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加盟合同 > 列表页

解除加盟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5  分类: 加盟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加盟商合同通用版

SNOOPY加盟经销协议

特许方: (下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地址:

受许方: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传真:

家庭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商标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SNOOPY”品牌加盟经销事宜,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上海贞鑫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作为SNOOPY品牌中国地区总运营商授权甲乙双方签定本加盟经销协议。

为寻求共同的发展,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经营能力的审核,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SNOOPY WEEKEND”服饰系列产品在江苏省市(地区) 县(区)路(街道)开设“SNOOPY”品牌专卖店,并规范双方权利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的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乙方作为单独企业法人或是经营者进行其活动,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依法经营获利。

第三条: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总公司和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更不得侵害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须向总公司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章: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一条:签订本合同后 60 天内必须在授权区域内开设 “SNOOPY”品牌专营店,并负责办理该店铺成立和后续相关手续(如营业执照),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有

关税费和经营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和福利、店铺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杂费等)、独立享有经营成果,独自承担经营和市场风险。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批货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及《2012年市场营销政策》,并结清所有欠款的前提下,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货款、违约处罚金等)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三章:协议的有效期限:

授权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四章:价格条款与年度销售指标

1、总公司负责制定所有的“SNOOPY”系列产品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总公司如因市场变化而需要调整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价格调整标准及供货价格变化情况以总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2、总公司实行订货制,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0 折(即期货折扣)价格向乙方供货,即乙方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0%跟甲方结算。

3、乙方补货,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 5.3 折(即现货折扣)价格向乙方供货,即乙方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3%跟甲方结算。

4、甲方给予乙方的年销售指标为 万元。

第五章:付款与交货

1、付款

a.乙方应准时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订货会,订货单确认后 3天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相当于订单金额的 30% 定金,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更改。

b.货品发放,订金按比例使用,每次发货前乙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形式补足所发货品全款给甲方财务部,甲方在收到款后,两天内安排发货给乙方,即款到发货。

2、交货:

a.乙方订货货品入仓后,甲方在乙方帐户余额充足的前提下,两天内安排发货。

b.甲方代办运输,运输及其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长途运费由乙方自理。乙方在预付货款时应当留足必要的相关费用。甲方将货品交由承运人后,该托运货品所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责任,转归乙方承担,但甲方会积极协助乙方向承运商索赔。

c、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配货中心或周转库房提货,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3、乙方在甲方所订货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在货品到达七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调换申请并将质量样衣返回甲方,在甲方质量鉴定完成并同意调换后按程序处理。

第六章: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力

1、甲方有权对乙方加盟经销范围进行检查和管理,有权对乙方跨越授权区域窜货销售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权对乙方经销冒牌产品或其他品牌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2、甲方有权根据各地经销情况调配货品,乙方接到有关通知后应当服从和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乙方任意抬价或削价倾销的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不得私自将加盟经销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加盟经销权。

5、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年销售指标。

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有权针对情况开具罚金,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a.超过合同规定日期 60 天仍不开设店铺的。

b.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开设专卖店或在商场开设专柜的。

c.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顿的。 d.不良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造成客户投诉频繁,损害品牌形象的。

e.拒绝接受甲方有关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监督和检查的。

f.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无故拖欠货款的。

g.跨区域窜货销售的。

h.销售假冒“SNOOPY”货品,或存在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

i.非经甲方同意,任意抬高或削价进行倾销的。

k.乙方私自将甲方授予的经营权转让第三方的,或从第三方进货的。

l.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合约期间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自动终止本合同的。

m.恶意订单即对已经生产的订单产品在当年销售季节拒不提货。

n.不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瞒报有关经营数据的。

h.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授权区域内,擅自发展店铺的。

i.其他有损甲方及授权品牌“SNOOPY”的行为或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

7、总公司对各地特许加盟商的商号、商标、VI系统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解除加盟合同)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甲乙双方解除

协议后,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区发展新加盟商后,乙方的相关事务全部转交由新加盟商管理。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购买安装并使用公司统一的ERP丽晶POS系统,乙方软件按成本价1500元先期全额垫付,经营满两年后,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

1、乙方开设店铺(专柜),甲方须提供如下支持:

a.协调总公司免费提供店铺(专柜)设计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 b.协调总公司按设计图纸提供必要的店铺(专柜)灯箱写真图片,乙方承担有关费用(按成本价);

c.协调总公司免费提供“SNOOPY”品牌产品应季宣传用品或推广赠品,超额部分及非应季宣传品、促销用品等乙方按成本价承担有关费用;

d.指导乙方开展店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

e.协助乙方在授权区域内策划、组织和开展各种宣传促销活动;

