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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检举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9  分类: 检举信 手机版

篇一: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

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3]205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实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制,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般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属于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理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用正式文件、传真、信函(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详见附件一)。

对来访形式的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应当有2 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投诉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投诉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须事

先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举报、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承办人应当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向署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回复。

第十三条 以下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

(四)达到有关受理条件,需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以下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与已发生的事实明显不实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简易程序,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2、具体承办人应当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一般程序;

2、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

4、承办人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5、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署名的举报、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7、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投诉的核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转交核查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招标投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举报、投诉内容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或者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应当转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请举报、投诉人向 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举报、投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笔录》、《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举报、投诉人要求撤回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中止举报、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篇二:应对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方法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难点、处理和预防等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

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四是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匿名投诉是指信访者不具名、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或通过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信。匿名投诉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给予匿名投诉足够的重视。匿名投诉大多是揭发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又担心实名投诉影响今后招投标从业情况,从过去匿名投诉的查证结果和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招投标案件情况看,有许多是匿名投诉提供的线索。这说明匿名投诉也招投标违法行为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尽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况。但对匿名投诉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律不理不查,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会堵塞反映问题的言路。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或及时采纳有益的内容;对有重要线索或重要内容的揭发检举信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认为需要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对揭发检举有具体根据、事实清楚的,要及时查处;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请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要快速反应,慎重处置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诉。对重点工程围标、串标等恶意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最后要做好匿名投诉保密工作。处理投诉时工作人员严禁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投诉在对外刊物上登载,也不得随意传播。

五是内部循环处理,提高接诉人员专业素质

处理质疑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好质疑,真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程序,需要接诉人员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投诉质疑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可由派驻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同志组成接诉小组(也可成立法规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对招标程序产生投诉还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程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耐心解释招标评标程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投诉人做好举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也应该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整个环节应当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内部闭环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书五日内对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接诉人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要心平气和、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说服,不当之处要正确面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接诉人员应当避免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充当安慰、调解员,并如实做好书面接诉记录。

六是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能力

切实做好招投标信访管理工作,提高网络涉标信访化解能力与效率,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安排专人监测主流网站招投标相关舆论动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快速处置,及时将涉标舆情内容交办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以便及时作出跟帖回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及时主动接触,积极做好招投标规章制度解释工作,并承诺答复时间。

二是强化应对措施落实。舆情发生后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调查、依法处置,第一时间发布事件调查结果,并留下回复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接诉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责任感,提高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是强化预防疏导机制。畅通投诉热线、驻场纪检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信访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激烈信访案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招投标信息全部网上发布制度,并积极在主流媒体、报刊做好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宣传工作,通过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宣传,提升招投标管理部门公信力。

如何有效避免投诉发生

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对的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找出招投标环节极易发生投诉的关节点,认真梳理,查清是制度本身缺失还是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不足,投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招在招投标监管中的优势,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首先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明白、严谨、细致。招标文件在确定需求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需求标准要尽量规范、实用,避免过于苛刻。

其次对重大、特殊、热点、重点招标项目采取发布公告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或标前答疑会。即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将招标文件意见征求稿发布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潜在投标人及相关专家意见,并将收到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研讨,最终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将可能出现问题的潜在环节请大家提出意见,可以在开标前解决相关热点问题,从而减少投诉的发生。

第三,在招标文件编写、开标、评标、废标通知书发放等重要环节做好签字确认工作,各环节只有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通过进一步责权划分,使投诉受理后更准确与相关当事人了解处理。在评标环节,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宣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以增加评标专家责任感,招投标监督人员在开评标过程做好会议记录。

最后加强硬件建设,推广网上招投标、远程评标,全面升级远程评标软硬件配套设施。合理设立评标区域划分,安装了门禁系统,开标评标区均对角安装摄像头,录音设备,实现开评标监管无死角,为接诉调查时留下现场依据。

篇三:关于工程违规的检举信

篇一:违章建筑举报信

违章

建筑举报信

被举报人: , 地址: 。 被举报事项:今

由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违章建筑一间。

具体施工进度:一

层砖墙完成,准备构造柱和楼板支模。现附×××家违章建筑图 3 张。

肯盼贵部门能依法

查清事实,尽快拆除×××家的违章建筑,以彰显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政府威信。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日期:2015年4月

6日

篇二:如何写举报信

如何

写举报信?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

发检举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

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的一种途径。首先,我们对您的想法表示支持和欢迎。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

