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建设方案 > 列表页

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方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8  分类: 建设方案 手机版

篇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30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

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方案

制改革战略部署,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落实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创新实践生态文明,在总结前期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增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为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等申报单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共建共治”的工作机制,围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开展工作,由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的产品,实施以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为关注重点的区域化管理,经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的涵盖一个或多个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区域。

二、建设原则

1、自主建设。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通则》和《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本地区自主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2、采信第三方评定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对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出具的示范区和产品评定结果进行审核、采信。

3、动态管理。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评定,确保示范引领作用。对已获批准示范区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三、申报条件

1、示范区申报单位出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包括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建设目标、经费保障、奖励措施等;

2、示范区申报单位按照《通则》和《导则》要求对申报的示范区及其产品应自查合格;

3、示范区申报的产品应具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必要要素,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示范作用,或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4、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5、无生态、环保、诚信、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不良记录。

四、申报材料

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书》及拟保护的产品清单;

2、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区保护范围文件(区位图、遥感影像图、数字地形图);

3、政府颁布的示范区建设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实施记录(如建设保障体系、质量安全和诚信体系、生态原产地追溯体系等);

4、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5、示范区内申报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6、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7、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8、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等资料;

9、其它相关资料。

10、已经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应提供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明文件;

五、评定标准

1、组织保障体系建设要求。须有健全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

2、生态原产地要素要求。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所列生态基础要素、生态核心要素、原产地基础要素、原产地核心要素和综合评定要素所规定的要求。

3、综合比较优势。在同类产品的生产、加工、种养殖、能耗、生态设计、环境绩效、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原材料符合国家资源利用、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较为关注社会公益性;生态环境危害、节能减排、健康安全卫生、废弃物处置评估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六、考核评定流程

1、受理和初审

申报示范区所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推荐。

2、实施评定

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的推荐材料,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机构负责派出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完成后应形成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

3、公示、公告

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机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规定的,做出评定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示、公告,并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证书。

4、标志使用

经批准的示范区及其保护产品应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PEOP)标志。

七、监督管理(考虑加入标志的使用管理)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及其保护产品资格有效期为3年。示范区申报单位每年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年度监督检查,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要求。

评定机构在有效期内对示范区及其产品3年进行一次复评定,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要求。

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管理办公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示范区或示范区内的产品,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撤销资格,停止其标志的使用。

篇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

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1日以粤环〔2011〕

72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三)生态村: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

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或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

四、初审与核查

(一)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核查。

1、生态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2、生态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3、生态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抽查。

五、公示及公告

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

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复查。

对通过公示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已获得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依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市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复核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

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篇三: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

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批复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探索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模式,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把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我省生态环境优良、生态区位重要,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利于提升我省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形成发展新优势;有利于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有利于巩固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有利于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率先走出一条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新路。

(二)准确把握实施重点。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根本方针,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坚持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构建?六大体系?,推进?十大工程?建设,努力使我省成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全国大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科学开发典范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区。

1

(三)努力实现各项目标。有步骤、分阶段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努力实现一年开好局、三年见成效、六年大进展。 一年开好局:到?十二五?末,《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健全,专项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出台,先行工程全面启动,全省上下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与合力。

三年见成效:《实施方案》提出的2017年各项目标顺利实现,部分领域和区域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全面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生态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六年大进展:到2020年,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格局全面形成,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在若干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建设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二、突出重点,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六大体系”

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责任追究,努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开发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保护和建设好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家园。

(一)构建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省级财政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力度,增强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研究制定针对不同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对不同区域的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资源消耗、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管理措施。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 2

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引导产业、人口等要素向重点开发区集中。切实抓好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尽快启动省级试点,出台省级层面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我省武夷山脉、罗霄山脉、幕阜山脉、怀玉山脉、雩山山脉核心区域县(市)和重要江河源头县(市)、鄱阳湖湿地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

2.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将禁止开发区和重要江河源头、主要山脉、重点湖泊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地区划入红线范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将耕地林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约束力,划定城市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严格?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管制,坚决制止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3.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建立以鄱阳湖为核心,以?五河?为纽带,干支流、上下游市县政府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制度,加强跨界流域水质及水量断面监测,建立跨行政区的水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市县生活、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严格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内严格控制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修订完善涉河、涉湖规划制度,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建立流域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和开发利用区,严格分区管理。创新河湖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一把手负责的?河长制?,对河湖的生命健康负总责。?十三五?末全面完成河湖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3

推进出台《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建立以河湖水环境、岸线管理、河道采砂等为重点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河湖水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4.推动市县空间规划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县(市)探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探索整合相关规划的空间管制分区,科学划定并落实用地、产业、生态等管控边界红线,形成合理的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探索建立市县空间规划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多规合一?常态化管理。搭建统一的?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支持鹰潭市、樟树市开展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于都县国家级和鹰潭市、萍乡市、乐平市、丰城市、吉安县、湖口县、婺源县省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赋予相关先行先试权力。

(二)构建环境友好的绿色产业体系

1.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产业集群,重点培育60个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和20个省级工业示范产业集群,发展壮大75个农业产业集群、35个旅游产业集群、16个现代物流产业集群,扶持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大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打造一批优强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绿色食品企业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

2.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特色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实施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证明商标保护工程,打响江西绿色农产品品牌,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发展绿色工业。突出发展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扎实推进重大新兴产业高端项目建设。推进传 4

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重点推进一批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建设,着力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高质高效方向发展。严格执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禁批限批政策。发展现代服务业。围绕发展物流产业,加快推进骨干物流工程,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物流港”试点。围绕发展金融业,加快推进南昌金融商务区和金融产业服务园建设,抓紧组建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围绕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全省统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培育一批新型养老产业集聚区和养老产业连锁集团。围绕发展电子商务,建设陶瓷、特色农产品等一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电子商务集聚区。围绕发展旅游业,大力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工程,努力把江西生态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巩固和提升?江西风景独好?品牌形象。

3.完善绿色产业政策规划体系。抓紧编制现代农业强省建设规划,加快制定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意见。认真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进一步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等产业发展的措施。抓紧出台促进健康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

4.推进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着力争取和推进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清洁化园区等试点示范。实施工业清洁生产促进工程,重点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项目。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农业生产循环化改造,加快创建一批?猪—沼—果?、 5

本文已影响