2、总公司货品出厂前已经过严格品质管理,并符合产品标签上标明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收货时应验查点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协助处理解决,凡由乙方自行人为加工,产品污渍等已改变产品原样的情况下,甲方恕不负责协调退换。

3、甲方负责根据总公司产品生产、销售及库存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货品。

4、乙方所在地的甲方工作人员没有权利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或书面),甲方只对经公司书面确认的致乙方的销售政策和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议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甲方恕不负责。

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销售信息,促销推广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6、乙方举办重大公关宣传活动,甲方有责任按总公司营销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自主策划、组织和落实各项促销活动,但增设销售网点应先经甲方认可同意。

2、有权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提出异议,经甲方确认实属产品质量问题后可以换货。

3、如甲方给出销售指标,乙方超额完成后,可以享有甲方营销政策规定的支持政策。

4、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但不得依据本协议以总公司和甲方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

5、合同期满60天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6、乙方按总公司要求统一装修门店。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即通知甲方进行审验,总公司和甲方审验合格即向乙方颁发授权牌和授权证书,乙方领取上述证件后方可开业经营,若乙方未能按要求装修,而未能通过总公司和甲方验收,则不予颁发上述证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证件的有效期以本合同期限为准,合同终止,上述证件即失效。

2、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协议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也不表示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企业的权利。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SNOOPY”品牌店铺准确的经营地址及店面照片,并与甲方建立经常性固定的联系方式,上述事项如发生变更亦应及时书面通告甲方。

4、店铺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六十平方米(商场租赁店中店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且应为边厅)。必须按照总公司设计方案进行装修,统一店面形象,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必须配备并使用总公司指定的经营设备。

5、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内经营与“SNOOPY”品牌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不得在“SNOOPY” 品牌专营店内出售或存放非“SNOOPY”品牌货品。

6、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销售报表、反馈市场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当地市场调查,丽晶终端POS系统需每天上传销售数据,以便甲方可以根据数据进行区域内调拨等。

7、应积极配合总公司在全国或特定区域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各种广告促销活动,征得甲方同意后,也可自行在授权区域范围内举办各种广告促销活动。

8、不得作出任何有损品牌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不得使用“SNOOPY”商标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样、商号等不得与“SNOOPY”相同或近似。

9、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合同文本、销售状况、销售业绩、生产经营及信息资料、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资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第三方泄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或可能侵害总公司和甲方所拥有的权益,乙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违约,如甲方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扣除乙方部份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十五日内补足有关履约保证金。

1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2、乙方对外发生的一切业务关系,均属乙方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代表甲

篇二:解除加盟合同律师通知函

解除加盟合同律师通知函

律 师 通 知 函

重庆金x环餐饮有限公司:

山东xx(城阳)律师事务接受刘xx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其与你公司解除《店铺特许加盟合同》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2013年3月31日刘xx先生与你公司签订《店铺特许加盟合同》,其已依照合同约定向你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58000元、品牌营运服务费220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

二、合同签订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截止2013年4月11日全国已确诊33人9人死亡。出于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通知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停止从青岛市以外地区调入活禽和鸟类。由于受到禽流感疫情影响,合同约定的“陈x鸽xx乳鸽馆”餐饮项目没有开业。

三、H7N9禽流感疫情是刘xx与你公司签订合同时不能控制、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法属于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终止合同的履行,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现本律师按照刘xx先生的委托,特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1、刘xx决定解除2013年3月31日与你公司签订的《店铺特许加盟合同》,该合同自本律师函到达之日起解除。

2、请及时向刘xx返还品牌使用费、品牌营运服务费、品牌保证金等费用,共计:9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

五、望你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与刘xx先生(手机:1360532xxxx)联系,协商加盟费返还事宜;逾期,本律师将按照刘海东的委托通过法律途径向你公司主张权利。

望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讼累。

山东xx(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兴余2013-4-17

篇三: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 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 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 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避风塘公司对其所称的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认定,改判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分析意见

1. 根据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

第1款规定,“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因此,特许加盟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合法有效。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授权唐某使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且本案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因为唐某的违约行为而致解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返还。

2. 关于特许保证金,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特许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

3. 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可以予以调整。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实际损失,而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因此,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支持唐某的减少违约的请求。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