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首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

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

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

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

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

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

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

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

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

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

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

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

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

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

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

字迹要清楚、整洁。

篇三:违规施工分析处理报告

关于

对kxxx+xxxxxxxx违章施工现场

监理严重失职问题

的分析处理整改报告

xx工程指挥部:

现将xxxxxxxx标

项目部在kxxx+xxxxxxxxxxxxxx违章施工中,现场监理严重失职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整改处理

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章施工经过

2014年3月5日,

xxxxxxxx项目部按照已批准的慢行施工计划在kxxx+xxx进行xxxxxxxxxxxxxx施工。按照既

有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位于既有线两侧桩孔砼均采用泵车输送的方法进行施工,

其中,既有线右侧x孔桩孔采用泵车直接输送的方法,既有线左侧x孔桩孔采用导管从轨下

道碴穿过后,再用泵车将砼泵送入孔内的方法。

施工当日下午

投标检举信

xx

时至xx时xx分,当完成了既有线右侧的x#和x#桩孔砼浇筑后,在准备浇筑左侧桩孔时,泵

车因施工便道湿滑上不了施工平台,在此情况下,施工负责人郭小亮在现场提出了利用列车

间隙时间对既有线左侧x孔桩孔采用横跨轨道搭设临时木制溜槽的施工方法。xx时xx分至

xx时xx分,按照施工负责人的意见,对既有线左侧x#和x#桩孔采用了横跨轨道搭设木溜槽

输送砼的施工。施工期间,在浇筑最后x孔即x#桩孔时被xxxxxx安检室检查人员发现并进

行了制止。

三、主要原因分析

xxxx年xx月xx日,

针对以上违章施工问题,我站组织责任监理组负责人及相关监理人员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了

认真分析,其发生问题主要原因是:

1、本次跨线路搭设

临时溜槽施工是一起严重的违章事件,它严重违犯了xx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细则》和xxxxxx《xxxxxxxxxxxx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黑施工”

的要求,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蕴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它给我

站敲响了警钟。

2、作为现场监理工

程师xxx一致在施工现场监控,在发现施工负责人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后既未及时进行制止,

又未向监理组和监理站汇报,致使违章施工问题未能及时得到纠正,属监理不作为和严重失

职行为,对本次违章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主要责任。

3、该问题的发生,

也暴露了我站在监理管理方面还存在的不足,同时也暴露了现场监理组在施工监控方面存在

严重漏洞的问题。尽管我站三令五申,对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顶进涵施工也编制下发了监理

监控指导书,并于xx月xx号对现场监理组织了监理交底,但现场发现问题后却未预进行纠

正,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违章施工事件,我站对本次违章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四、追责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汲取教训,

经我站xxxx年xx月xx日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现场监理工程师xxx进行一次性责任制考核xxx元,并在全站进行通报

批评。

2、对负有重要管理

责任的第一监理组组长xxx进行一次性责任制考核xxx元,并在全站进行通报批评。

3、对负有安全管理

责任的主管安全xxxx进行全站通报批评。

五、下步整改措施

1、为认真汲取本次

违章施工的教训。监理站将在全站组织一次针对既有线和临近既有线施工案例现场说法教育

活动,采用把xxx《关于xx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xxx”以及xx

号文件重点内容采用通过摘抄并通过现场说教,帮助监理人员提高理解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

施工安全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岗位职责,从而有效杜绝类似监督问题的再次发生。

2、进一步加强我站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理行为规范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思想认识和履行监理责任的

自觉性,不断规范监理人员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帮教

无效、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不高、屡禁屡犯的人员,按照监理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劝

退或解聘。为确保标段内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达标创优作出不懈努力。

3、进一步组织全站

监理人员学习和贯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

xxxxxxx《关于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不断提高监理人员执行文件规定的自

觉性,做到懂规矩、能胜任、有作为。监理站将进一步有效监理手段和措施,加大对既有线

和临近既有线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力度,把责任监理范围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监督工作落

在实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

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

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

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

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

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

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

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处理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

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

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

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投诉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泄露保密资

料、泄露标底;

(二)串通招标、

串通投标;

(三)歧视排斥投

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骗取中标;

(五)违法确定中

标人;

(六)不按规定签

订合同;

(七)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投诉时限】

投诉人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投诉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投诉前置

条件】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方可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

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

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

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投诉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

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

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

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

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

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

篇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1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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