

是媒介和整个市场营销和广告计划的关系;

是通过媒介达到的目标市场;

能支配的预算;

必要的到达度和广告出现的频率;

按年或按月的持续情况;

必要的伸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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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和创意的关系。

覆盖率:

广告信息覆盖的范围。也称作一个地区能够看到户外广告的比例。

篇二:名词解释

1.、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对日后处理相同的案件有法律约束力

2.许可证制度:

3.产品缺陷:(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准(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4.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给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一个协议;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给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一个协议。

5.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实际履行日期到来前,一方明显预测到对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则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义务。即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国际优先权: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国内正式提出的第一次申请注册后,又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的,第二次注册申请日以第一次注册申请日为准。

3、仲裁条款:

4、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5、公司人格否认:也叫“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1.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运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要约:是指合同成立前一方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或意思表示。

篇三:经济法名词解释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本国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司。

跨国公司:指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成丙公司,甲、乙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

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 非破产程序清算是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非破产程序清算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第三章 破产法 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务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2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例,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4.破产管理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5.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6.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报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7.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以企业的特定资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3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4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5.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合同的变更: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9.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1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为有效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2.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1. 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5. 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可依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也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进行。

6.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区别经营者,指示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7. 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指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8.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对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9.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10.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2.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5.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6.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财务、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7.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4.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5.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6.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7.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8.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标志。

9.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社会力量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

3. 行政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行政措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4. 司法保护:是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5.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6. 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 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权利是消费者作出正确消费决策的保障。

8.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动。首先,欺诈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虚假信息的告知或重要交易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其次,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处于故意状态。

9.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损失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一倍,是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 第九章 金融法

1.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机构。

3.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4.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5.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获准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称为上市公司。

6.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

7.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8.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利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违法行为。

9.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个别股东(通常是大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其收购目的的行为。

10.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11.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13. 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4.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5.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 代为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7.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18. 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19.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0.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十章 税法

1.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2. 税收主体是指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3. 税法作为国家指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是征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5.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6.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7.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8.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9. 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0.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11.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理的强制措施。

12.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务必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章 劳动法

1.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典,即1995.1.1实施的劳动法。

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动, 5.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6.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7.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但仅限于用人单位用工,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

8. 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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